2012年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doc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待遇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1〕411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 人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1 年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6 号)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73 号)等文 件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调整至 14 万元。 二、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 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医院级别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非从业居民 少年儿童及大学生 三级 55 60 二级 75 80 一级及以下(含社区) 85 90 —— 1 — — 三、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提高 最高补助限额。 (一)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 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5 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政策范围。慢性病病种具体如下: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 50 周岁以上人群) ; 4.脑血管病恢复期;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 10.红斑狼疮; 11.帕金森综合症; 12.多耐药肺结核; 13.慢性活动性肝炎;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白血病; 16.血友病; (二)城镇居民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 350 元,补助比例为 —— 2 — — 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 2500 元。 四、将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 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至 60%,个人自付 40%。 五、提高生育费用限额补贴标准,将正常分娩限额补贴标准 调整至 1000 元,剖宫产调整至 2000 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 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 准补贴。 六、调整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部分医疗待遇。 (一)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比例 调整至 70%,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 1500 元。 (二)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 病、先天性心脏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 80%。 (三)少年儿童及大学生患血友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进行治 疗、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的相关医 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为 60%,个人自付 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上限 为 20000 元。 七、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3 — —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医疗 通知 抄送:省人社厅、市医改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4 — — 2011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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