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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关于印发《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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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DR-2021-01004 北政办发﹝2021﹞8号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单位: 《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湘环 损赔办〔2020〕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5号)精 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建立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 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 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 二、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 、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 统功能的退化。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是本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 事件: 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 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 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 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饮用水水源 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的。 以下情形不纳入本方案管理: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 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纳入日常环境治理工作; 3.涉及驻区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军队有关规定 -3- 办理。 三、赔偿范围及义务人、权利人 (一)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清 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生态 环境损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功能 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 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含公益诉讼);防 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二)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 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 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 执行。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权利人。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区人民政 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城管执 法等部门及各镇(街道)依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 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权提起诉讼。 四、赔偿工作程序 (一)提起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 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对事件线索进行 -4- 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负责人 同意后,开展索赔,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不符合索赔 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 索赔终止登记表》。赔偿工作部门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 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 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 报告,提出启动索赔或终止案件的意见。 (三)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 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赔 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或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 作《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意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 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 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 一致意见的,由赔偿工作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共同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申 请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 人不履行或不宪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 -5- 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 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加强赔偿诉讼协作配合。赔偿工作部门要加强与 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一 般应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支 持、督促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建立并推 行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积 极达成赔偿或修复协议;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 益诉讼。 (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执行监督。生态环 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 其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 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 复项目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支付。对于生态 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赔偿工 作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 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六)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赔偿义务人造成的 -6-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 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 探索,扎实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区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 政府办公室协助工作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任 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落实,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区属相关部门要 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要相应成立机构,加强实践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 作。各单位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按照规定的文书格 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 报送系统”填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生态环境损害 -7- 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鉴定评估费,在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或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及 时支付的,由损害发生地区财政先行垫支,相关支出费用在 后续索赔主张。区生态环境、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 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落实本系统涉及 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区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 金管理工作。区税务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 工作。区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环境健康问题调查, 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区发改、审计等部门 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将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案例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 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年度计划、季 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 ,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积极组织推进、案例 实践多、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激励表彰,对 未按照规定开展推进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按照相 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各部门要充分利 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 -8- 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 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 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 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 众知情权。 附件:1.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 北 塔 区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职 责 分 工 表 -9- 附件1 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旭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社局、区委 组织部副部长(兼) 副组长:姚新建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曹 娜 区发改局副局长 罗 凡 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治国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谢建新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谢富国 区住建局副局长 何险峰 区税务局副局长 张忠祥 区司法局副局长 羊建章 区检察院副院长 李进良 区卫健局副局长 谢雪艳 区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姚新建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 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领导小组 组长批准后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10- 附件2 北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序号 责任部门或机构 一 区级资源环境相 关部门 1 区自然资源局 2 区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职责 负责区级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评估、赔偿磋商 、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 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赔偿磋商、提 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 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 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及耕地、园地土壤污染 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贵任人无法认定的污 染地块除外)。 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 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生态环境损害的。 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4 区住建局 5 区城管执法局 二 区财政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监督等。 三 区税务局 四 区司法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征收工作。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 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等。 五 区检察院 六 区卫健局 七 区发改局 八 区审计局 涉及其管理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环境损害的。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供水供气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相关制度等。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与风险评估等。 负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支持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 作。 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审 计监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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