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主要参照内容.doc
附件 2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主要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 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 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 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 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 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 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 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 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 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 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 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 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 “天上掉馅饼” 、 “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 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 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 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 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 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 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 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 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 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 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 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 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 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 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 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 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 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 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 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 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 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 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 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 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 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 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 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 收,就地上缴中央企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 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 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 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 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 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 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 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 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 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 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 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 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 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 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 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 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 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 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 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 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 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 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