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河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公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doc
临河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行为, 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 见》(内政办发〔2015〕149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 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 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临河区财政、自然资源、农牧、林业、水利、金融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 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流转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 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1- 第五条 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 指经临河区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的公开市场。 临河区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为区级交易平台,承担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 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 制,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会员管理办法。 组织管理全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指导、协 调、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推进跨区域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 交易平台在乡镇和行政村设立的服务站点,做好政策 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督导、引导交易双方进场交易; 涉农政策及项目,可以适当向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相关部门应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 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物权属性质等服务;可以在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窗口,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七条 临河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 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 任,成员由区农牧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草分局、区规划局、区科技局、区 -2- 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 设在区农牧局,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构建、确定交易品种、服务项目,制定扶持政策、交易规 则、交易流程,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整合农村产权信 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市场。 临河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由区农牧局牵头,区直 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建设和实施, 并做好对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交易平台要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 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 荒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沙丘等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 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 的土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3-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基于其成员资格按章程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和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 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 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 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产 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招商、产业项目招商和转 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 招投标应通过农村产权公开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 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 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 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 号)规定,和《巴彦淖尔 -4- 市推进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巴党办发〔2020〕3 号) 文件精神,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临河区交易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政策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要求,制定临河 区符合临河区实际的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 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交易 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 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 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 他材料。 -5- 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 决策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 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 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 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进行核实,相关 行政部门及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交 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 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 人。 第十七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 -6- 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 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 人的主体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 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 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 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双方签订 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 款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 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临河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 告。 第二十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 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 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 的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免收进场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 -7- 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信息活动。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 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 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 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 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 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合 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达到一定标的数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5000 元以上的农村 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0000 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交易 项目、30000 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流转 20 亩以上 集体土地或者流转费达到 10000 元以上的集体土地经营权 -8- 流转交易需进入区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农牧、自然资源、市场管理等行政主管部 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 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