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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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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 条例》(国令第 713 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巴彦淖 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巴政发[2021]8 号), 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结合我旗实际,制定 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适用本规定。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作 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 二、决策原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 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原则。 三、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 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 - 1 - 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 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 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于本规定。 四、目录管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 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标准,经旗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 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职 责权限和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本部门、本地区党委(党组)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 2 - 第八条 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 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本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实施。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我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指导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旗人民政府办 公室做好我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目录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并可以根据需要,向苏木镇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对照决策事项范围, 结合本地区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领域重点工作,将拟提请 旗人民政府决策的决策事项,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 向上级政府备案。 五、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 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 3 - 六、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 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 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旗、苏 木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 设指标体系。 分 则 七、决策启动 第十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 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旗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 出建议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 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 - 4 - 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 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 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 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 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 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 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 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 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 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旗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苏木 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 旗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 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八、公众参与 - 5 -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 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 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 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 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 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决策草案文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 (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 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 民意调查的内容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二十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旗人民政府应 - 6 - 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 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特定行业的,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行业商会协会、企业代表,特别是民 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 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 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 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 当提前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 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 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 - 7 - 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参加 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 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的,应当说明依据 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 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专家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 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 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专业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8 - 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 家、专业机构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第三十六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 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 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 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 第三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专家论证工作需要, 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行业专家, 建立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 机关的专家库。 第三十八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可以从行业主管 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 企业等单位中选聘。 第三十九条 聘任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 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 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 9 -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四十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 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选聘。 十、风险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 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 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 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 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 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 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 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 重复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 方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 织。 第四十四条 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 - 10 - 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 情跟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 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 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 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 全等方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第四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 要依据。旗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 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 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十一、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成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 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草案提交旗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旗人民政府 - 11 -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 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 提交旗人民政府讨论。对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尚无明 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 旗人民政府讨论。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旗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 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二)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征求意见采纳协调情况;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 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会报告;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的,还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 或者要求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 内。 第四十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 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 出审查意见: - 12 -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 提交旗人民政府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 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旗 人民政府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 评估、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 议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 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旗人民政府讨论。 第五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 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 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十二、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旗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 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 13 - 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 全体会议讨论。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 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 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 载明。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旗委 请示报告。 第五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 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 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 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 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 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 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 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十三、决策执行和督查 第五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 - 14 - 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 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 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十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应 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旗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 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 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 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 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旗 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旗本级人 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具体工作由 旗人民政府督査机构承担。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决策后评估和调整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人民政府可以组织 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和办理时 限: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 - 15 -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旗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 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 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 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 参与评估。 第六十五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重大 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 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 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等方 式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第六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 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 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 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 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 16 - 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 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 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六十七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 估工作后,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评估结果。 第六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 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六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或情况紧急的,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 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 十五、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旗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对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旗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 - 17 - 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 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旗人民政府行 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责任。 旗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 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 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 职、弄虚作假的,由旗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 谎报或者漏报的,由旗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 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评估资 格、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 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9 年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发布的《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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