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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利用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实 施 意 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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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利用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实 施 意 见.doc

寿政办〔2022〕10号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盘活利用 全县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盘活全县工 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 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 令第61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调结构转方 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国土资〔2016〕4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 政策的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 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 -1- 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低效建设用地认定标准的通 知》(皖国土资函〔2017〕10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皖政〔2022〕5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盘活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进一步优化各乡镇、 园区土地资源配置,推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高 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缓解用地计划不足等用地瓶颈,充分挖掘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适用范围 在各乡镇、寿县经济开发区(包括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 山现代产业园和新桥国际产业园北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含仓 储)用地。 三、适用对象 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 (一)闲置土地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 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完成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 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 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二)低效用地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 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 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建 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仍有调整利 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2.工业企业厂区内连片空闲土地寿县经济开发区超过10亩、 乡镇超过5亩的工业企业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等要求的工业用地; 5.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工业企业; 6.无实体生产经营;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亩均税收或工 业产值均未达到投资约定数额;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企业等 其他情形,经督办仍无实质性改变的工业用地。 四、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 定动工开发时间满一年未动工的,限3个月内动工建设,3个月内 -3- 未动工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 未动工的,限3个月内动工建设,3个月内未动工的,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 2.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 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 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及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 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 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 及有关部门相应责任后,采取退回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 地使用权。对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产业政策调整、政府 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文物保护、产业布局调整、国际市场 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 动工建设的,可以采取退回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收回土 地使用权,或者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已办理 土地权属登记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1.协商回购。项目已开工但未竣工且无续建意愿,或项目已 竣工但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且复工无望的,或已投产无继续投产条 件的,对企业符合规划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70%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等。 2.增资技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 -4- 用条件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通 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限期追加投资 开发建设(不超过一年)。在符合规划、环保、不改变土地用途 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 增收土地价款。 3.鼓励“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 用地地块,进行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 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鼓励建 设使用高标准厂房,单独供地的单个工业项目严格按照《寿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寿政〔2022〕45 号)执行。 4.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利 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 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 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五、处置程序 盘活利用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按照调查摸排、核 查认定、制订方案、实施盘活的程序进行。主要为: (一)调查摸排。由各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开展辖区范围 内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摸排登记,掌握企业具体经营状 -5- 况。主要为: 一是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是用地情况。包括用地面积、不动产证号、土地取得方式 等; 三是企业厂房建设现状情况。包括建筑结构类型、现状容积 率、建筑密度等; 四是企业经营情况。包括生产情况、停产转租、年缴税收、 年度用电量、用工人员数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二)核查认定。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情形之一的企业, 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各乡镇政府或 园区管委会配合;低效土地的认定由县经信局牵头实施,各乡镇 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制订方案。经核查认定为闲置土地或低效用地的,要 制定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闲置或低效用地类型及认定依据 等内容的盘活利用方案,并与企业签订盘活利用协议。寿县新桥 国际产业园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盘活利用方案须经寿县新桥国际 产业园管委会研究同意;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辖区内的工业企业 盘活利用方案须经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研究同意;各乡镇、新 桥国际产业园北区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盘活利用方案须经乡镇或 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中心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工业企 -6- 业盘活利用方案由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 区、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区管理中心和各乡镇政府分别以正 式文件上报县土委会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实施盘活。根据经批准的盘活利用方案,各乡镇、园 区管委会、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职责分工, 负责具体落实。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处置本辖区内闲置土 地和低效用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低效用地的认定,开展闲置 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具体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用 地权属基础数据,甄别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工业企业等相关工 作;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国家重大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核 把关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 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 等工作。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要规范流程管理,建 立完备的管理档案。 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原《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盘活利用全县工业企 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寿政办〔2019〕17 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10日 -7-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22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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