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7〕14号).doc
中 国 科 学 院 科发条财函字〔2017〕14 号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 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 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 〔2016〕19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按财政部及院有关文件要求,在“二上”部门预算 中一并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 核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导入“政府采购 计划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 。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使用年中院下达的调整预算(财政 拨款)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时,应按院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待 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使用年初 部门预算(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及年初部门预算之外的资金 (其他资金)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时,应按院有关文件要求编 制,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政府采购调整预算,由院组织在 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 各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及调整预算,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 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 我院科研仪器设备指事业单位采购的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 设备,不包括其采购的用于职能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工作等非 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在一个财政年 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的,可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且属于我院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大型通用仪器设备,实行我院部门集中采 购,应按院要求委托有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的, 且不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大型通用仪器设备, 实行单位分散采购,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 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各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进口产品专家 论证工作,可采用院集中论证或单位论证方式,参与论证的专家 可自行选定。 院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进口科研仪器设 备,每年组织专家集中论证一次,将论证通过的进口科研仪 器设备纳入《中国科学院进口产品列表》(以下简称列表), —2— 报财政部备案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各单位采购列表内产品, 或采购的产品技术指标高于列表内相应产品的,应通过采购 计划系统提交采购计划,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相关进 口产品论证材料由院存档备查。 各单位采购列表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通过采购计划系统提交采购计划,并将相关进口产品 论证材料复印件报院审核,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相关 进口产品论证材料由本单位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四、加快审批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采 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变更政府 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科发条财字〔2015〕36 号)办理变更 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 方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 明“科研仪器设备” ,院将加快审核,财政部将优先审批。 五、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也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 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 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单位应在评审专 家名单中对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标注“自行选择”,并随同中 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3—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99 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 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 相关信息,做到采购活动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杜绝规避政 府采购和违规采购等情况。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7 年 1 月 2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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