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记录单.doc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场记录单 考试科目 负责考试单位 考试时间 针对专业和年级 历史文化学院 月 日 节 专业 班 考试应到人数 -- 考试地点 级 实到人数 教学 号楼 教室 姓名 缺 考 记 录 学号 姓名 学号 考 场 情 况 年 姓 名 学 号 月 违纪主要情节 日 学生签字 违 纪 学 生 记 录 主考教师签名 巡视领导签字 监考教师签 名 主考学院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表中各项内容,考试结束后,同试卷一并交开课学院存档。 2、 若有违纪学生,开课学院需将此表与考生违纪材料(原件)及时报教务处,并将此表与考生违 纪材料复印两份,一份学院存查,一份转交学生所在学院。 3、巡视领导是指考生所属学院领导。 4、背面打印第二页内容。 监 考 职 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按要求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保证考试准时 开始、准时结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如因特殊原因确须延长考试时间,须经主考 单位负责人同意。 (二)监考人员须于正式开考前向学生宣读《学生考场规则》,并进行清场,要求学生清理干净本人 座位及邻座的桌仓,核对考试学生名单,查验学生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卡),如有不符,应立即查 实,凡未携带证件或不按安排的地点参加考试者,一律清退出场。 (三)监考人员要当场开启试卷,核实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考试中监考人员只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予以说明,不能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四)对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并做旷考记录;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应立即口 头警告予以纠正;构成作弊事实者,要当场认定(有夹带的让学生在夹带上签字、没有夹带的让学生写 出书面材料,同时要求学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并妥善保存作弊物证,责令其停考退场。如遇特殊情 况,可将考生带交考点办公室处理。对作弊学生及其主要情节,要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并予以 明确认定。 (五)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闭手机, 采用正、背监考(即一位在考生的正面、一位在考生的背面),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看书看报、聚集 聊天、擅离职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 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行为,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将试卷收齐点清后,同《考场记录单》及 作弊材料一并交主考学院或指定地点。 学生考场规则 (一) 学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 可进入考场。正式开考后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二)学生参加校内考试,必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卡),按要求(行列对齐,隔列安 排座位)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 (三)考试期间,学生应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者,监考人员有权要求 其退出考场,并将试卷成绩记为零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四)除必备的证件和文具以外,学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包括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 考场,已经带入的物品,应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考试开始 后,若在其座位及邻座的桌仓内发现考试允许携带的文具和证件之外的物品或在其座位附近的桌面、桌 仓、墙壁等处发现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是自己的、不论是否抄用) ,均按作弊论处。 (五)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确需借用,必须获得 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不得离座或大声说话。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替考、夹带、抄袭他人试卷、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交头 接耳、传小条、做小动作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一切作弊行为。 (八)考试过程中,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获得监考人员同意。 (九)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 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学生一旦交卷或未经监 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 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