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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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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doc

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2019 年修订) 根据《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及国家、上海市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签证审核管理 工程签证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实施中,施工图纸及合同外必须发生且在完工后 将无法核实计算的隐蔽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以书面方式确认该工作的范围、内容及数 量。 1、 学校建设的基建(修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根据 项目性质及分工,明确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审核管理。各学院、部门的 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支付的建设项目),由学院、部门 根据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审核管理。 2、 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 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3、 签证应保证真实、准确、合理。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 尺寸、数量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隐蔽工程 及原状须附照片。 4、 签证中涉及到修补渗漏、变更原管道设备等较复杂内容时,要求施工方须 事先提供实施方案,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商讨确定后再行实施。 5、 签证中非紧急抢修且事先可以做出估算的项目,若估算在 10 万元以下,由 项目现场协调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经项目现场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或 处长审核后方可实施;若估算在 10 万元以上,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组织有 关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50 万元以下经处务会审核后实施,50 万元以上向分管校 长汇报后实施。100 万元(含)以上须经投资监理评估审核,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基 建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由分管校长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院、部门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对签证权限及流程做出相应规定。 对紧急抢修、必须实施而事先无法做出估算的项目,实施前告知分管副处长和处 长,实施后一周内提交估算。 —1— 估算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6、 施工方应在所签内容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签证,签证单应“一事 一单、随做随签”。原则上,办理结算送审手续后,不得补签。 7、 建设管理部门主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描述清楚,原则 上不直接在签证单上签认单价或总价。 8、 签证单上各审核方应对内容是否属实明确表示意见,不得仅签名,如有修 改意见应尽量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 二、 签证流程管理 1、根据学校管理办法,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须聘请工程监理、投资监理,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现场签证实施前,需经建设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实施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并 提交;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后,由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和代甲方(若有)进行审核, 并交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协调人及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管理部门若对工程监理、 投资监理或代甲方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提请该单位重新复核。 2、 对于估算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日常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提 交现场签证后,交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有具体使用部门的项目(如宿舍修缮),交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之前还需经具体 使用部门(如宿管科)审核确认。 三、 签证形式要件管理 1、 签证均须分别按项目及分类统一编号。 2、 签证单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件至少一式三份,其中基建后勤处留存 两份,按项目分类保管。 3、 签证中校方须有 2 人以上(含)审核签字,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其中基建后勤处盖章时,须根据管理分工由分管副处长签字。 4、 项目结算送审时签证单须为原件。 四、 附则 1、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2、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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