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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资〔2014〕1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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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资〔2014〕1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doc

桂财资〔2014〕10 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 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 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 年 8 月 21 日 - 1 -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 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 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 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 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 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 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 动化设备三大类。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 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 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 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 2 - (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配置的基本要求 (一)本标准确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按单位工作人员和内设机 构的编制数设置,本标准规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省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 员按照厅(局)级、处级、科级(含以下)三个级别划分。 (二)本标准确定的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价 格上限,单位应当在基本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 支。 (三)本标准确定的使用年限标准是购置常用办公设施的最 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施, 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常用办公设施的使用效益。 (四)本标准施行之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应继续使用。待达到正常报废标准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进行正常 更新购置。未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 金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日常办公设施,所 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及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 项购置的办公设施设备,由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六)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 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 3 -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 的。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日常办公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国有 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五、附则 (一) 本标准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 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 置预算和计划的基本依据。 (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依照本标准配置日常办公 设施。因安全保密、特殊专业需要配置特殊办公设备的,按国家 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必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准 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标准由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 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自治区本 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 标准为准。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 4 - 附件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类 别 价格上限标准 (元) 实物量标准 厅级 5,000 1 套/人 处级 3,000 1 套/人 科级以下 2,500 1 套/人 厅级办公室 5,000 1 套/人 处级办公室 2,500 1 套/人 使用年限 标准 备 注 (一)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1.办公桌椅(配套) 2.沙发(含茶几) 不分级别,按需配置, 总数不能超过单位编 制内实有人数的 50% 不分级别,按需配置, 总数不能超过单位编 制内实有人数的 100% 3.桌前椅 500 元/张 4.折叠椅 100 元/张 5.书柜 1,500 元/组 2 组/办公室 6.文件柜 1,000 元/个 不分级别按需要配置 7.保密(险)柜 3,000 元/个 不分级别按需要配置 8.茶小柜 1,000 元/个 1 个/办公室 (二)会议室家具 1.会议桌 2.会议椅 1,000 元/延米 (超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 过 80㎡的会议室 备 800 元/延米) 500 元/张 按需要配备 - 5 - 长 期 使 用 包括一张三人沙 发,两张单人沙发, 一个大茶几,一个 小茶几。 说明:1.本表中所列 “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达 10 年以上;已达到规定 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延米是指按照桌面周长计算 的长度,按每延米设定单价(已含桌面以下配套部分价格)。 二、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类别 价格上限 实物量标准 标准(元) (一)安装中央空 12,000 元 按照需要 调 /冷吨 配置 (二)安装分体空 调 1.办公室面积 15㎡以内(不含 15 ㎡) 2.办公室面积 15-25㎡(不含 25 ㎡) 3.办公室面积 25-30㎡(不含 30 ㎡) 3,000 1 匹 1 台/间 3,500 1.5 匹 1 台/间 5,500 2 匹 1 台/间 4.办公室面积 30-40㎡(不含 40 ㎡) 7,500 3 匹 1 台/间 5.办公会议室 面积 40-60㎡(不 含 60㎡) 13,000 4 匹 1 台/间 6.办公会议室 面积 60-80㎡(不 含 80㎡) 15,000 5 匹 1 台/间或 2 匹 2 台/间 7.办公会议室 面积在 80㎡以上 按实际采 购价格确 定 根据实际需要 严格按照上述 标准综合配置 使用年限标准 15 年 10 年 10 年 说明:办公室不能同时安装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 - 6 - 备注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类 别 价格标 准(元) 实物量标准 使用 年限 标准 备注 (一)台式电脑 1.办公人员使 用电脑 2.单位公用办 公电脑 3.单位内设机构 涉密事项专用电脑 6,000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每人 1 台。 6,000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30%比例增加配置。 6,000 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每个涉密机构可配置 1 台。 8,000 1 台/人。 7,000 每个内设机构配置 1 台。 7,000 每个内设机构配置 2 台。 6年 (二)笔记本电脑 1.厅级干部 2.单位内设机 构 5 人以下的 3.单位内设机 构编制 6-10 人的 6年 4.单位内设机 构编制 11 人以上的 7,000 每个内设机构配置 3 台(或每 5 个人配置 1 台)。 (三)打印机 1.厅级干部(A4 幅面) 2,500 1 台/人。 2.单位内设机 构(A4 幅面) 2,500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个人配置 1 台;单位 公用部分,按编制内实有人数 30%比例增加配置。 6年 3.单位内设机 构(A3 幅面) 8,000 需要使用 A3 幅面打印机的,每个内设机构可配 置 1 台。 4.票证打印机 3,000 需要使用票证打印机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四)复印机 6年 - 7 - 根据工作 需要,厅级单 位从事报表 编制的人员, 审计、公安、 检察、法院等 单位外勤人 员,由厅级主 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 批后可增加 配置数量,但 应同时减少 相应数量的 台式电脑。 1.普通复印机 2.中高速复印 机 25,000 40,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每个内设机构可配 置 1 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按照编制人数每 30 人可配置 1 台,不足 30 人的按 30 人计算。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按人员编制,每 50 人可配置 1 台,最多不超过 8 台;厅属二层以下 独立机构如工作需要每个机构可配置 1 台。 (五)传真机 1.厅级干部 2,000 1 台/人。 2,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 1 台。 30,000 单位文印室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1.普通扫描仪 2,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 1 台。 2.高速扫描仪 4,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 1 台。 35,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按人员编制,每 50 人可配置一台,最多不超过 8 台;厅属二层以下 独立机构如工作需要每个机构可配置 1 台。 2,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2.单位内设机 构 (六)速印机 6年 (七)扫描仪 3.高速双面扫 描仪 (八)碎纸机 6年 6年 (九)照相机 1.普通数码照 相机(卡片机) 2,5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 1 台, 不可与其他数码相机重复配置。 2. 单 反 镜 头 数 码照相机(机身与镜 5,000 头配套,含微单相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每个内设机构可配 置 1 台;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 审批后,每个机构可配置 1 台。 3. 中 高 级 数 码 照相机(机身与镜头 配套) 6年 8年 20,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 5 台; 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 配置,每个机构可配置 1 台,最多不超过 2 台。 (十)摄像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 5 台; 1.普通摄像机 10,000 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 每个机构可配置 1 台。 - 8 - 8年 根据工作需 要,纪 检、审计、公 安、检察、法 院的等单位 外勤人员,由 厅级主管部 门审核、财政 部门审批后 可适当增加 配置数量。 2.高级摄像机 (十一)电视机 40,000 厅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最多不超过 2 台。 5,000 单位编制内人数达 50 人配 3 台; 51-100 人可配 5 台; 101-150 人可配 7 台; 151 人以上可配 10 台。 8年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 5 台; 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 可配置 1 台。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厅级机关最多不超过 3 台; 厅属二层以下独立机构经厅级主管部门审批后, 可配置 1 台。 8年 (十二)投影仪 1.可移动投影 仪 2.固定投影仪 25,000 35,000 (十三)会议室音响 设备 1.使用面积 50-100㎡的会议室 2.使用面积 100㎡以上的会议室 (含 100㎡) 80,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1 套。 13 年 130,000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1 套。 说明: 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所列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包含特殊需要的专业设备,特殊需要 的专业设备由主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向财政部门专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 家、中央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财政局。 - 9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1 - 2014 年 8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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