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oc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 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 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 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 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 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 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 第九条 奖励条件 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 证书; (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 等收 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 (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 (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 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 (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 证书; (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 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 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 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 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 新 CSCD 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 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 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 CSSCI 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 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 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 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 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各类获奖科研成果按表 1 标准进行奖励。 表 1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万元/项) 完成单位或人 获奖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或人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完成单位 特等奖 50 5 2 一等奖 30 3 1 二等奖 20 2 0.8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一等奖 10 2 1 二等奖 5 1 0.5 三等奖 3 0.6 0.3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一等奖 6 -- -- 二等奖 3 -- -- 三等奖 1.5 -- -- 特等奖 6 -- -- 一等奖 3 --- -- 二等奖 1.5 -- -- 三等奖 0.8 -- -- 专利金奖 2 -- -- 专利优秀奖 1 -- -- 外观设计金奖 1 -- -- 外观设计优秀奖 0.5 -- -- 一等奖 1.5 -- -- 二等奖 0.8 -- -- 三等奖 0.5 -- -- 一等奖 0.3 -- -- 二等奖 0.2 -- -- 三等奖 0.1 -- -- 国家科学技术奖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 中国专利奖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奖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 海南省高等学校优 秀科研成果奖 第十五条 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 职工为完成人的获奖科研成果按表 1 标准进行奖励。其中, 中国专利奖、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海口市科学技术 奖及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以海南师范大学 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标准由校学 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以上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的,学校按 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十八条 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 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的学术论文(自然 科学)按表 2 标准进行奖励。我校人员与外校人员同为共同 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我校人员绝对排名不在第一位的学术 论文,按我校人员所占比例予以奖励。 表 2 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万元/ 篇) 完成单位和人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 人或通讯作者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完成单位 《Science》 10 2 1 《Nature》 10 2 1 SCI 一区和二区的 top SCI 二区 SCI 三区 1.5 1 0.6 ---- ---- SCI 四区 EI 期刊 0.4 0.3 --- --- Ⅱ类 Ⅲ类 0.1 0.06 --- --- 刊物类别 Ⅰ 类 第十九条 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 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 作者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按表 3 标准进行奖励。 我校人员与外校人员同为共同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我校人 员绝对排名不在第一位的学术论文,按我校人员所占比例予 以奖励。 表 3 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万 元/篇) 完成单位和人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刊物类别 Ⅰ类 《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 版) 1.5 SSCI 0.8 A&HCI 0.8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 学文摘》全文转载 0.6 B档 0.4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 理论版(3000 字以上学术论 文) 0.4 Ⅱ类 0.1 Ⅲ类 0.06 第二十条 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摘要或收录等,按奖励 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研究报告的奖励 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 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 研究报告按表 4 标准进行奖励。 表 4 研究报告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万元/篇) 完成单位和人 报告类别 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 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 1 部委级政府部门采用 0.5 省级政府部门采用 0.2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奖励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著 作权人)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的授权职务专利和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成果按表 5 标准进行奖励。 表 5 授权职务专利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万元/项)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专利权人且发明人 专利类别 发明专利 1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0.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0.2 第二十三条 书和 专利和著作权成果的认定以专利授权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为认定依 据,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果的变更信息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给予奖励的专利授权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原件由学校收集,统一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艺术作品类成果的奖励 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艺术作品类成果按以下范围 和额度进行奖励。 (一)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获奖类艺术作 品按表 6 标准进行奖励。 表 6 获奖类艺术作品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万元/项) 获奖等级 获奖级别 金奖 银奖 (一等奖) (二等奖) 铜奖 (三等奖) 优秀奖 (提名奖) 国家级奖 3 2 1 0.5 省部级奖 1 0.8 0.5 0.3 其他奖 0.4 0.3 0.2 0.1 (二)入选国家级及中国文联直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全 国展览(演)、比赛的作品,每件奖励 5000 元。 (三)被国家级文博单位、艺术馆或美术馆、书画院等 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 2000 元;被省级文博单位 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 1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参照“科研成 果类别认定办法”和本办法关于“学术论文的奖励”的条款, 根据其所发表的刊物类别予以同等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表在同一期刊物的多幅艺术作品按一 项成果奖励。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奖励程序 科研处负责对申报奖励的成果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报送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审批的 成果方可实施授奖。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在本奖励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弄虚 作假或侵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并 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海师办[2012]15 号)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科研成果、奖 励等,按本办法执行。原《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海师办〔2013〕6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