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江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doc
附件: 三江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 序,加强各级党团组织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 称“推优”)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 见》、《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公示三投票一答辩”实 施办法》和《中共三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实施细则》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优”的意义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 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 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二、“推优”的对象 “推优”的对象为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三、 “推优”对象的条件 “推优”对象一般应从经过近一年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 选,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听取党组织培养联系 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推优”对象须具 备以下条件: 1、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获得过校内及以上表彰,一年级大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 的校级以上相应荣誉称号可作为“推优”依据; 5、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考试不合格课程。一、二年级“推 优”的学生成绩排名须名列班级前 1/5,三、四年级“推优”的 学生成绩排名须名列班级前 1/2,主要班干部且表现突出的,成 绩排名可放宽至班级前 3/5。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 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可优先考虑“推优”; 6、受到校内纪律或团内纪律处分的,须在解除处分后被列 为培养对象满一年后方可“推优”。 四、“推优”工作的程序 1、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 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对象; 2、在团支部大会上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推荐。出席团 支部大会人数超过本团支部团员人数的 4/5 会议有效;“推优” 赞成票须超过本团支部团员人数的 1/2 始得通过; 3、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经 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形成决议。 4、团支部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说明推荐理由, 报所在学院分团委。 5、二级学院分团委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 件者签署意见,同时将“推优”公示情况和结果报校团委审批并 备案。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向其所在的党支部 (党总支)推荐。 6、二级学院分团委委员、院级学生会副部长及其以上干部 的“推优”,需事先征求院团委意见,待同意后方可进行。 7、对于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表现突出、 符合“推优”条件的, “推优”工作可由校团委负责,参加“推 优”的人员组成包括所在部门及校级学生干部,院级分团委、院 级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其中所在团支部代表人数 不得低于参加人数的 20%。 8、“推优”工作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 4 月 份和 10 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可增加“推优”次数,也可根据发 展党员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推优”工作。 9、对为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为 社会报道的,且基本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在报校团委批准 后,可作为“推优”对象。 10、“推优”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推优”。 五、“推优”工作的领导 1、“推优”工作在校党委、校团委、各党总支的统一领导 下进行,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 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各党总支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从新生入学开始 就抓紧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注重选 拔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干部,不断提高其素质,打好“推优” 工作基础。 3、各党总支确定专人负责“推优”工作,要定期听取团组 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校党团组织每年要举办一次“推优”培训班,提高团干 部做好“推优”工作的自觉性;不定期召开“推优”工作经验交 流会,推广先进经验,以便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5、校党委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列为检查和考核校团委、 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校团委将此项工作列为检查 和考核分团委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推优”工作的原则要求 1、党员标准学习制度。各团支部团员评议、推荐和分团委 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前要认真学习《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通过学习讲座和具体对照要求入党团员的现实表现,切实保证推 荐质量。 2、当事人回避制度。一般团员要求入党,在被推荐范围内 的当事人不参加评议推荐会议,以便与会人员畅所欲言。 3、个别征求意见制度。在分团委进行讨论确定“推优”对 象前,必须个别征求知情团员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让团员说真 话,讲实话,掌握真实情况。 4、联合分析考察制度。分团委、团支部、辅导员及党总支 (党支部)要联合分析评议推荐情况。对平时表现并不突出而被 推荐和一贯表现好反而未被推荐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必要时要 结合实际,多渠道了解情况,去伪存真。 5、意见反馈制度。评议、推荐中反映出来的意见要在分析 核实的基础上反馈给有关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帮助他们努力 改正不足和缺点。 6、各级党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 做好这项工作,要根据团员青年特点和成长规律,着力搞好培养 教育,打好“推优”工作的基础;要坚持标准,避免形式主义, 切实保证“推优”质量;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制度, 把握好“推优”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强化党团组织的领导,保证 “推优”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本规定由校人事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