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doc
附件 1 陕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支持政策清单 1.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 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支持范围。 2.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 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 合产教融合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 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融资。 3.支持试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快产教融 合建设进度。鼓励省内涉及教育产业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 牌公司探索产教融合有效模式,积极争取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4.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板挂牌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挂 牌后定向增发的,融资规模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融 资的 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5.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6.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 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 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 际投入的,可按《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 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 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 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 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 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 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 和地方教育附加。 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 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 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 除。 9.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 流工作(流动)站和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经批准建设后, 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10-20 万元。支持校企博士后科研项目 联合对接。 10.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优先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省级试点工作。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 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 低于 5000 元的培训补贴。 11.各地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 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 地等均可申报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使用、 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 12.以我省中小企业为主体,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 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省、市、 县财政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13.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 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 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 14.积极支持产教融合发展用地,在建设用地预审、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环节,简化报批材 料和审批程序,加快内部会审,提高工作效率。对产教融合 投资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文化产业项目,在用地保障方面落 实有关支持政策。产教融合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 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低于土地出 让价款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