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doc
青岛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 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原则上用于奖励我校优秀学生和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和鼓励学生刻苦学 习,奋发向上,自立自强,全面成才,激发学生爱校、荣 校及报国为民的意识。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 的新生,鼓励、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 第三条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积极寻求校友支持,鼓励 社会各界、全校教职工及热心人士筹集、设立奖助学基金 和奖助学金。 第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设置、颁发、评审,应遵守国 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应遵 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体现教育公平,并依据本管理办法 的规定制定具体评选细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奖助学金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是学校管理和评审学生奖学金的常设机构,负责管理、筹 集和接受境内外友好人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 捐赠和资助,确定有关资助项目与方式。下设办公室作为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设组 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奖助学金分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设立的奖 助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申报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细则。备案内容包 括: (一)奖助学金名称; (二)奖助学基金或奖助学金资金来源; (三)奖助范围、获奖助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 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八条 奖助学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 挪用。 第九条 评审完成后,校级奖助学金由各分管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发放,学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发 放。如有变动须经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审批。 第三章 第十条 奖助学金申报 奖助学金评选实行申报制度。凡本校正式注册 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符合条件者,均 有权向所在学院申请参评奖助学金。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 获得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努力 学习,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没有无故拖欠学杂费现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奖学 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由学 生工作处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处组织实 施。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党总 支副书记担任,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 第十三条 学院级奖助学金及各单项奖学金由学院奖 学金评审小组评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其他奖助学 金由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并公示后报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 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公示 学院将奖助学金初步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 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助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学院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 应在接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 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 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诉,学校 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 面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 学生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颁奖 获奖助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 以一定方式公布,并颁发相应奖项证书。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到学 生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者,学 校有权追回其奖助学金和奖项证书。 第七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 理工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2.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细则 3. 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4. 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评选细则 5. 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6. 青岛理工大学社会奖学金管理规定 二○一八年九月 附件 1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培养学 生的荣誉感,多层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充分 激发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奖学金 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第三条 类别及名称 学生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两类。其中单项奖学金设学习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 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 金。 第三章 第四条 金额及条件 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奖学金名称 金额 获奖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 1000 元/年·人 5% 学习优秀奖学金 300 元/年·人 3% 思想品德奖学金 300 元/年·人 3% 文体活动奖学金 300 元/年·人 3% 科技创新奖学金 300 元/年·人 3% 社会工作奖学金 300 元/年·人 3%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思想端正,积极进取,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 于助人,且“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 (二)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生学年素质评价分须在同 年级同专业前 20%。 (三)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在重大公开活动中,表现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 产生积极影响; 2、获得省级以上竞赛表彰奖励; 3、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生群体中发挥榜样示范 作用。 第六条 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习优秀奖学金:学年素质评价中“专业素质评价” 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 思想品德奖学金:学年素质评价中“思想道德素质评 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且无思想行为扣分的学生 可参评该项奖学金,在省级以上慈善公益活动中受到表彰 者优先; 文体活动奖学金:学年素质评价中“身心素质评价” 与“特长能力评价”分数总和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的学生 可参评该项奖学金,在省级以上文体比赛活动中受到表彰 者优先; 科技创新奖学金:学年素质评价中“科技创新能力评 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 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省级以上科技 类活动中受到表彰者优先; 社会工作奖学金:学年素质评价中“社会活动能力评 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 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各 自学院及专业特点,制定评选实施细则,上报学校学生资 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单项奖 学金比例总和不得超过 15%。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的标准,在学生素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同时评选且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确保评选过 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附 第九条 则 本细则未述内容依据《青岛理工大学奖学金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生工 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废 止。 附件 2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促进我校学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奖 励助推工程的作用,鼓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根据《青岛 理工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设立青岛理工 大学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针对 在校本专科生的最高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设定及评选范围 校长奖学金发放金额为每学年 50 万元,每人 奖励 4000 元。 第四条 评选范围:青岛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在校学生。 第五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者不可同时兼得同一学年国 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学校设立的 奖学金。 第三章 第六条 评选条件 校长奖学金评定 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纪校规,评奖 学年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奖学年素质评价分 须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10%,在评奖年度无不及格课程;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同等条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标并通过计算机 二级考试者优先。 第四章 第七条 评审及颁奖 校长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素质测评基础上申报; (二)班级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学习成绩进行审核, 确定无误后,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报学院党总支; (三)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办 法组织评选,按照评选人数和条件要求确定获得奖学金人员 名单,并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 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由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 学院申报、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年 10 月份左右评 选。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第九条 附 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生 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 废止。 附件 3 青岛理工大学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奖励助推工程的作用,鼓励学 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 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 财教〔2007〕37 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 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 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 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被评为校“优秀 学生标兵”且学年专业素质评价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 2%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须为同年级同专业的前 3%),且无不 及格课程;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 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先;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参与省 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 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奖 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 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 能同时获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中第三 条所列奖学金。 第五条 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 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所获奖学金资 格,应退回全部奖励金额。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弄虚作假获取奖励者。 第三章 第六条 奖励名额及金额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经费额度及获奖 名额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 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四章 奖励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 件,填写相关申请表(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填写《普通高校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须填写《普通高 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 审,在学生素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连同有 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 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 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 门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奖励发放及管理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 负责评选、发放,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所得的奖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 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奖学金。对于 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 时废止。 附件 4 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 才,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国发〔2007〕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鲁教财字〔2014〕25 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 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 号)、《关于规范普 通 高 校 省 政 府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学 助 〔2014〕18 号)、《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进 行 补 充 修 订 的 通 知 》( 鲁 财 教 〔2016〕61 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 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第三条 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专业素质评价分在同年级 同专业的前 20%,且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在省级以上 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 先;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专业素质评价分排名原则 上应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 30%,且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专业素质评价分排名可以位于同年 级同专业的前 50%;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 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 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 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 则》中第三条所列奖学金。 第六条 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在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所获 奖学金资格,应退回全部奖励金额。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奖励者。 第三章 第七条 奖励名额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经费额 度及获奖名额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 学生本人。 第四章 第九条 奖励申请及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 件,填写相关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填写《普通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须 填写《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出申 请,各学院组织评审,在学生素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确定 初审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 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奖励发放及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评选、发放。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所得的奖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 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奖学金。对于 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鲁财教〔2016〕61 号文件规定,对品 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 ,对在我校就 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免除学费。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 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山 东籍建档立卡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还可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 时废止。 附件 5 青岛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 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 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07〕4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 〔2014〕25 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 档 立 卡 农 村 家 庭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教 财 字 〔2016〕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 号)等文件,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无 不良嗜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是学校认定的“经济困 难学生” 。 6、同等条件下父母一方、双方亡故或患有严重疾病 者;家庭遭遇重大意外变故而失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的特 困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其资助对象 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 凡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所获国家助学金资格,即时停 发剩余资助金。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者。 第三章 第六条 资助名额及金额 国家助学金经费额度及资助名额按上级主管 部门文件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八条 对山东省籍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申请及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我校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 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评选细则规定的申请 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填写《普通高 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审, 在困难生库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连同有关 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受资助 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助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评选、发放。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所得的助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 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助学金。对于 停发的奖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生 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 废止。 附件 6 青岛理工大学社会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创新教育理念,激励学生 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奖学金管理办 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社会奖学金分奖学基金和奖学 金,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积极寻求校友支持,鼓 励社会各界、全校教职工及热心人士筹集、设立奖学基金 和奖学金。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原则上奖励在校优秀经济困难学 生。若捐款数额较大,社会奖学金出资方可提出特殊冠名 要求或奖励对象。捐赠金额达到校董会成员相应标准的,可 按《青岛理工大学校董会章程》享受校董单位待遇。 第五条 经设奖学金单位和个人同意,社会奖学金可 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社会奖学金管理费、业务费,以及 筹资个人及所在部门的奖励。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原则上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困难学生。具体评选名额、比例根据 当年筹款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和相关学院与社会奖学金出资方协商制定具体评选细则。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由基本条件与细则构 成。社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纪校规,评 奖年度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评奖年 度无不及格课程。 (三)学习成绩必须在同年级同专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 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社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小 组审核、公示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三)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由各学院学生奖学金 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公示。在 广泛征求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 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最终结果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议通过,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社会奖学金获 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社会奖学金原则上按学年评定,每年 10 月份 左右评选。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 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青岛理工大学社会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