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寿行复10号.doc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寿行复 10 号 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 南市寿县寿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 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国投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不服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寿公管罚决 (202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向本机关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