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农牧业局行政强制措施类.doc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单位:五原县农牧业局 项目 序号 1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强制依据 强制对象 适用情形 强制措施种类和方式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投入使用, 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 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 拥有拖拉机、联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扣押拖拉机、联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 合 收 割 机 的 农 合收割机、吊销 五 原 县 农 机 监 理 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牧民个人、企业 拒 不 停 止 使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 及合作组织 驾驶证 站 用的 书、执照。 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 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 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 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 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 机械。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单位:五原县农牧业局 项目 序号 2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强制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 证、农牧业机械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超过 有效期驾驶农牧业机械的,或者将实行登记管 扣押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五原县农机监理站 理的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 员驾驶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暂扣该农牧业机械 吊销驾驶证 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 罚款。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牧业机械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 退还;造成损坏的,依法赔偿。 强制对象 适用情形 未取得驾驶 证或超过有 拥有拖拉机、联 效期的,将实 合收割机的农牧 行 牌 证 管 理 民个人、企业及 的 农 牧 业 机 合作组织 械转交不具 备驾驶资格 的人员驾驶, 驾驶证被吊 销。 强制措施种类和方式 扣押农牧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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