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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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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优化措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次要的申报要件可实行 承诺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劳务派遣行政认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 二、办理依据 二、《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44 号)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三、办理条件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 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 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 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 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 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一、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五、办理程序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 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 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次要的申报要件 可实行承诺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法定办理时限:20 日 六、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要件齐全的 3 日内办结 七、受理电话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 承诺办结时限 0453-3996165、3996181 行政许可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53-3996466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53-3998296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 上午 13:30——17:00 下午 办理地点 绥芬河市阜宁富华街南海融书香院 1 号楼 218 室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无 受理条件 根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297 号)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80 号, 2013 年 6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 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 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 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 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0453--6172791 监督投诉方式 0453--617270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无 牡丹江市江南乌苏里路卧龙街 1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1 室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 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一定数量具备从事人 力资源服务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 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省级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实施主体 保障厅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0451-87130566 监督投诉方式 0451-8713050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11:30 13:30-17:30 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68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08 室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doc 开办技工学校基本 无 情况报告 开办技工学校可行 开办技工学校可行性论证报告.doc 性论证报告 开办技工学校法人 代表身份证原件、复 无 印件 黑龙江省新建技工 黑龙江省新建技工学校审批表.doc 学校审批表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申请报告.doc 审批申请报告 开办技工学校办学 无 场地证明 开设专业教学计划 无 学校人员组成情况 无 证明 受理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 号)中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87 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 年 8 月 20 日通过)中《黑龙江省省级行政 审批事项目录》第 70 项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社厅审批;设立技师学 院由省政府(省人社厅承办)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省级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实施主体 会保障厅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0451-87130566 监督投诉方式 0451-8713050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11:30 13:30-17:30 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68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08 室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开办技师学院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无 开办技师学院办学场地证明 无 技师学院申报表 无 开办技师学院基本情况报告 无 申请报告 无 开设专业教学计划 无 学院人员组成情况证明 无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无 开办技师学院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受理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 号)中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87 项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 年 8 月 20 日通过)中《黑龙江省 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 70 项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社厅 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政府(省人社厅承办)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省级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实施主体 保障厅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0451-8713056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11:30 13:30-17:30 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68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2.告知。省人社厅向申请机 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省人社厅对申请 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 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设立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27 号,2015 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 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流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设定依据 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92 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 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具体条件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 审批对象 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 24 号) 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 申请条件 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 24 号) 提交材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等材料。具体要求 目录及说 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明 基本流程 1.根据市场需求,主管部门发布增加管理人资格的公 告。 2.有意申请资格的金融机构,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或存在可以当 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更正并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另行报 送的日期。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均出具加盖公章、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从专家库抽取专家,集中对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 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市场表现、团队及人员构成、从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等,进行评审。 5.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场需求,认定 管理资格。 6.发布资格认定公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1.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书面 告知申请人。 审批时限 2.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资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及标准 审批决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证件 年检要求 每三年年检一次,合格的给予资格延续 承办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 及办理地 中街 12 号,邮政编码:100716 点 办理时间 不定期,事先公告。 联系电话 010-84208503、84207503、84208504 办理网址 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 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 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 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 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 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 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 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 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 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 3 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 A4 规格纸张,并用 245×315 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 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 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 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 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XXX 资格申请材 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 四号仿宋,15 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 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 26、3-58 或者 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 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 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实施主体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使层级 国家级 部 承诺办结时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限 是否收费 (一)窗口咨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7 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 电话:010-84209118 (二)网上咨询:www.cettic.gov.cn (三) 咨询方式 电子邮件咨询:zengyanlin@mohrss.gov.cn (四)信函咨询:中国 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电话:(010)84661142 (一)窗口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北京市东城区 监督投诉方 和平里中街 12 号 (二)电话投诉:(010)84207448 (三)信函 式 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 街 12 号 邮政编码:100716 办理时间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办理地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 中街 7 号西侧办公室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无 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无 其他材料 无 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无 受理条件 1.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 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 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 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 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 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 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91 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实施机关:劳动保障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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