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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号夏X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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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5 号 姓名:夏 X 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54 岁 身份证号: 432325XXXXX1286877 联系电话:153XXXX8009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上七里村黑公庙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6 月 4 日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执法大队在禁捕巡查时在湖 南省桃江县在石牛江镇上七里村黑公庙村民组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 溪港和水田中正在进行电力捕鱼, 20 时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 员现场抓获。经森林公安局调查,当事人电鱼地点不属于我县禁捕水 域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经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集体讨论后于 22 时 依法将当事人、电鱼设备、渔获物移送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处理。本机关受理案件后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是由亿尔 登锂电池加双频智能逆变器电源加二根绝缘杆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 接负极,两根绝缘杆中间有电源线穿过,一根绝缘杆上带小开关。两 根绝缘杆顶端带电线直通尾端不锈钢小抄网和电极形成电场。)。渔 获称重为 0.5 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当事人的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之相关规定,禁止使 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本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 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 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6 月 4 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 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23 时 29 分至 5 日 0 时 30 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 捕捞案的情况。总个过程当事人基本上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 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 份 6 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 份 5 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 份 1 页、《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1 份 1 页、能有效证明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和案件的来源 等。 3.《案发地地图》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 4.《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 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5.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1 份 1 页能证明当事能承担民事行 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25 号》行政处罚告之书电话联系当事人后,送到当事人家中,当事人本 人签 收 加 盖 指 纹 进 行 了 确 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 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 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 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021 年 6 月 9 日 9 时 5 分至 11 时 5 分在桃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 法大队 4 楼小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夏登科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 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使用 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虽然捕捞水域不属于我县禁 捕水域,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水 生生物的影响极大。当前是我县十年禁渔期,为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 2.没收渔获物 0.5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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