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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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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 1、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完成 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 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工 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 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当好县 委、县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 谋助手。 调研报告,提出推动民族工作 的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民委委员单位、 1、协调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支 族团结、促进共同进步等关于 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 宗教工作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宗 持族地区。 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 2、指导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 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其他单位和乡镇开展民族宗教 工作。 协同县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 3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维护民 1、会同县民委委员单位等有 部门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 关部门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等对 区的优惠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法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 律法规、民族优惠政策的贯彻落 策。 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 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 民族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保 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 3、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 的贯彻落实。 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 传教育工作,开展民族政策法 规宣传月活动。 4 1、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 搞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进步表彰活动。 承办民族成份证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成 份管理工作。 5 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工作 1、参与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 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素矛盾纠纷。 备注 民族关系和与宗教有关的重大 2、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地维护 事项,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 社会稳定工作。 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 3、开展协调民族关系和宗教 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工作课题研究,参与全市民族 宗教工作的重大事项。 负责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 1、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 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 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地区 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 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6 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 2、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 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 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 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 化建设。 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经济 7 1、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 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 提出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 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 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 处理相关事宜。 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 2、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 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 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 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 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 全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申报 需用品生产等工作。 和管理。 3、负责全县少数民族专项资 金的申报和管理。 协调组织我县民族宗教工作 8 1、协调组织我县民族工作领 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 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 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 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2、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 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9 1、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 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 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系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 荐使用工作。 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 10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 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 工作。 1、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 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 管理工作。 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 2、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 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 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往 传工作。 活动。 3、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 工作。 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 11 1、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法 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 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 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 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政执法职能, 受理有关行政复议, 2、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 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3、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 有关行政诉讼。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1、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 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 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 非法、违法、渗透、破坏活动。 12 13 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 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依 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 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 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 裂、渗透、破坏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 合法权益。 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负 1、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 2、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 3、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 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 积极作用。 责全县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 2、负责全县宗教动态和信息 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 的汇总、分析。 政策建议。 3、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 政策建议。 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 14 1、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 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 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 设,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 身建设,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 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组 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 2、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 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 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 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 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3、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 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 15 16 17 1、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 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 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 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 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 题。 处理邪教问题。 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 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 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 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民族成份 相关部 门 民宗局 1 公安局 武 陵 山 片 发改局 2 区区域发 展与扶贫 攻坚试点 联系点工 作 民宗局 高考加分 3 民宗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民宗局负责公民个 国 家 民 委 公民未满 20 周岁,其父 别更改民族成份的 〔1990〕217 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其 号文件 本人初次上户为汉族, 前置核准。 申请更改为父母一方的 少数民族,通过民宗委 核准后,凭民宗委开具 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 份证明》到公安部门更 公安局根据市民宗 改公民户籍信息里的民 委开具的更改证明 族成份。 更改公民户籍信息。 县发展局负责片区 《湖南省人 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片区 发展有关工作,并做 民政府关于 试点工作进度情况。 好统筹协调。 < 武 陵 山 片 县发展局负责片区发展 区区域发展 有关工作,并做好统筹 与扶贫攻坚 协调。 实施规划> 县民宗局负责联系并 的批复》 传达省民宗委相关精 神。 县民宗局对全县高 教育部、国 民宗局对全县高校招生 校招生民族考生加 家民委、公 民族考生加分民族成分 分民族成分审核工 安部、国家 审核工作,教育局配合 作。 体育总局、 完成加分审批程序,公 中国科学技 安局负责加分考生的户 术协会公布 籍情况审核。 了《关于进 一步减少和 公安局 教育局配合完成加 规范高考加 分审批程序,公安局 分项目和分 负责加分考生的户 值的意见》 籍情况审核。 4 宗 教 团 体 民宗局 县民宗局负责团体 《社会团体 某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换 管理工作 业务指导和管理。 民政局 登记管理条 届,由该团体按照章程 例》、《宗教 产生领导班子成员,报 事 务 条 例 》 县民宗局审核后,报民 县民政局负责团体 《湖南省宗 政局进行登记。 教事务条例》 的登记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 查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 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 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 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 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 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 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 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 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 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 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或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 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 当说明理由。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确保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正确行使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宗教团 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 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网址:http://www.shaodong.gov)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和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 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 重罚。 二、标准规范 第六条 宗教事务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至少划分高档 (70%≤权重≤100%) 、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 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初次组织、举行宗教活 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且活动尚未举行、捐献资金尚未被动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初次组织、举行宗教活 动,接受宗教性捐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 捐献资金已被动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多次组织、举行宗教活 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捐献资金已被动用,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 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人数 10 人以 下,尚未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或擅自组织信 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人数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尚未成行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人数 20 人以 上的,且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朝觐成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 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 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活动尚未正式举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 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活动尚未正式举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且责令停止活 动拒不停止,导致朝觐成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性捐献 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初次接受宗教捐献的,数额在 2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多次接受宗教捐献的,数额在 2000 元人民币以上、5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多次接受宗教捐献的,数额在 5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选择中档范围实施处罚;违法行为未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 低档范围实施处罚。 第八条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选择低档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 为,选择中档范围或高档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 高档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 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 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 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被行政处罚后 2 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五)主观恶意明显的; (六)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八)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有关措施 第十三条 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宗教事务行政执 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 应该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 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处罚决 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 或不定期对下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二)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九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因工作上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故意过错的,应当依 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提请行政 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服务事项 更改民族成份核准 1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为邵东县公民个别更改民族 县民宗局 2 为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的单 县民宗局 2659210 位或个人发放清真标志牌 普通学校招生中少数民 为普通学校招生中少数民族 县民宗局 族考生资格审核 规宣传咨询活动 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 供民族宗教政策咨询解释,提 高社会对民族宗教知识和政 策法规的知晓度。在各大宗教 场所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 学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 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法 规基础和法制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 通过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县民宗局 4 2659210 考生理加分审核手续 民族宗教知识、政策法 开展民族宗教知识和政策法 县民宗局 5 2659210 成份办理核准手续 发放清真标志牌 3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动态, 并提供相应检索服务。 2659210 265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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