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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8〕44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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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8〕44号 .doc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44 号 清远双江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681710290 法定代表人:杜达英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告星工业区(原告星小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 年 7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 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排放废水异常,外 排废水呈黑色,导致飞水围排坑(告星排灌坑)约有 1.5 米直径 范围的河水呈黑色。检查当天,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 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根据 2018 年 7 月 24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 测报告》(报告编号:清新环监 W 字(2018)第 089 号)监测数 据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规范化排放口中主要污染因子氨氮为 55.0mg/L、化学需氧量为 266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 限值的 4.5 倍、1.955 倍。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表》 、 《监测 报告》(清新环监 W 字(2018)第 089 号)、现场照片、在线数据、 在线视频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要求听证及提出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2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甘祥辉 电话:0763-5832687 传真: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U 2018 年 8 月 30 日 M 3 o Y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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