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嘉委发〔2018〕22号).doc
中共嘉兴市委文件 嘉委发〔2018〕22 号 ★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 若干政策意见 (2018 年 8 月 4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全省文化产 业发展大会、市党代会精神,努力解决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 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我市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打造文 化高地, 现就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嘉兴市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 《嘉兴市文化产 — 1 — 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通过推动传统文化制造业、工艺美术业 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推进红色文化产业、休闲旅游业、现代传 媒业等优势产业的加速发展,加快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 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高成长型产业的孵化培育,建 设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推进一批创新 示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成一批业态集聚、 功能提升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楼宇) ,引育一批结构合理、成 果可期的文化创新团队和专业人才,力争到 2020 年,全市文化产 业产值达到 1100 亿元,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提高到 7%以 上,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 二、强化财政税收扶持 1.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自 2018 年起,市级财政 每年统筹安排 3000 万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 助、银行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市 本级文化产业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增长而相应增加。各县(市、 区)要进一步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支持和引导属地 文化产业发展。 2.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有特色、成长性好的中小 微文化企业实现规(限)下转规(限)上,壮大文化企业发展群体 和规模总量。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要求并转 为规(限)上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县(市、 区)根据地方实际,推行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 — 2 — 剥离,在满足主业发展的同时参与市场化竞争。对于剥离出来独立 发展并形成纳税销售实绩的文化企业主体,按照其实际经营业绩, 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 于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文化企业同时达到经济贡献奖励和规(限)下转规(限)上 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对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实施奖励。继续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支持 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确保文化企业增值 税、所得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 市本级新成立或新引进的高成长型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 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可最高 按当年销售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可最高按当年销 售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落实高新文化企业税收政策。积极推进文化企业开展科技创 新,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和高新技术文化企业,落实好相 关税率优惠政策。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 计扣除。 — 3 — 5.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能级。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和文化产业 园区(街区、楼宇)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 激励、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集 聚发展。新入驻市级重点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对其必 要的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照房租的 50%进行补贴,三年累计 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其必要的装修,按最高 50%进行补助, 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5 万元;开业后三年内,最高可按当年度销售 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打造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平台打造文化 “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载体,推动建设一批集研发、生产、 技术、咨询、交易、展示、评估、物流、贸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 公共服务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 地、街区)的,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评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 市、县两级文化产业协会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充分发挥 文化产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7.支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 业发展方向,已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 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 土地款)的 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8.成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 — 4 — 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先导作用, 联合国有地方银行、社会资本、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平台等共同 参与,募集成立嘉兴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 做强文化企业。 9.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 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 凭证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完成股改并拟上市 或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和补助,企业在 2018 年完成股改和 工商变更登记并满足兑现条件的,给予全额兑现;企业在 2019 年 和 2020 年完成的,分别按 90%、80%的比例给予兑现。实施股改的 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对企业在报会受理和过会环节分 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企业实现境外上市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实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文化企 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市文化企业首发融资且 70%以上 投资于嘉兴市内的,按首发募资额 5 亿元(含)以下、5 亿元~10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市(挂牌)文化企业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 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 ,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嘉兴市 内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3‰的比例予以奖励。市外 上市文化企业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嘉兴市的,按上市企业注册 — 5 — 地变更当年净利润 3000 万元(含)以下、3000 万元~1 亿元、 1亿 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10.支持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 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文化企业 通过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股权交 易中心、境外交易场所机构发债取得融资的,以实际到账且投入嘉 兴本地企业资金为基数, 按企业发行债劵利率的 20%给予发债贴息。 单家企业通过多个交易场所,多笔发债取得融资的,可以多次申请 贴息,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额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和引导文化 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嘉兴各级政府资金不参与的、规模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可按照融资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 2%给予奖励,单个 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保障文化产业用地 11.优先保障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全市在编制各类城乡规 划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布置文化设施用地。对于列入《嘉 兴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应予以优先安排。优 先保障新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土地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文化 事业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按工业用 地、科研用地供地。 12.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 — 6 — 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 原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对符合城乡规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政策要求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以按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 地用途变更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无需转让房屋产权 和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土地用途 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不变更,按评估确认楼面价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 2%逐年缴纳土地收益金。有条件 的现存各类文化、文保设施用房,在不影响原有功能发挥和保护的 前提下可用作文化产业经营场所。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 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 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 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 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13.加强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鼓励文化企业对外开展推介、展示和交流,增强国际竞争力。对有 国际影响力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并有经济效益,经审计评估给予不 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参加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或 经申报同意参加境内外省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服务贸易交 易会等的,对参展企业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 最高资助 3 个标准摊位),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参展补贴;特装费给 予 5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已享受各级财政资助 — 7 — 的不再予以补助。 14.鼓励文化产品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口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 的, 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的作用, 按照不超过出口金额 5% 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文化 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 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10%的补助, 单 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 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培育文化产业特色展会。按照“政府搭台、协会承办、企 业参与”的原则,搭建文化产业展示、交易和融资平台,培育若干 个区域性文化会展、文化博览、文化消费的品牌化文化产业展示交 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举办各类文化类专业展会,实现 从传统文化产品展示向现代文化产品交易转型。 对由市级部门主办, 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特色展会,经认定审批后, 视情予以办展补助。 积极鼓励立足我市优势产业开展专业展会活动, 对列入我市会展计划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展会,经 认定,分别给予承办机构 10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的 一次性补助。 16.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文化企业争先晋优,对首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 — 8 — 文化企业、 “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对获得市服务业 20 强的文化企业、服务业十佳创新文化 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市级品牌(名牌、商标、老字号、知名商号等)的文化服务 业企业,根据有关批文,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六、促进大众文化消费 17.优化文化消费环境。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 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 ,积极支持嘉兴博物馆等开展馆藏文 物的开发工作。推动文化元素融入商业业态,鼓励把文化消费嵌入 各类消费场所,支持文化综合体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大型商业综 合体开辟文化空间举行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推动互联网公共上网 服务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等传统文化消费升级,支持文化消费 新业态发展,加快文化衍生业态创新。 18.繁荣文化消费市场。继续做强“文化有约”服务平台,升 级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和鼓 励民营文化机构、经营类文化设施、文艺院团、旅游景区(点)等 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文化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文体艺术培训场所、 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场所、民营博物馆、实体书店等加大扶持力度。 同时,完善公益专场演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及学生公益票等补贴 政策,规范文化票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多渠道鼓励市民文化消 费,构建社会、企业、市民、政府“四位一体”的文化惠民新模式。 — 9 — 鼓励结合各类节庆、展览活动,推出一批主题鲜明的文化消费活动 产品。 七、实施文化产品奖励 19.对原创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 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 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 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五个一” 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 2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申报、 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 动漫、网游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 美猴奖、越剧节大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原创作品如果多次获奖的, 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已享受市级政府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0.对原创影视面市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 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 原创电影,在对每部作品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票房 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每部作品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 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 — 10 — 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 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黄金时 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 视台少儿频道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 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对原创文化项目运营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或省有 关部门批准、 长期在我市演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大型舞台商演项目, 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 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款 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引育文化人才 22.引进顶尖、高端人才及团队。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 业团队的,在为期三年的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 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给予不低于 2000 万元的资助,其中财政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团 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 — 11 — 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根 据实际需求予以不超过 1 亿元的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推进嘉兴市 重点文化创新团队建设,对入选的嘉兴市重点文化创新团队,给予 60—200 万元的创新资助。对入选嘉兴市精英引领计划的文化产业 人才,在嘉兴创办符合相关条件的文化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后, 按规定给予 200—500 万元经费资助。鼓励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 从域外引进文化产业招商人才,对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形成招商实绩 的,且实际支付人才年薪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3 年内,按年薪 超出 30 万元部分的 20%,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补助园 区平台。 23.培育文化产业基础性人才。对纳入文化产业紧缺人才扶持 名录的,在三年管理期内,给予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 缴纳部分财政全额补贴。鼓励我市高等院校设立影视制作、创意设 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和非遗、工艺美术、体育休闲等特色 专业,加快文化产业人才本地化培养力度。推动在相关文化企业建 设一批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并给予一定的补助。 24.对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奖励。探索建立各类文化名家工作 室,对新引进设立的文化名家工作室,按照层次、效益给予一定奖 励。开展市文化产业人才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 5—10 万元的一 次性个人奖励。上述奖励不包括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九、保障措施 25.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 — 12 — 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文化 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 形成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调整充实嘉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工作力量, 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推进作用。 26.深化体制改革。成立嘉兴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作 为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审议国有文化 企业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等重大事项,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 探索建立嘉兴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加强对市级国有文化资本运营 管理,打造成为服务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27.健全考核督查。创新对文化产业发展考核的方式方法,按 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客观、公正、 科学地考核和评价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实绩,把文化产业纳入对各县 (市、区)目标责任制、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年 度文化产业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 的应用。 28.强化项目招引。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把文化 产业项目招商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地域文化的 挖掘和外部资源的引入等规划指导工作,储备、生成、落地一批重 大文化产业项目,努力实现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发展层次和发 展水平的新跨越。 29.组建研究智库。组建嘉兴市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智库,强化 文化产业项目评估工作,丰富文化产业发展业态和案例,为我市文 — 13 — 化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0.加强统计监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监测评价机制,加强文 化产业统计基础,配强统计力量,规范业务,提高质量。全市各级 统计、市场、税务、质监、民政等部门要动态管理、维护好文化产 业单位、个体户名录库变更情况,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十、附则 本意见由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 部(市文产办)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办理。 本意见所指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 2018 年国家统计局 公布的文化产业范围内的企业。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即南湖区、秀 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 本意见所涉及扶持资金兑现按原渠道解决,如有调整的按调整 后的意见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文化企业可享受的项目补助和政策奖励扶持方 式中,因同一事项如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本意见涉及企业扶持资金按照《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嘉政办发〔2013〕130 号)规定的“双限原则”执行。 对投资大、前景好、带动示范效应强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或企 业,可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决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 进行支持。 体育产业扶持政策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 — 14 — 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6〕49 号)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嘉委〔2012〕34 号)中 涉及文化产业政策部分同时废止。 — 15 —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