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息烽)文综罚字〔2022〕F-000003 号 当事人:息烽义雅网吧铂金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20122MA6DUEG03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凯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文化东路深港商贸城 7 幢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 年 07 月 07 日 15 时 50 分至 2022 年 07 月 07 日 16 时 27 分 , 息 烽 县 文 体 广 电 旅 游 局 执 法 人 员 吴 汉 强 (24010921006), 倪 帮 美 (240109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息烽义雅网吧铂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 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该场所从工作人员到上网人员,没有一个佩戴口罩,也未隔位 就座,有多人吸烟,存在安全隐患和疫情防控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并依法要求场所法人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到县文旅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配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2〕C-000129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 (1000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 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2 年 08 月 24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