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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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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 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2016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 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 2017 年 11 月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指出:“打通高技能 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 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2017 年 12 月,我省研究出台了《关于贯 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现了在工程领 域进行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互报。2018 年 11 月,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 业发展贯通的意见》,我省已提前一年完成政策落实。2021 年 1 月,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 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贯通领域进一步扩大。我厅研究起草了 扩大贯通领域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适用对象、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申报范围、申 报评审原则、技能人才视同学历认定、技能人才申报(考核)专业技术职 称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和转岗与聘用七部分。 三、《通知》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 四、《通知》互通范围 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 工院校教师等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其他系列 中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高技能人才也可申报职称评审。同时,支持技能人才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五、《通知》确立互通申报的原则 互通申报的原则有四条:一是自愿申报,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申报 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二是专业相近。原则上申报的专业与所 从事的专业相近或者一致;三是类型适用。主要是针对技能人才申报专业 技术职称,要按照应用型人才评价方式和标准,主要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 能力和工作业绩,弘扬工匠精神,不将论文、学历、奖项等作为评价技能 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四是等级对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进 行申报。 六、《通知》规定的互通申报条件 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条件: (一)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考核认定为初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 专业满 1 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可 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 1 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 专业工作满 1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 专业工作满 3 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 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 事本专业工作满 18 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 (一)申报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 3 年;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二)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 等级: 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 3 年;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三)院校教师申报技能职业资格 院校专业教师可根据自身职称情况,可自主申报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 资格。 七、《通知》认定技能人才学历 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 生可以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一)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 (二)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 (三)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八、《通知》规定评审通过后的转岗问题 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和技能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后,仍保持原聘任岗位不变,如需转岗,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意见(试 行)》(豫人社事业[2012]5 号)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转岗聘用。 本《政策解读》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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