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doc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闽幼高专办〔2023〕6 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提高 公务交往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加强规范、有利工作、合 理支出、杜绝浪费、防止腐败的原则,学校制定了《福建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 年 2 月 15 日 - 1 -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 号)、 《福建省党政机 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闽机管综〔2017〕60 号) 、 《福建省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22〕 20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 研、学习交流、联系工作、检查指导、请示汇报、执行任务等公 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厅局级及以下人员 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 准、简化礼仪、统一管理、高效透明、尊重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 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单 位公务接待工作。 - 2 - 公务接待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校长审批公务接待活 动。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学院、直属机构承办的公 务接待,还应事先经由各自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第六条 实施规范 学校应严格审批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范围,无上级安排、无联系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 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 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原则,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学校指定相应 的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单位应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以下简称《接待审批表》),连同派出单 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等有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接待审批表》中应包括以下内容:填报单位、承办单位及 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 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针对不同的接待对象,根据公务活动的 需要制定接待方案,并按公务接待程序和规范,认真做好接待工 作。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在公务接待中,学校 - 3 - 主要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驻地行政区域边界或跨地区 参加迎送。除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外,学校其他迎送人员一般应控 制在 1 人以内。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 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 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 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福建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 并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审签。《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 待清单》应与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等相关内容相一致。 《接待清单》中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 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活动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 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校外会议室等场地的,应遵循 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并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布置应简朴,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不摆放花草、香 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对象住宿费应执行福建省财政部 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 4 - 学校陪同及接待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原则上不安 排住宿。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 餐 1 次,用餐标准按照福建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 即最高不超过 150 元/人,餐费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餐 应当优先安排在校内食堂,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安排在校外 酒店、宾馆进行,结算时一律用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 第十七条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高档菜品和香烟, 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八条 安排工作餐时,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 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若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 格控制用量。 第十九条 安排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不超过福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 准的 50%。安排简餐时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 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 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内均属同 城范围。 - 5 - 第二十二条 除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外,接待对象应按规 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 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接待对象明确请学校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学 校应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其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学校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学校除可安排 1 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公务接待用餐。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 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和车 数:3 人以下安排一辆轿车,4—5 人安排一辆商务车,6—15 人 安排一辆中巴车,16 人以上安排多辆中巴车或大客车。 接待用车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或定点公司车辆,并严格控制 随行车辆。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单独 列支,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任务,确需增加公务接待费用的, 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财务科审核后,按程序向校长报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 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 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个人转嫁 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 6 -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活动 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 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 《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 消费 POS 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安排在校外的公务接待 餐还需提供当餐菜单。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 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采用银行转账或 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 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报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接待应邀来校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 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接待费用可由学校承担,按差旅费管 理有关规定结算;学校在发出邀请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 由学校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 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校外相关公务活动,若费 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 不得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应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 定。确需对方接待的,学校在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明确是 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 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 餐费。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 - 7 - 取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 各接待单位应做好接待资料(含派出单位公函、 学校邀请函、接待日程及项目安排表、参会人员名录等)的整理、 保存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汇总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 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年度报表》并报送财 务科、审计科和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线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接 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科应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强 对公务接待情况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内容为: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订、修订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汇总、公开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按校务公开的要求,会同学 校财务科、审计科,在每年公开上一年度学校公务接待的有关情 况,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学校应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办 公室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 8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无公函或邀请函、无上级指示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 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七)其它违反《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 〔2013〕22 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 委办发〔2016〕34 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 则》(闽机管综〔2017〕60 号)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的。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的,由学校党 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 公务接待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应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由其 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9 -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 解释。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幼儿园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本实施 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国外、境外人员的公务接待按照《福建省党政机 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 室组织实施,审批程序及工作用表(《接待审批表》《接待清 单》)同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幼儿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闽幼高专办〔2017〕 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 2.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 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年度报表 - 10 - 附件 1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 承办单位: 经办人: 主宾姓名: 来宾信息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及职务 来宾人数: 共 其中,厅局级 人 (男: 人,女: 人,县处级及以下 人 人)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住宿安排 用车安排 时间: 地点: 工作餐标准: 陪餐人员 工作餐 工作人员 就餐安排 人,简餐标准: 是否安排酒 是否协助安排日常 用餐及标准 时间 内容 公务活动 安排 预算总额 接待单位 领导审批 意见 元,其中: 学校分管 领导审核 意见 校长审批 意见 - 11 - 附件 2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 承办单位: 经办人: 来宾信息 (含主宾姓名、单位和人数) 住宿情况 工作餐安 排情况 地点 陪餐人员 ;用餐人数 人,标准 (其中,来宾 人, 人)。工作人员 人,标准 ,费用总计: 元。 项目 内容 场所 公务活动 安排 本次接待费开支总计: 接待单位 领导审批 意见 - 12 - 元(其中, 学校分管 领导审核 意见 ) 校长审批 意见 附件 3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接待 类别 接待 批次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接待 其它 本年度 餐费 费用 接待费 (元) (元) 小计(元) 接待 人数 国内人员接待 国外、境外 人员接待 合计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13 -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 14 - 2023 年 2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