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2015年版).doc
沅江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015 年版) 1 沅江市审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 20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 年 2 月 28 日修订, 2006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 年 2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 月 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2010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571 号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 者拖延提供与审计 1 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施行)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实、不完整,或者拒 沅江市 审计局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 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 年 1 月 8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二条 2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 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沅江市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审计局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 年 2 月 28 日修订,2006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 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3 家规定的财务收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 年 2 月 2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2010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571 号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 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 沅江市 审计局 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 1 号)第十三条 审计机 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 社会审计组织、注册 4 会计师违反国家规 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 行政处罚 定执业的处罚 评;(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沅江市 审计局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 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 1 号) 第二十条 5 被检 社会审计组织拒绝、 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 阻碍监督检查拒绝 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 或拖延提供与监督 行政处罚 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检查有关资料的处 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罚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 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3 沅江市 审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实施主体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 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 6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 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 沅江市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 审计局 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 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7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 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 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 沅江市 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 审计局 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 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 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8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第二条 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4 沅江市 本省的国家建 审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 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 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 计结果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 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9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 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沅江市 审计局 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 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 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10 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检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 结果。 社会保障资金、社会 11 捐赠资金和其他基 金、资金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 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 沅江市 审计局 沅江市 审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 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 沅江市 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 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 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 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13 国有企业、 事业组织、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 资产、负债、损益状况。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 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 条 沅江市 审计局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一)有财政 拨款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组织和社会 团体;(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14 外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 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沅江市 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5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 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检查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55 号令)第五条 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 沅江市 审计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16 其他审计事项监督 行政检查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其他 17 18 报告的核查 查询被审计单位银 行账户 行政权力 其他 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 沅江市 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沅江市 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沅江市 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 违反预算的行为或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 19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行为进行审计处 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其他 行政权力 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沅江市 审计局 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 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 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谎报。 20 其他审计权限 其他 行政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 号)第(十一)项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 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 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 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 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7 沅江市 审计局 备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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