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绥芬河市教育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措施.docx
附件 1 绥芬河市教育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具体措施 事项名称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 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改革措施 1.(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 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 2 年的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 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 2 年年度 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 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 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 础上延长 1 年有效期。(5)每半年 1 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 校存量情况。 2.(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 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 2 年的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 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 2 年年度 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 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5 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 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 础上延长 1 年有效期。(5)每半年 1 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 校存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