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全省教师职 后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五年一周期教师职后培训制度,根据《教育 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岗教师的 职后培训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 职业中学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研训机构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人员。 第三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结合、统 筹培训与自主培训兼容、培训为主与多元提升兼顾”的管理原则,着力构建“省 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落实、教师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所有教育教学类培训项目均实行学分管理, 具体涵盖三级两类培训。三级指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设区市和县(区、市)级培 训以及校本级培训;两类培训:一是统筹培训,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培训 计划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项目;二是自主培训,即各中小学校(含学校发展共同 体,下同)根据自身教师队伍发展的状况和需要,自主组织实施的校本级培训 (含校本教研)。 第五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可通过参加统筹培训项目(不含试用期内的新教师 培训)及学校自主组织的培训项目获得相应学分;也可通过参加多元提升活动冲 抵相应学分。多元提升活动包括:学历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 专业竞赛获奖、承担师范类学生职前培养或教师职后培训任务、参加国家教育考 试工作、通过学习强国平台自学等。 第二章 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六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每 5 学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培训周期内, 教师需至少累计获得 36 学分且每年至少获得 2 学分。退休前最后一个培训周期, 对培训学分不作要求。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参训热情,满足培训的层次化和多元化要求, 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教师需分级分类按比例获得相应学分。 (一)统筹培训,计 26 学分。中小学教师应在一个培训周期内至少参加一 次省级及以上统筹培训并累计获得不少于 5 学分,至少一次市县(区)级统筹培 训并累计获得不少于 6 学分;全员培训、“国培计划”或“省培计划”网络研修 培训以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累计获得 15 学分。此三类培训可互通统 筹计算。 (二)自主培训,计 10 学分。在一个培训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参加由学 校自主组织并实施的培训并获得不少于 10 个学分。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 内所获培训学分具体构成见表 1。 表 1 中小学教师单位周期内培训学分构成表 培 类 层 训 型 级 承训级别 具体描述 类 学 学 型 分 分 “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 5 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 中西部项目)、“省培计划”等 统 设区市和县(区、市)组 6 筹 26 织、实施的培训项目 培 设区市和县(区、市) 全员培训、“国培计划”或“省 训 培训机构 15 培计划”网络研修培训以及信 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 自 主 培 中小学 10 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有助于教师教 育素养和教学能力提升的活动 训 (三)全员培训项目按照省中小学教师“互联网+教师专业发展”全员培训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国培计划”或“省培计划”网络研修培训以及信 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按相关文件通知实施。 (四)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以及各中小学在组织实施本级培训时,由于 经费不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实现集中培训全覆盖时,可采用集中培训与线上 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托底”。“托底线上培训”须在每年统筹的全员培训结 束后实施,且所设计学分数每年不得超过 1.5 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实际参加的培训学时按比例折算为学分。原则上,集中 培训每 50 分钟为 1 学时,一个教学单位记为 4 学时,一天为 8 学时。统筹培训 项目中,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每 8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设区 市和县(市、区)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每 10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全员培 训(含网络研修),每 20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自主培训学时学分的折算标准, 由各设区市级教育局制定,但不得高于 12:1(每 12 学时折算为 1 个学分)的 折算标准。 (一)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统筹项目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长在 15 天(含 15 天)以下,经承训机构考核合格的,按实际学时的 100%折算学分;培训时长超 过 15 天的项目,其超出学时经承训机构考核合格的,按实际学时的 40%折算学 分。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统筹项目的集中培训,经承训机构考核不合格的, 其所修学时不能折算为学分。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统筹项目的集中培训,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 办理请假手续,其培训学时计算按照培训计划学时减去请假学时核算。原则上, 请假学时不得超过该培训项目总学时的 30%,否则本次培训所修学时不能折算 为学分。 (四)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内参加的各类新教师专项培训,不折算学分,但记 入培训档案。 (五)中小学校长参加的各级任职资格、提高培训,属于任职必备条件,按 实际集中培训学时的 50%折算学分。 (六)自主培训项目中,教师听课 20 节/学年、开设 1 节县(区)级及以上 或 2 节校级公开课、承担县(区)级及以上培训讲座 1 次或校内培训讲座 2 次, 可计 1 学分;获县(区)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参加县(区)级及以上教师工作坊 或名师工作室满 2 年、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1 篇(能在新闻出版官方网 站查询)、主编校本教材 1 部(不含教辅材料),可计 2 学分。学校开展不少 于 1.5 天的培训或讲座(12 学时),可计 1 学分。上述教研行为在认定时均需 提供过程证明材料。其他未提及的校本研修方式及学分折算标准,由各校在年度 申报方案中提出,由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学校可根据 自身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分类分层设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自主培训项目。 教师每年获得的自主培训学分不得少于 2 分。 第三章 学分冲抵 第九条 教师参加的多元提升项目及其他特定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均可冲抵学 分。 (一)学历冲抵。中小学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学习,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可以冲抵任一层级培训学分,但在一个培训周期内,累计最高冲抵不超过 8 学分, 且不能跨周期冲抵。教师在试用期内完成学历提升其证书不能冲抵学分。具体冲 抵学分情况详见表 2。 表 2 学历提升冲抵学分表 学历层次 冲抵学分 备注 2 大专 要求相关或相近专业学历 4 (学位),且同一层次的毕业 本科 证(学位证)只能冲抵一次。 8 硕士及以上 (二)竞赛获奖冲抵。中小学教师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教研室)组织的 专业竞赛中获奖,凭获奖证书,可以冲抵获奖证书日期当年、与举办者对应层次 的培训学分,同一证书只能冲抵一次。在同一周期内,由不同层级举办的同一竞 赛项目,按最高对应层次冲抵,不重复计算。多人共同获奖且只颁发一本获奖证 书时,冲抵学分只认定排名前三者。一个培训周期内,竞赛冲抵学分累计最高不 超过 6 学分,不可跨周期冲抵。具体冲抵学分情况详见表 3。 表 3 教师专业竞赛获奖冲抵表 组织单位层级 获奖等级 冲抵学分 6 一等奖 5 二等奖 教育部 4 三等奖 5 一等奖 4 二等奖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3 三等奖 4 一等奖 设区市教育(体育)局 3 二等奖 2 县(区)教育(体育)局 一等奖 (三)承担师训工作冲抵。中小学教师受聘承担师范类专业学生职前培养或 教师职后培训任务,凭聘用单位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师范类学生职前培养方案、 教师培训实施方案或授课安排),可冲抵当年相应层级培训学分。一个培训周期 内,师训工作冲抵学分累积最高不超过 11 学分(全员培训授课或管理除外)。 具体冲抵学分情况详见表 4。 表 4 承担师范生培养或教师培训任务冲抵学分表 任 务 类 学分 角色 别 师 范 类 学 生 培 养 教 师 培 训 首次(人) 实践导师 1 实习指导教师 1 院校内授课或报告 0.4 集中培训授课 培 或报告 训 全员培训授课 者 或管理 0.4 备注 重复 指导 1 名计 1 学分,每 增加 1 人增加 0.2 学分,指 导时间为 1 年。 指导 1 名计 1 学分,每 0.2 累 增加 1 人增加 0.2 学分,指 导时间为 3 个月至 1 学期。 0.2 累 一个单位时间计 4 学 时折 0.4 学分。 0.2 累 一个单位时间计 4 学 时折 0.4 学分。 0.2 累 计 计 计 计 冲抵相应项目的 全部学分 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学 时折算学分 指导 1 名计 1 学分,每 1 增加 1 人增加 0.2 学分,指 师 计 导时间为一年。 (四)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冲抵。中小学教师承担高考、初(高)中学考、 成考、自考、研考、教师资格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务工作(包括命题、监考、 评卷、巡考等),并按规定参加了考务培训且考核测试合格者,可冲抵“统筹培 训”层级学分。凡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处理 的,不得冲抵“统筹培训”层级学分。冲抵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教育考试学分认定 审批表,随表附各次考务安排,需登记教育考试学分人员名单于每年的 7 月 30 日前交对应层级教育考试部门审核盖章,再由教育考试部门统一汇总报送同级学 分登记部门进行学分认定。原则上一学年只登记审核一次,逾期不补。具体冲抵 学分情况详见表 5。 新入职教师帮带指导教 教育考试类型 高考、自考、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教师资格 考试(自主命题)等命题入闱工作 高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研 0.2 累 学 分 备注 3 需全程参与 1 需全程参与某一类工 考、成考、自考监考、评卷工作 教师资格考试 作 笔试监考、评卷 1 面试监考、评卷 1 必须同时提供参加考 务培训证明或考核合格证 明 表 5 教育考试工作冲抵学分表 (五)学习强国积分冲抵。中小学教师实际获得的学习强国积分按“3000 学习强国积分=1 自主培训学分”的比例折算。折算后的培训学分可冲抵“自主 培训”层级学分,冲抵学分一学年内不得高于 2 学分。学习强国积分冲抵按照谁 冲抵谁申报的原则。每年 9 月为学习强国积分冲抵月,中小学教师可登录学分管 理系统中学习强国积分冲抵页面自行操作冲抵学分,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证明 材料需所在学校盖章后有效),逾期不补。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学分的审核、登记、 上报工作。 (六)教师参加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全员培训项目时,其所获学分可直 接冲抵全员培训学分。 (七)教师自主自费参加与本人教授学科相关的学习并获得合格证书的,经 所在学校审核,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其实际学时可折算冲抵任 一层级的学分,但每学年冲抵最高不超过 3 分。 (八)由省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非经常性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经主 管单位审批同意,可进行相应学分冲抵。冲抵细则以具体下发文件为准。 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条 学分管理实行“平台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模式。依托全国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与学分 管理平台”), 强化对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监管和培训学分登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政策的制定、指导与监督, 负责发布、审核、管理省级统筹培训项目。省教育国际合作与教师发展中心会同 南昌师范学院作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培训与 学分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本级培训学分认定,指导各地开展培 训学分管理工作,对各地培训学分管理工作进行监测,适时发布周期监测报告。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审核、管理本级统 筹培训项目,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级自主培训项目的审核与督查,负 责本级培训学分认定。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进修学校)是当地中小学教师培 训学分管理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当地“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 的维护、管理 和使用,具体负责当地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审核与验证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应成立相应的培训学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学分 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校级自主培训项目的申报、组织与实施,建立教 师参训档案;负责本校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授权的承训机构依职权负责辖区内中小学 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与审核工作。学分登记和审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即从当年 的 9 月 1 日到次年的 8 月 31 日。 (一)培训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每年 9 月 15 日-9 月 30 日,各承训机构、 中小学校通过“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并提交涵盖培训内容 和培训学时的申报方案,各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培训学分的登记与审核。统筹培训学分由承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参训教师学分获得情况上传至“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由对应 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校级自主培训学分由中小学校在学年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学年本校教师校级自主培训所获学分上传至“培训与学分 管理平台”,由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三)冲抵学分的登记与审核。每年 8 月 1 日前,由中小学教师本人向所 在中小学集中申报本学年拟冲抵学分,所在中小学初审并汇总登记后,交对应层 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 8 月 31 号之前将审核结 果反馈至各中小学校。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监管 第十二条 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建立培训过程监管机制。各级各类培训项目(专题)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 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出勤率、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 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 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考核参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提升状况和实 际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考核;谁承办、考核谁”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 核。统筹培训计划下达部门负责考核承训机构;承训机构负责考核参训学员;对 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学校的校级自主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学校负 责考核本校教师的参训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学分管理奖惩机制。承训单位根据学员参加培训表现情况, 可按照集中培训不超过参训学员总数的 10%,网络培训不超过参训学员总数的 0.3%名额评选优秀学员,对优秀学员实行学分系数奖励,可按照当次培训总学 分 1.1 倍系数登记培训学分。建立培训不合格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对培训不合格 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较为完备的考核体系,通过对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培训 机构的管理与资质、培训学分的认定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做实教师培训学分管 理。 (一)考核统筹培训执行情况。将当年统筹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与次年培训任 务下达挂钩,建立统筹培训考核机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教育评估机 构定期对统筹项目设计的科学性、项目执行的有效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等内容 开展专项考核。对项目管理工作扎实、培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在 国家和省级培训任务下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考核校级自主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建立校级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建立 不定期专项督导制度,对管理松散、执行不当、工作无序的校下达限时整改通知 书并予以通报。 (三)考核承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建立承训机构培训工作抽查考核机制,由 省教育国际合作与教师发展中心或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省级视导评估专家, 对承训机构所承担项目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满意度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不合 格者,取消其承担该类项目的培训资格。 第六章 学分使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完成参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承训机构上报、对 应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方可获得相应培训学分。中小学教师学年度培训学分 及周期内总培训学分均达标时,该培训周期培训考核视为合格。中小学教师学年 度培训学分及周期内总培训学分均超额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当地具体情 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认定、充分使用培训学分。将培 训学分取得情况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相挂钩,并作为校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学年培训 学分未达最低要求的,本学年培训考核不合格;凡周期届满时未达最低要求的, 视为本周期培训考核不合格,其教师资格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 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建立申诉制度。中小学教师可查询本人学分登记审核情况,对登 记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结束 3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证明材料。教育 行政部门依职权受理后,应于 1 个月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本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