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号鲁XX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12 号 当事人姓名:鲁 X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9XXXX2804 身份证号:4323251XXXX05140979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村福古桥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 查,现查明: 2021 年 3 月 12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 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村福古桥 村民组水田里使用背包式电鱼机非法电鱼,于 1 时 10 分被桃 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 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你 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 渔获物 1.3 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向你下达了《证据先行登 记保存通知书》对你电鱼现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1 时 35 分到 2 时 22 分在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 301 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 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以 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执法巡查记录》1 份 1 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1 页,证明其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询问笔录》1 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证据材料》照片 6 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的事 实、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 〔2021〕12 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划船港村福古桥村民组你家中,由你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 了 确 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 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 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 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 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你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规定的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你主动放弃了上 述权利。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电鱼用下水裤 1 条。 2.没收渔获物 0.3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5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