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教育事业统计指标解析V1.docx
教育事业 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1 年 1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 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 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2 目 录 总 说 明 .......................................................................................................................................6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基本情况 .................................................................................................................10 (二)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13 (三)职业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15 (四)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18 二、班额班数情况 (五)学前教育班额班数情况 .................................................................................................22 (六)小学班额班数情况 .........................................................................................................23 (七)初中班额班数情况 .........................................................................................................24 (八)普通高中班额班数情况 .................................................................................................25 (九)特殊教育班数 ..................................................................................................................26 (十)高等教育班额 .................................................................................................................27 三、学生情况 (十一)学前教育分年龄幼儿数 .............................................................................................29 (十二)小学分类型学生数 .....................................................................................................30 (十三)小学分年龄学生数 .....................................................................................................32 (十四)小学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数 .............................................................................33 (十五)初中分类型学生数 .....................................................................................................35 (十六)初中分年龄学生数 .....................................................................................................37 (十七)初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数 .............................................................................38 (十八)普通高中分类型学生数 .............................................................................................40 (十九)普通高中分年龄学生数 .............................................................................................41 (二十)特殊教育学生数 .........................................................................................................42 (二十一)中等职业教育分专业学生数 .................................................................................44 (二十二)中等职业教育分年龄学生数 .................................................................................46 (二十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 .................................................................47 (二十四)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48 (二十五)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51 (二十六)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53 (二十七)成人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55 (二十八)成人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57 (二十九)网络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59 (三十)网络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60 (三十一)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 .....................................................................61 (三十二)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 .....................................................................63 (三十三)研究生专项计划学生数 .........................................................................................65 (三十四)高等教育分年龄在校学生数 .................................................................................67 (三十五)高等教育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 .........................................................................69 (三十六)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 .................................................................70 3 (三十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72 (三十八)普通本科、高职本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 .............................................................74 (三十九)普通本科、高职本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76 (四十)学生变动情况 .............................................................................................................78 (四十一)在校生中死亡的主要原因 .....................................................................................80 (四十二)基础教育学生退学的主要原因 .............................................................................82 (四十三)职业教育学生、高等教育学生休退学的主要原因 .............................................83 (四十四)职业教育招生中其他情况 .....................................................................................84 (四十五)在校生中其他情况 .................................................................................................85 (四十六)国际学生基本情况 .................................................................................................87 (四十七)对外开展培训情况 .................................................................................................89 四、教职工情况 (四十八)幼儿园教职工 .........................................................................................................90 (四十九)中小学教职工 .........................................................................................................92 (五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 .................................................................................................93 (五十一)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情况 .....................................................................................95 (五十二)高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情况 .....................................................................................96 (五十三)基础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分年龄情况 .....................................................................98 (五十四)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分年龄情况 .......................................100 (五十五)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情况 ...................................................................102 (五十六)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情况 ...................................................................103 (五十七)职业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所属大类情况 ...............................................105 (五十八)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分学科门类情况 ...........................................106 (五十九)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分学历情况 ...........................................................107 (六十)职业教育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分学历(位)情况 ...............................................108 (六十一)职业教育学校教师授课分类情况 .......................................................................110 (六十二)高等教育学校教师授课分类情况 .......................................................................112 (六十三)专任教师变动情况 ...............................................................................................114 (六十四)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情况 ...............................................116 (六十五)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117 (六十六)专职辅导员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情况 ...............................................118 (六十七)教职工其他情况 ...................................................................................................120 (六十八)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122 五、办学条件情况 (六十九)幼儿园校舍情况 ...................................................................................................123 (七十)中小学校舍情况 .......................................................................................................125 (七十一)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情况 .......................................................................................127 (七十二)中等职业学校校舍情况 .......................................................................................129 (七十三)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成人)校舍情况 ...........................................................131 (七十四)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 .......................................................................133 (七十五)幼儿园资产等办学条件情况 ...............................................................................135 (七十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资产等办学条件 ...........................................................136 (七十七)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资产等办学条件 ...............................................138 六、其他 4 (七十八)专门学校基本情况 ...............................................................................................140 (七十九)成人中、小学基本情况 .......................................................................................141 (八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学生、专任教师情况 ...142 七、县级、省级基表 (八十一)小学校内外学龄人口数(县级) .......................................................................144 (八十二)初中校内外学龄人口数(县级) .......................................................................145 (八十三)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学生及教职工情况(县级) ...............................................146 (八十四)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资产情况(县级) ...............................................................148 (八十五)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来源情况(省级) .......................................149 八、统计台账 (八十六)高等教育学校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台账) ...........................................151 (八十七)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成人)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 ...............152 (八十八)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 ...........................155 (八十九)对外开展培训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 ...........................................................158 九、季报 (九十)学生变动情况(季报) ...........................................................................................159 (九十一)在校生中死亡的主要原因(季报) ...................................................................160 十、基本建设投资 (九十二)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 ...................................................................162 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 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提供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班级数、学生数、 教职工数、校舍、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等指标。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季报。 1.年报调查时间,时点指标填写本学年初(9 月 1 日)的数据,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 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时期指标填写上学年初至学年末(上年 9 月 1 日至本年 8 月 31 日)的数据,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 季报调查时期第一季度为 1 月 1 日-3 月 31 日;第二季度为 4 月 1 日-6 月 30 日;第四季 度为 10 月 1 日-12 月 31 日。第三季度数据同年报数据。 2.《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调查时期为上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 (六)组织实施 1.本调查制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 2.统计工作流程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调查表的收集、审 核、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其中,教 育事业统计由统计归口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由基建管 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教育部负责全国数据的汇总工作。 (七)报送要求 1.报送时间: 年报报送时间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报送时间为 10 月 15 日前,高等教育学校报 送时间为 10 月 31 日前。《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报送时间为次年 3 月 30 日前。 6 季报报送时间第一季度为 4 月 15 日前,第二季度为 7 月 15 日前和第四季度为次年 1 月 15 日前。 2.报送方式,通过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tjxt.moe.edu.cn:8000)网上 报送、审核数据。 3.填报时,遵循“主体校统计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各项 条款,按照本调查制度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准确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 拒报、迟报。 4.《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资金类型的数据保留一位小数;面积类型的数 据保留整数。 (八)质量控制 本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有关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实际,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1.任务部署环节 1)印发统计调查工作文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及时印发或转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落实统计调查保障条件。 2)确定统计调查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学 校(机构)代码,并以此确定统计调查对象。 3)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集中、网络、视频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统计 培训,培训内容应全面系统、有针对性,保证基层统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制度,熟练操 作软件和硬件设备。 2.数据采集环节 1)做好统计人员身份认证 数据填报前,需通过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职务等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填表人为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工作人员,如 XX 处副处长或干部;统计负责人为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处室领导,如 XX 处处长;单位 负责人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如 XX 厅厅长或 XX 学校校长。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调查表设立不同的填表人和统 计负责人。如, 《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的填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应为基建管理部 门人员。 2)明确职责权限 根据《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填表人 有填写和审核数据权限,对其所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 7 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负责人有开通其他部门协助审核、更改填表人、提交数据等权限, 对数据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有审核和提交数据权限,对数据真实性负主要领导责 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发现疑似问题并退回核实权限。 3)填报单位工作部署 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学校应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教育统 计任务的机构,根据调查表分解工作任务,确定提供行政记录或统计台账的业务部门。 4)填报单位审核原始数据 学校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应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各业务部门的行政 记录或统计台账,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业务部门填报错误的,应 及时退回要求业务部门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5)填报单位数据上报 学校上报数据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并留存相应会议纪要,最终经单位负责人 签字确认。数据上报后,若需修改,需录入修改理由,经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进行 数据修正。审核过程、修改理由、修改内容及下级单位对核实情况的答复均记录在系统中。 3.数据审核汇总环节 1)审核接收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开展集中审核汇总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应使用 统一的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接收学校上报数据,汇总后对结果进行计算机审核,保证完整 性、逻辑性、准确性。同时进行人工审核,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 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集中审核汇总时间安排。汇总后数 据应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并留存相应会议纪要,最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反馈疑似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似问题,经核实确属学校填报错误的, 应及时通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退回学校核实修正。相关过程均在系统中保留修改痕迹。 3)按时完成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制定切实可行 的进度表,强化对统计工作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 4.统计资料归档 公开使用数据以教育部集中审核汇总后下发数据为准。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 育部下发数据,做好归档及灾备工作。 教育部保存全国及分省综表数据。其中,电子数据资料、纸质全国综表保存期为永久,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综表在教育部保存 2 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比照教育部保存相应统计资料,其中,学校上报的纸质统计调查表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学校电子数据资料和纸质统计调查表应永久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至少保存 5 年。 8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每年上半年对社会公开发布教育事业统计公报,下半年公开出版《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 鉴》以及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进展报告等。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不定期共享各种统计资料,如:教育统计快讯、教育统计简明分析、教育统计摘要、各 类专题分析报告等。综合统计数据按照相关协议无条件共享。 责任单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责任人:分管司领导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调查制度使用本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9 (一)学校基本情况 表 号:教基1001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2 ]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有效期至:202 01 学校(机构)标识码 □□□□□□□□□□ 02 学校(机构)名称(章) 03 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简称 04 学校(机构)英文名称 年 月 学校(机构)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05 乡(镇、街道) 地(区、市、州、盟) 村委会(居委会) 06 学校(机构)所在地经度 07 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 08 学校官网网址 09 校(园)长(签章) ° 县(市、区、旗) 号, ′ ″;纬度 ° ′ ″ □1 城区 2 镇区 3 乡村 联系方式: 移动电话 □□□□□□□□□□□ 长途区号 □□□□ 办公电话 □□□□□□□□- □□□□ 10 单位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11 学校(机构)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 12 学校(机构)办学类型 □□□ 13 高等教育学校性质类别 □□ 14 学校(机构)举办者类型 □□□ 15 附设教学班类型□ 1 附设幼儿班 □2 附设小学班 □3 附设普通初中班 □4 附设职业初中班 □5 附设普通高中班 □6 附设中职班 □7 附设特教班 16 通电 □1 是 2 否 17 接入互联网 18 无线网全覆盖 19 学校供水方式 □1. 自备水源 2. 网管供水 3. 无水源 20 学校厕所情况 □1. 卫生厕所 2. 非卫生厕所 3. 无厕所 21 洗手设施 □ 是(1.ADSL 、2.光纤、3.无线、4.其他) □否 □1 是 2 否 □1.有水和肥皂 2.只有水 3.既没有水也没有肥皂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学校官网网址以学校对外公开的官方网站为准。如学校没有官网,统一填报“无”。 2.联系方式填报学校对外公开使用的联系方式。 3.学校(机构)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名称为属地管理的省教育厅(委员会)、地(市)、县(区)教育 局(委员会)具体名称。 4.附设教学班在填报附设班调查表时,学校(机构)标识码填写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机构)的标识 码,学校(机构)属地管理行政部门名称、代码、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学校(机构)举办者等属性代码 按附设教学班的类型填写。附设教学班调查表只填报附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相关表格 (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10 (四)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130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学年) 计量单 代 位 码 乙 丙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个 01 普通、科研 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 个 02 普通、科研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个 03 普通、科研 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 个 04 普通、科研 国家一流学科数量 个 05 普通 省级一流学科数量 个 06 普通 国家实验室 个 07 普通、科研 国家重点实验室 个 08 普通、科研 国家工程实验室 个 09 普通、科研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个 10 普通、科研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个 11 普通、科研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个 12 普通、科研 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 人 13 普通、成人 普通本科 人 14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 人 15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人 16 普通、成人 应届毕业生升学人数 人 17 普通、成人 普通本科 人 18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 人 19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人 20 普通、成人 个 21 普通、成人 普通本科 个 22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 个 23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个 24 普通、成人 授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数 人 25 普通、科研 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数 人 26 普通、科研 中国科学院院士(人事关系在本校) 人 27 普通、科研 中国工程院院士(人事关系在本校) 人 28 普通、科研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 人 29 普通、科研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人 30 普通、科研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人 31 普通、科研 在校生中住宿生 人 32 普通、成人、科研 指标名称 甲 专业数 11 数量 备注 1 丁 研究生 人 33 普通、科研 普通本科 人 34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 人 35 普通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人 36 普通、成人 实有床位数 张 37 普通、成人、科研 学校产权 张 38 普通、成人、科研 非学校产权 张 39 普通、成人、科研 人 40 普通 优秀 人 41 普通 良好 人 42 普通 及格 人 43 普通 不及格 人 44 普通 上学年全日制在校生短期出国校际交流人数 人 45 普通 博物馆 个 46 普通 美术馆 个 47 普通 音乐厅和剧场 个 48 普通 学校附属医院 所 49 普通 建筑面积 平方 50 普通 床位数 米 个 51 普通 临床教师 人 52 普通 学校附属幼儿园、中小学 所 53 普通、成人 安全保卫人员 人 54 普通 上学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人数 学校首席信息官(CIO) 55 1.有 2.无 普通 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 56 1.有 2.无 普通 普通预科注册学生数 人 57 普通 学校简介: 一、历史沿革: 二、院系设置: 三、专业设置: 四、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设置: 1.实验室: 2.研究中心(所): 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六、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七、学校设立奖学金情况:学校设立奖学金 项,奖励总金额元/年,最低金额 元/年。 八、主要校办产业: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其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和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一流学科数量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一流学科。 (2)国家实验室是指以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竞争前沿高技术 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新兴前沿 交叉领域和具有我国特色和优势的领域,依托国家科研院所和研究型大学,建设若干队伍强、水平高、学科 综合交叉的国家实验室。(科学技术部审批) (3)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某一学科领域或科研前沿重点扶持设 立的实验室。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 重要基地。(科学技术部审批) 12 (4)国家工程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 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5)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 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6)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 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 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 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科学技术部审批) (7)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 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8)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是指截至统计时点(9 月 1 日)取得三方协议的应届毕业生人数。不含灵活就 业人数。 (9)应届毕业生升学人数是指截至统计时点(9 月 1 日)取得上一级学校(含国外高校、成人高校)录 取通知书的应届毕业生人数。如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取得本科层次教育录取通知书,普通本科学生取得研 究生层次录取通知书。 (10)专业数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专业数,不包括成人、网络教育的专业数。 (1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是指按照《“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聘任办法》,经教育部批准当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并与本校签订全职聘任合同。 (1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是指按照《“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聘任办法》,经教育部批准当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在聘期内并与本校签订短期聘任合同。 (1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是指人事关系在本校并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 优秀青年学者。 (14)在校生中住宿生是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公寓)里住宿的学生。 (15)实有床位数是指截至统计时点(9 月 1 日),学校实际拥有的可提供给在校生住宿的床位数。包括 学校产权的和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非学校产权的床位数。 (16)临床教师是指学校附属医院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临床医务工作 者。 (17)上学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人数是指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 的通知(教体艺〔2014〕5 号),要求学校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学年总分 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 120 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 100 分。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 及以下为不及格。 (18)上学年全日制在校生短期出国校际交流人数是指普通高校派出全日制在校生到与之有校际交流合 作协议的国外大学开展为期三个月或以下的交流学习。 (19)博物馆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各高校的内设机构;或由高校 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人类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及其环境,并开展公共教育活 动,体现各高校自身的主干专业特色或历史特色,基于高校所收藏的文物、标本、文献资料等文化财产,具 有固定的专业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机构。位于大学 校区内的重要历史、文化、教育建筑遗址,以及名家名师故居,可以作为博物馆保护和展览的延伸空间。校 史馆不属于高校博物馆范畴。 (20)美术馆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要为艺术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各高校的 内设机构,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美术与设计作品,开展相关的公共 教育活动,具有固定的专业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美 术馆。 (21)音乐厅和剧场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建在校园内,主要服务于全体学 生的艺术教育及校园文化活动。具有固定的座席布局、观众厅容积(大于 700 个座位)、舞台区域和较固定的 声、光学特性,具备一定的专业灯光、音响及舞台技术条件,能够满足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需求 的独立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音乐厅和剧场。各类体 育场馆、多功能厅不属于此范畴。 (22)学校附属医院是指在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或省级以上编制部门批准为附属医院 的医疗机构,承担 1 个以上专业的全程临床教育教学任务。 (23)学校首席信息官(CIO)是指根据《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要求,设立的统筹管理教育信息化 工作并参与学校相关决策的重要领导。 (24)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是指通过在高等教育学校开设健康教育相关课程,或者 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等多途径、多形式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和性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3.填报说明: 13 (1)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填法:如果学校同时具有 0201 哲学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授予权, 那么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各填 1 个;如果只有 0201 哲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一级 学科点填 1 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不填;同时该学科覆盖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填。 (2)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填法:如果学校同时具有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010102 中国哲 学两个二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各填 2 个;如果学校只具有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010102 中国哲学两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填 2 个,博士学 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不填。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统计人事关系在本校的院士,对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又是中国工 程院院士的要分别统计。 (4)安全保卫人员包括主要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校内职工、临时工、外聘保安公司等人员。 4.审核关系: (1)行 13=行 14+行 15+行 16; (2)行 17=行 18+行 19+行 20; (3)行 21=行 22+行 23+行 24; (4)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 (5)行 37=行 38+行 39; (6)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44。 14 (十)高等教育班额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2310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个 学年) 指标名称 代码 合计 公共基础课 专业课 甲 乙 1 2 3 总计 01 高等职业专科 02 30人以下 03 31-50人 04 51-100人 05 101-150人 06 151-200人 07 201人以上 08 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本科 09 30人以下 10 31-50人 11 51-100人 12 101-150人 13 151-200人 14 201人以上 15 研究生 16 30人以下 17 31-50人 18 51-100人 19 101-150人 20 151-200人 21 201人以上 2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其他普 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班额是指高等教育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开设的每门课程每个教学班学生的规模。 (2)公共基础课是指全部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如思政类、公共外语类、数学 类、体育类、国防教育类等课程。 (3)专业课与公共基础课相对,是指根据培养目标所开设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课程。 3.填报说明: 本表按本学年第一学期数据填报。 15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 (2)行 01=行 02+行 09+行 16; (3)行 02=行 03+行 04+行 05+行 06+行 07+行 08; (4)行 0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 (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 16 (二十四)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专业名称 代码 (202 自主专 专业代 业名称 码 表 号:教基332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年制 毕业生 数 #职业类 #职业技 证书 能等级 招生数 证书 甲 乙 丙 丁 戊 高职专科生 01 — — — #女 02 — — — 专业名称 03 1 2 3 4 …… 续表 在校生数 5 #现代学徒制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以上 6 7 8 9 10 预计毕业生数 1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数。 (2)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3)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4)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5)职业类证书是指毕业生中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 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以及教育部发布的学生所学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中列举的其他职业类证书的人数。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即“1+X”证书中的 X 证书,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 毕业生中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其中,填报范围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 1+X 试点工作的专 业。 (7)现代学徒制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参 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 3.填报说明: (1)本调查表统计占用本校招生计划,招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含港澳台侨)。 (2)关于招生数填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有关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含大 学生新征入伍)当年不填入招生数据中,恢复入学资格后填报招生数。 (3)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填报; 自主专业名称的专业,按其培养方案、培养方向、课程安排归类到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代码,自主专业名称栏 按实际专业名称填报。按专业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在未分具体专业年级时,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目录(统计用)》专业大类中的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类名称填报,即专业代码第 5、6 位填‘TP’。如:当按 17 农业类(410100)招生时,专业代码填报 4101TP,自主专业名称为“农业类专业”。 (4)年制,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必须填写年制,年制按整数填报。秋季(9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 限为 x.5 年时,中按 x+1 年的“年制”填报,第“x+1 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 填写秋季(9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按“3”填报,第“三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 “预计毕业生数”;春季(2、3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 x.5 年时,中按 x 年的年制填报,第“x 年级” 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填写春季(2、3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 按“2”填报,第“二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专业相同年制不同应分别填报。 (5)毕业生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毕业的人数(含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提前毕业的学生)。 (6)《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可以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7)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2>=列 3; (3)列 5>=列 6; (4)年制为 2 时,列 5=列 7+列 8; (5)年制为 3 时,列 5=列 7+列 8+列 9; (6)年制>=4 时,列 5=列 7+列 8+列 9+列 10; (7)行 01>=行 02。 18 (二十六)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 专业名称 码 (202 自主 是否 专业 师范 名称 专业 表 号:教基3326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专业 代码 年制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普通本科生 01 — — — — #女 02 — — — — 高中起点本科 03 专业名称 04 毕业 生数 授予 #师范 学位 生 数 2 3 1 招生 数 #师范 生 4 5 …… 专科起点本科 05 专业名称 06 …… 第二学士学位 07 专业名称 08 …… 续表 在校生数 6 #师范生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7 8 9 10 11 五年级以 上 12 预计毕业生 数 1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数。 (2)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3)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4)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3.填报说明: (1)本调查表统计占用本校招生计划,招收的普通本科学生(含港澳台侨)。 (2)关于招生数填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有关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含大 学生新征入伍)当年不填入招生数据中,恢复入学资格后填报招生数。 (3)师范生是指按照师范类专业培养方案,在毕业前修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规定有关课程,且完成累计 不少于 18 周教育实践的学生,包括在师范专业以及在兼招专业中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培养的学生。 (4)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填报; 自主专业名称的专业,按其培养方案、培养方向、课程安排归类到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代码,自主专业名称栏 19 按实际专业名称填报。按专业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在未分具体专业年级时,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统计用)》学科门类中的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类名称填报,即专业代码第 5、6 位填‘TP’。如:当按哲学 类(010100)自主专业名称为“哲学基地班”招生,专业代码填报 0101TP,自主专业名称为“哲学基地班”。 按试验班招生和通识教育培养的学生,在未分具体专业类、专业年级时,学校根据具体培养方案、培养方向、 课程安排等情况确定主要所在专业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学科门类中的专业类专业 代码、专业类名称填报,即专业代码第 5、6 位填‘TP’。如:当按理科试验班招生,如果培养方案、培养方 向、课程安排主要涉及物理类,按物理学类填报,专业代码填报 0702TP,自主专业名称栏里填写“理科试验 班”。 (5)年制,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必须填写年制,年制按整数填报。秋季(9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 限为 x.5 年时,中按 x+1 年的“年制”填报,第“x+1 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 填写秋季(9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按“3”填报,第“三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 “预计毕业生数”;春季(2、3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 x.5 年时,中按 x 年的年制填报,第“x 年级” 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填写春季(2、3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 按“2”填报,第“二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专业相同年制不同应分别填报。 (6)毕业生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毕业的人数(含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提前毕业的学生)。 (7)授予学位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授予学位的人数(含补授学位、学分制提前毕业可授学位的学生),由 学位授予单位填报。 (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可以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9)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4>=列 5; (2)列 6>=列 7; (2)年制为 2 时,列 6=列 8+列 9; (3)年制为 3 时,列 6=列 8+列 9+列 10; (4)年制为 4 时,列 6=列 8+列 9+列 10+列 11; (5)年制>=5 时,列 6=列 8+列 9+列 10+列 11+列 12; (6)行 01>=行 02; (9)行 01=行 03+行 05+行 07。 20 (二十七)成人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自主专业 专业代 名称 码 乙 丙 成人专科生 01 #女 函授 专业名称 代码 甲 专业名称 表 号:教基3327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年制 毕业生数 招生数 丁 戊 1 2 — — — 02 — — — 03 — — — — — — — — — 04 …… 业余 专业名称 05 06 …… 脱产 专业名称 07 08 …… 续表 在校生数 3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以上 4 5 6 7 预计毕业生数 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函授学生是指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成人专科学生。 (2)业余学生是指以业余时间授课形式培养的成人专科学生。 (3)脱产学生是指以全日制形式培养的成人专科学生。 (4)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数。 (5)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6)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7)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3.填报说明: (1)本调查表统计占用本校招生计划,招收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生(含港澳台侨)。 (2)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 目录(统计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填报;自主专业名称的专业,按其培养方案、培养方向、课程安排归类 21 到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代码,自主专业名称栏按实际专业名称填报。 (3)年制,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必须填写年制,年制按整数填报。秋季(9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 限为 x.5 年时,中按 x+1 年的“年制”填报,第“x+1 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 填写秋季(9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按“3”填报,第“三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 “预计毕业生数”;春季(2、3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 x.5 年时,中按 x 年的年制填报,第“x 年级” 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填写春季(2、3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 按“2”填报,第“二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专业相同年制不同应分别填报。 (4)毕业生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毕业的人数(含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提前毕业的学生)。 (5)《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统计用) 》可以在“教 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6)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年制为 2 时,列 3=列 4+列 5; (2)年制为 3 时,列 3=列 4+列 5+列 6; (3)年制>=4 时,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 (4)行 01>=行 02; (5)行 01=行 03+行 05+行 07。 22 (二十八)成人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代 自主专业 码 名称 乙 成人本科生 专业名称 表 号:教基3328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专业代码 年制 毕业生数 丙 丁 戊 1 01 — — — #女 02 — — — 函授 03 — — — — — — — — — 甲 专业名称 授予学位 数 2 招生数 3 04 …… 业余 专业名称 05 06 …… 脱产 专业名称 07 08 …… 续表 在校生数 4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 5 6 7 8 9 六年级以 上 10 预计毕业生 数 1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函授学生是指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成人本科学生。 (2)业余学生是指以业余时间授课形式培养的成人本科学生。 (3)脱产学生是指以全日制形式培养的成人本科学生。 (4)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数。 (5)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6)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7)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3.填报说明: (1)本调查表统计占用本校招生计划,招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含港澳台侨)。 (2)按专业招生培养的学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 23 目录(统计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填报;自主专业名称的专业,按其培养方案、培养方向、课程安排归类 到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代码,自主专业名称栏按实际专业名称填报。 (3)年制,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必须填写年制,年制按整数填报。秋季(9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 限为 x.5 年时,中按 x+1 年的“年制”填报,第“x+1 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 填写秋季(9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按“3”填报,第“三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 “预计毕业生数”;春季(2、3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 x.5 年时,中按 x 年的年制填报,第“x 年级” 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填写春季(2、3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 按“2”填报,第“二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专业相同年制不同应分别填报。 (4)毕业生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毕业的人数(含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提前毕业的学生)。 (5)授予学位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授予学位的人数(含补授学位、学分制提前毕业可授学位的学生)由学 位授予单位填报。 (6)《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统计用)》可以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7)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年制为 2 时,列 4=列 5+列 6; (2)年制为 3 时,列 4=列 5+列 6+列 7; (3)年制为 4 时,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4)年制为 5 时,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5)年制>=6 时,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 (6)行 01>=行 02; (7)行 01=行 03+行 05+行 07。 24 (三十一)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专业名称 代码 甲 乙 硕士研究生 #女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 专业名称 表 号:教基3331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自主专业名 专业代码 年制 毕业生数 授予学位数 丙 丁 戊 1 2 01 — — — 02 — — — 03 — — — 04 — — — — — — 08 — — — 09 — — — — — — 称 05 …… 专业学位 06 专业名称 07 ……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 专业名称 10 …… 专业学位 11 专业名称 12 …… 续表 招生数 在校生数 3 4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以上 5 6 7 8 9 预计毕业生数 1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数。 (2)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3)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4)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5)全日制研究生是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符合 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 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6)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符 25 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 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 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7)学术学位是指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主要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 (8)专业学位是指以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 人才。 3.填报说明: (1)本调查表统计占用本校招生计划,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不包括出国和出国 预备班的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 (2)关于招生数填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有关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含大 学生新征入伍)当年不填入招生数据中,恢复入学资格后填报招生数。 (3)专业(二级学科)填报方式,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目录内二级 学科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统计用)》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填报;自主专业名称的专业,按其培 养方案、培养方向、课程安排归类到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代码,自主专业名称栏按实际专业名称填报。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专业名称按照“自设一级学科名称”填报,专业代 码第 5、6 位填‘ZS’,自主专业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 单》为准,如:北京大学自设二级学科国家发展,专业名称填报“自设理论经济学”,专业代码填报 “0201ZS”,自主专业名称填报“国家发展”。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二级学科)按照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归类填 报。如西安交通大学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新媒体与社会治理,可归类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专业名 称填报“自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代码填报“0305ZS”,自主专业名称填报“新媒体与社会治理”。 当按一级学科招生时,专业代码第 5、6 位填‘TP’。如:当按哲学一级学科(010100)招生时,二级学 科按 0101TP 填报。 (4)年制,填写分专业学生数时必须填写年制,年制按整数填报。秋季(9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 限为 x.5 年时,中按 x+1 年的“年制”填报,第“x+1 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 填写秋季(9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按“3”填报,第“三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 “预计毕业生数”;春季(2、3 月)入学的学生,若修业年限为 x.5 年时,中按 x 年的年制填报,第“x 年级” 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如:若填写春季(2、3 月)入学修业年限为 2.5 年的学生时,年制 按“2”填报,第“二年级”的“在校生数”计入“预计毕业生数”;专业相同年制不同应分别填报。 (5)毕业生数为上学年度实际毕业的人数(含往届推迟毕业、学分制提前毕业的学生)。 (6)授予学位数是为上学年度实际授予学位的人数(含补授学位、学分制提前毕业可授学位的学生)由 学位授予单位填报。 (7)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年制为 2 时,列 4=列 5+列 6; (2)年制为 3 时,列 4=列 5+列 6+列 7; (3)年制为 4 时,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4)年制>=5 时,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5)行 01>=行 02; (6)行 01=行 03+行 08; (7)行 03=行 04+行 06; (8)行 08=行 09+行 11。 26 (三十三)研究生分专项计划类型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3333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硕士 代 码 指标名称 甲 乙 总计 招生 数 定向 非定 向 #恢复 入学 资格 在校 生数 定向 非定 向 1 2 3 4 5 6 7 01 常规计划 02 — 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 究生专项招生计划 03 — 联合培养单位招生计划(高校与 高校之间联合培养) 04 —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 招生计划 05 — 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 研究生计划 06 — 援藏计划专项硕士生招生计划 07 — 援疆博士师资专项招生计划 08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 招生计划 09 — 强军计划专项硕士生招生计划 10 —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 士专项计划 11 —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专项招生计划 12 — 高校思政工作骨干攻读博士学位 招生计划 13 — 14 —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 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招 生计划 续表 博士 招生数 8 定向 非定向 9 10 #恢复入学资 格 11 27 在校生数 12 定向 非定向 13 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定向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就业单位的研究生。 (2)恢复入学资格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 3.填报说明: (1)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学生填报到常规计划中。 (2)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校验关系: (1)列 1=列 2+列 3; (2)列 1>=列 4; (3)列 5=列 6+列 7; (4)列 8=列 9+列 10; (5)列 8>=列 11; (6)列 12=列 13+列 14; (7)行 01=行 02+行 03+…+行 14。 28 (三十四)高等教育分年龄在校学生数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指标名称 代码 甲 乙 总计 高职 表 号:教基333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高职 普通 成人 专科 #女 本科 #女 本科 #女 专科 #女 1 2 3 4 5 6 7 8 01 17岁以下 02 18岁 03 19岁 04 20岁 05 21岁 06 22岁 07 23岁 08 24岁 09 25岁 10 26岁 11 27岁 12 28岁 13 29岁 14 30岁 15 31岁以上 16 续表 成人本 网络专 网络本 硕士研 博士研 科 #女 科 #女 科 #女 究生 #女 究生 #女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填报。 2.填报说明: (1)年龄以 9 月 1 日(不含 9 月 1 日)满周岁计算。 (2)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3>=列 4; (3)列 5>=列 6; (4)列 7>=列 8; (5)列 9>=列 10; (6)列 11>=列 12; (7)列 13>=列 14; (8)列 15>=列 16; 29 (9)列 17>=列 18; (10)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05+行 06+行 07+行 08+行 0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 30 (三十五)高等教育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 名称 招 代码 生 数 甲 乙 总计 01 北京 02 天津 03 河北 04 …… …… 新疆 32 香港 33 澳门 34 台湾 35 华侨 36 1 表 号:教基3335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202 学年) 高 高 普 在 高 高 普 成 成 网 网 硕 博 职 职 通 校 职 职 通 人 人 络 络 士 士 专 本 本 生 专 本 本 专 本 专 本 研 研 科 科 科 数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科 究 究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生 2 3 4 6 7 8 9 10 11 12 13 14 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 教机构、成人高校、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填报。 2.填报说明: (1)学生来源按入学前考籍所在地确定。 (2)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4; (2)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列 14; (3)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33+行 34+行 35+行 36。 31 (三十六)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甲 总计 (202 代码 录取数 #分类 #预科 考试 生转入 乙 1 2 3 表 号:教基3336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五年 生源类别 #保留 制高职 入学资 普通高中 预科 中等职业教育 其他 转入 格 应届 往届 应届 往届 4 5 6 7 8 9 10 生 11 01 北京 02 天津 03 河北 04 …… …… 宁夏 31 新疆 32 新疆班 33 西藏班 34 香港 35 澳门 36 台湾 37 华侨 3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录取数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录取,招生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学生 数。 (2)分类考试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 价方式招收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 (3)预科生转入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等类型学生。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 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占用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 (4)五年制高职转入是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完成前三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转入高等职 业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接受专科学历教育。 (5)保留入学资格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 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含大学生新征入伍学生。 (6)应届毕业生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7)预科生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转入专科阶段学习。 3.填报说明: (1)普通高中填报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的学生。 (2)中等职业教育填报中等师范毕业、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职业高中毕业和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 (3)其他填报具有高级中等教育以上同等学力进入专科层次学习的学生,包含五年制转段、预科生转入 等学生。 32 (4)预科生填报实际录取的预科生数。 (5)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1>=列 3; (3)列 1>=列 4; (4)列 1>=列 5; (5)列 1=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 (6)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 33 (三十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甲 总计 (202 代码 招生数 #分类 #预科 考试 生转入 乙 1 2 3 表 号:教基3337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五年 生源类别 #恢复 制高职 入学资 普通高中 预科 中等职业教育 生 其他 转入 格 应届 往届 应届 往届 4 5 6 7 8 9 10 11 01 北京 02 天津 03 河北 04 …… …… 宁夏 31 新疆 32 新疆班 33 西藏班 34 香港 35 澳门 36 台湾 37 华侨 3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2)分类考试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 价方式招收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 (3)预科生转入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等类型学生。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 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占用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 (4)五年制高职转入是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完成前三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转入高等职 业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接受专科学历教育。 (5)恢复入学资格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 (6)应届毕业生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7)预科生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转入专科阶段学习。 3.填报说明: (1)本表数据来源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录取,持招生单位发放的录取通知 书,到校注册并实际入学的学生数据。 (2)普通高中填报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的学生。 (3)中等职业教育填报中等师范毕业、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职业高中毕业和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 (4)其他填报具有高级中等教育以上同等学力进入专科层次学习的学生,包含五年制转段、预科生转入 等学生。 (5)预科生填报实际录取的预科生数。 (6)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34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1>=列 3; (3)列 1>=列 4; (4)列 1>=列 5; (5)列 1=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 (6)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 35 (三十八)普通本科、高职本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202 总计 学年) 录取 #第二 #预科 #专科 #保留 代码 数 学士 生转 起点 入学 学位 甲 表 号:教基3338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乙 1 2 入 3 本科 4 资格 5 生源类别 #专项计划 国家 地方 高校 专项 专项 专项 6 7 8 预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应届 往届 应届 往届 9 10 11 12 科 其他 生 13 01 北京 02 天津 03 河北 04 …… …… 宁夏 31 新疆 32 新疆班 33 西藏班 34 香港 35 澳门 36 台湾 37 华侨 3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录取数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录取,招生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学生 数。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按照招生计划,经考试合格,进入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攻读第二个学士学位(不同学科)的学生。 (3)预科生转入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等类型学生。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 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占用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 (4)专科起点本科是指高职专科毕业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5)保留入学资格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 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6)应届毕业生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3.填报说明: (1)本表本科含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生。 (2)普通高中填报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的学生 (3)中等职业教育填报中等师范毕业、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职业高中毕业和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 (4)其他填报具有高级中等教育以上同等学力进入本科层次学习的学生,包含专升本学生、预科生转入、 第二学士学位等学生。 (5)预科生填报实际录取的预科生数。 (6)国家专项是指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各省(区、市) 所属重点高校,实施区域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报考学生须 36 14 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其 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7)地方专项是指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招生学校为各省(区、 市)所属重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 (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 (8)高校专项是指高校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 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招生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 市)确定。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1)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 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 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有关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 惠及农村学生。 (9)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1>=列 3; (3)列 1>=列 4; (4)列 1>=列 5; (5)列 1>=列 6+列 7+列 8;(6)列 1=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7)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 37 (三十九)普通本科、高职本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3339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生源类别 指标名称 甲 总计 代码 乙 招生 #第二 #预科 #专科 #恢复 数 1 #专项计划 普通高中 学士 生转 起点 入学 学位 入 2 3 中等职业教育 本科 资格 国家 地方 高校 应届 往届 应届 专项 专项 专项 4 5 6 7 8 9 10 11 预科 其 往届 他 12 13 生 14 01 北京 02 天津 03 河北 04 …… …… 宁夏 31 新疆 32 新疆班 33 西藏班 34 香港 35 澳门 36 台湾 37 华侨 38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按照招生计划,经考试合格,进入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攻读第二个学士学位(不同学科)的学生。 (3)预科生转入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等类型学生。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 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占用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 (4)专科起点本科是指高职专科毕业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5)恢复入学资格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 (6)应届毕业生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7)预科生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经过 1-2 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转入专科阶段学习。 3.填报说明: (1)本表数据来源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录取,持招生单位发放的录取通知 书,到校注册并实际入学的学生数据。 (2)本表本科含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生。 (3)普通高中填报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的学生 (4)中等职业教育填报中等师范毕业、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职业高中毕业和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 (5)其他填报具有高级中等教育以上同等学力进入本科层次学习的学生,包含专升本学生、预科生转入、 第二学士学位等学生。 38 (6)预科生填报实际录取的预科生数。 (7)国家专项是指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各省(区、市) 所属重点高校,实施区域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报考学生须 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其 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8)地方专项是指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招生学校为各省(区、 市)所属重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 (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 (9)高校专项是指高校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 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招生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 市)确定。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1)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 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 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有关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 惠及农村学生。 (10)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 (2)列 1>=列 3; (3)列 1>=列 4; (4)列 1>=列 5; (5)列 1>=列 6+列 7+列 8; (6)列 1=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 (7)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 39 (四十)学生变动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上学年 指标名称 代码 初在校 生数 甲 乙 1 表 号:教基3040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增加学 生数 招生 复学 转入 退役复学 其他 2 3 4 5 6 7 学前教育 01 — #女 02 — #少数民族 03 — 小学 04 — #女 05 — #少数民族 06 — 初中 07 — #女 08 — #少数民族 09 — 高中 10 — #女 11 — #少数民族 12 — 特殊教育 13 — #女 14 — #少数民族 15 — 中职全日制学生 16 — 17 — 18 — 19 — #女 中职非全日制学生 #女 高职专科生 20 高职本科生 21 普通本科生 22 成人专科生 23 成人本科生 24 网络专科生 25 网络本科生 26 硕士研究生 27 博士研究生 28 40 续表 减少学生 本学年初在校 数 毕业 结业 休学 退学 死亡 转出 应征入伍 其他 生数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2)复学是指因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3)毕业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数。 (4)结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 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毕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 (5)休学是指因身体状况需要,经学校同意暂时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的学生。 (6)退学是指因故中断学业、放弃学籍的学生(包括办理退学手续和不办理退学手续 的学生)。 (7)转学是指经学校同意,因故由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包括转入和转出。 3.填报说明: (1)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生按照退役复学和应征入伍填报。不包含大学生新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2)退役复学和应征入伍由录取高等教育学校填报。 (3)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 (2)列 8=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列 14+列 15+列 16; (3)列 17=列 1+列 2-列 8; (4)行 01>=行 02; (5)行 01>=行 03; (6)行 04>=行 05; (7)行 04>=行 06; (8)行 07>=行 08; (9)行 07>=行 09; (10)行 10>=行 11; (11)行 10>=行 12; (12)行 13>=行 14; (13)行 13>=行 15; (14)行 16>=行 17; (15)行 18>=行 19。 41 (四十一)在校生中死亡的主要原因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甲 合 码 计 溺水 交通 乙 1 2 3 01 校园内 02 校园外 03 05 校园外 06 08 校园外 09 普通高中 10 校园内 11 校园外 12 特殊教育 13 校园内 14 校园外 15 坠楼 踩踏 倒塌 坠崖 4 5 6 16 校园内 17 校园外 18 中职非全日制学生 房屋 07 校园内 中职全日制学生 拥挤 04 校园内 初中 学年) 事故灾难类 代 学前教育 小学 (202 19 校园内 20 校园外 21 高职专科生 22 校园内 23 校园外 24 高职本科生 25 校园内 26 校园外 27 普通本科生 28 校园内 29 校园外 30 硕士研究生 31 校园内 32 表 号:教基3041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42 社会安全类 中毒 爆炸 火灾 7 8 9 打架 校园 刑事 斗殴 伤害 案件 10 11 12 校园外 33 博士研究生 34 校园内 35 校园外 36 续表 自然灾害类 山体 泥石 滑坡 流 13 14 其他 洪水 地震 暴雨 冰雹 雪灾 15 16 17 18 19 龙卷 风 20 自杀 猝死 21 22 传染 病 23 其他 2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打架斗殴是指由于学生之间发生矛盾造成的死亡。 (2)校园伤害是指由于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伤害造成的死亡。 (3)刑事案件是指由于外来人员入侵,在校园及校园周边实施犯罪造成的死亡。 3.填报说明: 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列 14+列 15+列 16+列 17+ 列 18+列 19+列 20+列 21+列 22+列 23+列 24; (2)行 01=行 02+行 03; (3)行 04=行 05+行 06; (4)行 07=行 08+行 09; (5)行 10=行 11+行 12; (6)行 13=行 14+行 15; (7)行 16=行 17+行 18; (8)行 19=行 20+行 21; (9)行 22=行 23+行 24; (10)行 25=行 26+行 27; (11)行 28=行 29+行 30; (12)行 31=行 32+行 33; (13)行 34=行 35+行 36。 43 (四十三)职业教育学生、高等教育学生休退学的主要原因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指标名称 代码 合计 患病 甲 乙 1 2 中职全日制学生 01 中职非全日制学生 02 高职专科学生 03 高职本科学生 04 普通本科生 05 成人专科生 06 成人本科生 07 网络专科生 08 网络本科生 09 硕士研究生 10 表 号:教基3343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停学实践 (求职) 3 贫困 4 学习成绩 不好 5 出国 其他 6 7 博士研究生 1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培 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附设中职班填报。 2.填报说明: 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 44 (四十四)职业教育招生中其他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324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指标名称 代码 退役军人 下岗失业人员 农民工 高素质农民 甲 乙 1 2 3 4 中职全日制学生 01 中职非全日制学生 02 高职专科学生 0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附 设中职班填报。 2.指标解释: (1)退役军人是根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令〔2011〕608 号),是指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官和义务兵。具体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为准。 (2)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一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二是因企业生 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下岗待岗职工。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为准。 (3)农民工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5 号),是指户籍仍在农 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的劳动者。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为准。 (4)高素质农民是指长期稳定以农业及关联产业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规模化水平,具备较高科学文化 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主要劳动收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 产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专业岗位从业人员,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以及涉农返乡下乡创 业人员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为准。 3.填报说明: 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5 (四十五)在校生中其他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3045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中共党 共青团 民主党 员 员 派 乙 1 2 3 幼儿园 01 — — — #女 02 — — — 小学 03 — — — #女 04 — — — 初中 05 — — — #女 06 — — — 高中 07 — #女 08 — 特殊教育 09 — — #女 10 — — 11 — 12 — 13 — 14 — 指标名称 代码 甲 中职全日制学生 #女 中职非全日制学生 #女 高职专科学生 15 高职本科学生 16 普通本科生 17 成人专科生 18 成人本科生 19 网络专科生 20 网络本科生 21 硕士研究生 22 博士研究生 23 香港 澳门 台湾 华侨 4 5 6 7 少数民 族 8 残疾人 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指标解释: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 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等。残疾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填报说明: (1)香港是指具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 (2)澳门是指具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 (3)台湾是指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4)华侨是指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 46 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学生。 (5)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 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不含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和残疾人中 等职业学校中特殊教育学生。 (6)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按照在校生中组织关系在学校进行填报。对于既有中共党员身份又 有共青团员身份的学生按照实际要分别统计。 (7)本表不包含国际学生。 4.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 (2)行 03>=行 04; (3)行 05>=行 06; (4)行 07>=行 08; (5)行 09>=行 10; (6)行 11>=行 12; (7)行 13>=行 14。 47 (四十六)国际学生基本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指标名称 代码 甲 乙 表 号:教基3046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毕(结)业生 数 1 授予学位数 招生数 2 3 幼儿园 01 — #女 02 — 小学 03 — #女 04 — 初中 05 — #女 06 — 普通高中 07 — #女 08 — 中职学生 09 — #女 10 — 专科 11 — #女 12 — 本科 13 #女 14 硕士研究生 #女 在校生 (注册) 4 15 16 博士研究生 #女 17 18 亚洲 19 非洲 20 按大 欧洲 21 洲分 北美洲 22 南美洲 23 大洋洲 24 另有非学历教育(培训) 25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国际学生是指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 学生。 (2)专科教育学生包括高职专科学生、成人专科学生、网络专科学生。 (3)本科教育学生包括高职本科学生、普通本科学生、成人本科学生、网络本科学生。 (4)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培训、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等。 3.填报说明: 本表数据不是在校生的其中数,相关数据不得重复填报。 4.审核关系: 48 日 (1)行 01>=行 02; (2)行 03>=行 04; (3)行 05>=行 06; (4)行 07>=行 08; (5)行 09>=行 10; (6)行 11>=行 12; (7)行 13>=行 14; (8)行 15>=行 16; (9)行 17>=行 18。 49 (四十七)对外开展培训情况 表 号:教基3347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个 01 财政资金支付 个 02 非财政资金支付 个 03 免费公益项目 个 04 到账经费 万元 05 培训时间 学时 06 培训对象 人次 07 企业职工 人次 08 党政领导干部 人次 09 教师 人次 10 农村劳动者 人次 11 在校学生 人次 12 老年人 人次 13 其他 人次 14 重点人群 — — 退役军人 人次 15 残疾人 人次 16 培训项目数量 上学年数量 — 承担培训工作的校内教师 人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 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填报。 2.填报说明: (1)培训项目数量是指针对特定培训内容开展的培训项目,包括以远程在线(线上)、集中(线下)等 开展的培训项目。同一个项目名称算一个项目。一个培训项目可以包括一个或若干个培训班,不能将培训班 的个数计算为培训项目的个数。 (2)财政资金支付是指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包括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党群部门用财政 资金支付的培训项目。 (3)非财政资金支付是指财政资金支付以外其他所有由委托单位支付费用的培训。 (4)免费公益项目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的不收取受训人员任何费用的公益性培训。 (5)到账经费按实际到款额计算。 (6)培训时间是指各项培训累计学时数。每学时按 45 分钟计算。 (7)培训对象是指培训项目所面向的培训对象累积参加人数,一个培训对象参加一个培训项目计为一人。 (8)承担培训工作的校内教师是指直接从事培训工作的本校教师,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教师。 3.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行 03+行 04; (2)行 07=行 08+行 0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 50 (五十二)高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4352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附属 指标名称 甲 代码 乙 总计 01 #女 02 #在编人员 03 教职 工数 1 专任 行政 教辅 工勤 教师 人员 人员 人员 2 3 4 5 专职 科研 人员 6 其他 附设 校外 行业 外籍 教师 导师 教师 机构 离退 休人 员 人员 7 中小 学幼 儿园 教职 工 8 9 10 11 — — — — 1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教职工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根据岗位聘用的全职为学校工作的人员(含在编人员和签订一年 以上聘用合同人员)。 (2)专任教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教育学校教师资格,学 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聘用的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为主型岗位和教学科研型 岗位人员。 (3)行政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聘用的管理岗位人员。包括具 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4)教辅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聘用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5)工勤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6)专职科研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聘用的专职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的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 (7)其他附设机构人员是指在学校附属的印刷厂、出版社等校办企业或非独立建制的医务室等机构中, 人事关系在本校并由教育经费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和独立建制的附属教学医院 人员。 (8)校外教师是指聘请外校或外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教育 学校教师资格,聘期在一学期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其他学校退休教师和本校退休教师。 (9)行业导师是指学校按照聘用流程,聘请的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无教师资格证但参与 协助教学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 (10)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用、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外籍人员,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 (11)离退休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本校的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12)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是指人事关系在本校并由教育经费支付工资的专任教师和职工等人员。 (13)在编人员是指本校教职工中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 (2)行 01>=行 02; 51 (3)行 01>=行 03。 52 (五十四)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分年龄 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代码 合计 29岁以下 30-34岁 35-39岁 40-44岁 甲 乙 1 2 3 4 5 01 #女 02 #获博士学位 03 #获硕士学位 04 正高级 05 按专业 副高级 06 技术职 中级 07 务分 初级 08 未定职级 09 博士研究生 10 #获博士学位 11 #获硕士学位 12 硕士研究生 13 #获博士学位 14 #获硕士学位 15 (学位)本科 分 学年) 指标名称 总计 按学历 表 号:教基435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16 #获博士学位 17 #获硕士学位 18 专科 19 #获博士学位 20 #获硕士学位 21 高中阶段以下 22 续表 45-49岁 50-54岁 55-59岁 60-64岁 65岁以上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 他普通高教机构、附设中职班填报。 2.填报说明: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 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 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 53 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3)本表填报时先要确定教师所获得的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是学历),再确定 学历中所获得的学位(博士、硕士是学位),本表忽略学士学位;以最后所获得的学历、学位数填报,在读人 员不计算。 (4)职称等级按照学校聘用实际岗位填报。 (5)年龄以 9 月 1 日(不含 9 月 1 日)满周岁计算。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 (2)行 01=行 05+行 06+行 07+行 08+行 09; (3)行 01=行 10+行 13+行 16+行 19+行 22; (4)行 03=行 11+行 14+行 17+行 20; (5)行 04=行 12+行 15+行 18+行 21; (6)行 01>=行 02; (7)行 01>=行 03+行 04; (8)行 10>=行 11+行 12; (9)行 13>=行 14+行 15; (10)行 16>=行 17+行 18; (11)行 19>=行 20+行 21; 。 54 (五十七)职业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所属大类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表 号:教基4257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指标名称 代码 合计 #女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未定职级 甲 乙 1 2 3 4 5 6 7 总计 01 #女 02 #实习指导课 03 农林牧渔大类 04 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 05 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 06 土木建筑大类 07 水利大类 08 装备制造大类 09 生物与化工大类 10 轻工纺织大类 11 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12 交通运输大类 13 电子与信息大类 14 医药卫生大类 15 财经商贸大类 16 旅游大类 17 文化艺术大类 18 新闻传播大类 19 教育与体育大类 20 公安与司法大类 21 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 22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附设中职班填报。 2.填报说明: 按照专任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所属领域分大类情况进行填报。对于跨大类专业任课教师,根据其工作量选 择一个大类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 (2)列 1>=列 2; (3)行 01>=行 02; (4)行 01>=行 03; (5)行 01=行 04+行 05+行 06+……+行 19+行 20+行 21+行 22。 55 (五十八)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分学科门类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表 号:教基4358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指标名称 代码 合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未定职级 甲 乙 1 2 3 4 5 6 总计 01 #女 02 哲学 03 #马克思主义哲学 04 经济学 05 法学 06 教育学 07 文学 08 历史学 09 理学 10 工学 11 农学 12 医学 13 管理学 14 艺术学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填报说明: 按照专任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所属领域分学科门类进行填报。对于跨学科门类专业任课教师,根据其工作 量选择一个学科门类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 (2)行 01>=行 02; (3)行 03>=行 04; (4)行 01=行 03+行 05+行 06+行 07+行 08+行 0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 56 (六十二)高等教育学校教师授课分类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 指标名称 码 (202 表 号:教基4362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本学年 本学年 授课专 公共基 任教师 础课 专业课 授课校 #思政 程 外教师 课 甲 乙 总计 1 2 3 4 5 本学年 公共 基础 #思政 课 课 6 7 专业课 授课行 公共基 专业课 程 8 业导师 础课 9 10 程 11 01 #女 02 正高级 03 #为本科生上课 04 副高级 05 #为本科生上课 06 中级 07 初级 08 未定职级 09 续表 本学年外籍 本学年不授 教师 公共基础课 专业课程 课专任教师 进修 科研 病休 其他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其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校外教师是指聘请外校或外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教育 学校教师资格,聘期在一学期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行业导师是指学校按照聘用流程,聘请的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无教师资格证但参与 协助教学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 (3)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的外籍人员。 3.填报说明: (1)对于学校按照聘用流程聘请的人事关系不在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的临床教师,如果有教师资格证填报 到聘请校外教师,无教师资格证填报到聘请行业导师。 (2)公共基础课是指全部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如思政类、公共外语类、数学 类、体育类、国防教育类等课程。 (3)专业课与公共基础课相对,是指根据培养目标所开设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课程。 (4)教师授课情况根据学校教务部门按当年教学计划安排公共基础课、专业课程情况填报。 4.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 (2)行 03>=行 04; (3)行 05>=行 06; (4)行 01=行 03+行 05+行 07+行 08+行 09; 57 日 (5)列 1=列 2+列 4; (6)列 5=列 6+列 8; (7)列 9=列 10+列 11; (8)列 12=列 13+列 14; (9)列 15=列 16+列 17+列 18+列 19; (10)列 2>=列 3; (11)列 6>=列 7。 58 (六十三)专任教师变动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上学年 指标名称 代码 初专任 教师数 表 号:教基4063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增加教 师数 招聘 调入 #应届 毕业生 #师范 校内变 #外校 动 7 8 #学段 其他 调整 生 甲 乙 1 2 3 4 5 6 9 学前教育 01 - #女 02 - 小学 03 #女 04 初中 05 #女 06 普通高中 07 #女 08 特殊教育学校 #女 中等职业学校 #女 高等教育学校 #女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10 续表 减少教师 本学年初专任 数 退休 死亡 调出 辞职 校内变动 11 12 13 14 15 16 #学段调整 17 其他 教师数 18 1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填报说明: (1)招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流程,并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专任教师。 (2)师范生是指按照师范类专业培养方案,在毕业前修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规定有关课程,且完成累计 不少于 18 周教育实践的学生,包括在师范专业以及在兼招专业中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培养的学生。 (3)调入是指外校或外单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调入流程到本校专任教师岗位。 (4)增加教师中“校内变动”是指校内具有教师资格的非专任教师调整为专任教师;减少教师中“校内 变动”是指校内专任教师调整为非专任教师。还包括同一所学校内不同学段之间专任教师的调整,如:九年 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段和初中段之间的调整。 (5)辞职是指专任教师主动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3.审核关系: 59 (1)行 01>=行 02; (2)行 03>=行 04; (3)行 05>=行 06; (4)行 07>=行 08; (5)行 09>=行 10; (6)行 11>=行 12; (7)行 13>=行 14; (8)列 2=列 3+列 6+列 8+列 10; (9)列 11=列 12+列 13+列 14+列 15+列 16+列 18; (10)列 19=列 1+列 2-列 11; (11)列 3>=列 4; (12)列 4>=列 5; (13)列 6>=列 7; (14)列 8>=列 9; (15)列 16>=列 17。 60 (六十四)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406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指标名称 代码 合计 #女 #接受过专业教育 甲 乙 1 2 3 总计 01 #女 02 按专业技术职务分 按学历分 正高级 03 副高级 04 中级 05 初级 06 未定职级 07 博士研究生 08 硕士研究生 09 本科 10 专科以下 11 — 续表 按工作年限分 4 年以下 5-10 年 11-20 年 21 年以上 4 5 6 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小学、小学教学点、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其他普通 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是指在高等教育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职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 (2)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是指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职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 (3)接受过专业教育是指心理学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或者接受过心理学专业培训的心 理咨询工作人员。 3.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 (2)行 01=行 03+行 04+行 05+行 06+行 07; (3)行 01=行 08+行 09+行 10+行 11; (4)列 1>=列 2; (5)列 1>=列 3; (6)列 1=列 4+列 5+列 6+列 7。 61 (六十五)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指标名称 代码 合计 表 号:教基4365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人事关系 在本校 甲 乙 总计 01 #女 02 1 2 29岁以下 30-34岁 35-39岁 3 4 5 — 按专业 正高级 03 技术职 副高级 04 务分 中级 05 博士导师 06 & & & & & #女 07 & — & & & 按指导 硕士导师 08 关系分 #女 09 博士、硕士导师 #女 — 10 & & & & & 11 & — & & & 续表 40-44岁 45-49岁 50-54岁 55-59岁 60-64岁 65岁以上 6 7 8 9 10 1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填报。 2.填报说明: 博士导师数据来源于教育部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系统。学校如对自动生成的博士生导师统计数据修正, 需说明修正原因和依据。 行 06、07、10、11 来源于教育部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系统。 3.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 (2)行 06>=行 07; (3)行 08>=行 09; (4)行 10>=行 11; (5)行 01=行 03+行 04+行 05; (6)行 01=行 06+行 08+行 10; (7)行 02=行 07+行 09+行 11; (8)列 1>=列 2; (9)列 1=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列 10+列 11。 62 (六十六)专职辅导员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4366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本专科 指标名称 甲 代码 乙 总计 01 #女 02 按 行 政 职 务 分 正处级 03 副处级 04 正科级 05 副科级以下 06 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正高级 07 副高级 08 中级 09 初级 10 未定职级 11 博士研究生 12 硕士研究生 13 本科 14 专科以下 15 按 学 历 分 合计 1 #女 2 生专职 19岁以 20-29 30-39 40-49 50岁以 辅导员 下 岁 岁 岁 上 3 4 5 6 7 8 — 续表 研究生专职辅 导员 19岁以下 20-29岁 30-39岁 40-49岁 50岁以上 9 10 11 12 13 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其他普 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专职辅导员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学校聘用的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 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3.填报说明: 年龄以 9 月 1 日(不含 9 月 1 日)满周岁计算。 4.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 (2)行 01=行 03+行 04+行 05+行 06; 63 (3)行 01=行 07+行 08+行 09+行 10+行 11; (4)行 0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 (5)列 1>=列 2; (6)列 1=列 3+列 9; (7)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8)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列 14。 64 (六十七)教职工其他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甲 乙 01 #女 02 专任教师 03 幼儿园 04 #女 05 小学 06 #女 07 初中 08 #女 09 普通高中 10 #女 11 特殊教育 12 #女 13 #女 高等教育学校 #女 学年) 代码 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 教职工 中等职业学校 (202 1 2 表 号:教基4067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3 香港 澳门 台湾 华侨 少数民族 4 5 6 7 8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幼儿园、小学、小学教学点、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十 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 校、高等专科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附设幼儿班、附设小学班、附设普通初中班、附设职业 初中班、附设普通高中班、附设中职班、附设特教班填报。 2.填报说明: (1)香港是指具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教职工。 (2)澳门是指具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教职工。 (3)台湾是指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教职工。 (4)华侨是指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 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教职工。 (5))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按照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均在学校进行填报。对于既有中共党员 身份又有共青团员身份的教职工按照实际要分别统计。 3.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 (2)行 04>=行 05; (3)行 06>=行 07; (4)行 08>=行 09; (5)行 10>=行 11; (6)行 12>=行 13; 65 (7)行 14>=行 15; (8)行 16>=行 17; (9)行 03=行 04+行 06+行 08+行 10+行 12+行 14+行 16。 66 (六十八)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表 号:教基4068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上学年数量 甲 乙 丙 1 人 01 36 学时以下 人 02 37-72 学时 人 03 73-108 学时 人 04 109 学时以上 人 05 按层次划分 — — #国家级 人 06 #省级 人 07 #地级 人 08 #县级 人 09 #校级 人 10 #国(境)外 人 11 接受过培训的专任教师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填报说明: (1)接受过培训专任教师是指上学年内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认 可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培训的人数。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跟岗实践。 (2)学时是指参加培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可取得培训结业证明的每位学员的学时。可按照学时为 45 分钟,每天最多计 8 学时换算。不足 45 分钟不予换算学时。 (3)国家级是指上学年专任教师中参加过中央部委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人数。 (4)省级是指上学年专任教师中参加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人数。 (5)地级是指上学年专任教师中参加过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人数。 (6)县级是指上学年专任教师中参加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培训人数。 (7)学校级是指上学年专任教师中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校本研修人数。 3.审核关系: (1)行 01=行 02+行 03+行 04+行 05。 67 (七十四)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表 号:教基5374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平方米 学年) 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 指标名称 代 上学年 码 校舍建 增加面 减少面 积 积 2 3 筑面积 正在施 非学校 本学年 工校舍 产权校 校舍建 建筑面 舍建筑 筑面积 积 面积 4 5 独立使 共同使 用 用 6 7 8 乙 1 01 & & & & & & #C 级危房 02 & & & & & & #D 级危房 03 & & & & & & #被外单位租(借)用 04 & & & & & & 05 & & & & & & 06 & & & & & & 07 & & & & & & 实验实习用房 08 & & & & & & 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 09 & & & & & & 图书馆 10 & & & & & & 室内体育用房 11 & & & & & & 师生活动用房 12 & & & & & & 会堂 13 & & & & & & 继续教育用房 14 & & & & & & 二、行政办公用房 15 & & & & & & 校行政办公用房 16 & & & & & &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17 & & & & & & 18 & & & & & & 学生宿舍(公寓) 19 & & & & & & 食堂 20 & & & & & &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 21 & & & & & & 后勤及辅助用房 22 & & & & & & 四、教工住宅 23 & & & — — — 五、其他用房 24 & & & & & & 甲 总计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 教室 #艺术院校专业课教室 三、生活用房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 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积。 (2)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 (3)正在施工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 (4)独立使用是指学校独立享用政府或社会提供的非学校产权办学资源。 (5)共同使用是指本校与其他学校共享政府或社会提供的非学校产权办学资源。 (6)C 级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 68 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以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准。 (7)D 级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 状态,构成整幢危房。以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准。 (8)被外单位租(借)用是指学校校舍由于历史或闲置等原因,被外单位租用或借用一年以上的面积。 3.填报说明: (1)教学及辅助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中的教学实训用房中的教室、 实验实习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继续教育用 房。 (2)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 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 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等。 (3)实验实习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 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 补助用房。艺术院校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 棚、洗印车间等用房。体育院校可包含室内体育用房 (4)专职科研机构用房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 室等专业用房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 (5)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 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用房等。 (6)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体质测试用 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7)师生活动用房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文娱活 动等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8)会堂是指具有集会、演出、学术报告、校际交流等活动功能的用房。 (9)继续教育用房包括主要用于继续教育的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 (10)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中的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级 教师办公用房。 (11)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 务管理用房等。 (12)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 室及接待室等。 (13)生活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中的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 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辅助用房。 (14)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15)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品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 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16)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17)后勤及辅助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 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 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18)教工住宅是指学校已出售给个人、房屋所有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而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学校的教 职工住宅。 (19)其他用房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商业用房,产业用房,对外招生的附中、附小、幼儿 园,对外开放的医院,交流中心、接待中心,师范院校的培训中心、博物馆等以及被外单位租(借)用面积。 (20)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 (21)门厅、楼梯、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功能类型比例分摊。 4.审核关系: (1)列 4=列 1+列 2-列 3; (2)列 6=列 7+列 8; (3)行 01>=行 02; (4)行 01>=行 03; (5)行 01>=行 04; (6)行 01=行 05+行 15+行 18+行 23+行 24; (7)行 05=行 06+行 08+行 0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 (8)行 15=行 16+行 17; (9)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 (10)行 06>=行 07。 69 (七十七)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资产等办学条件 表 号:教基5377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学校产权 甲 乙 丙 平方米 01 #绿化用地面积 平方米 02 #运动场地面积 平方米 03 个 04 11 人制足球场 个 05 7 人制足球场 个 06 5 人制足球场 个 07 册 08 #当年新增 册 09 数字资源量 - - 电子图书 册 10 电子期刊 册 11 学位论文 册 12 音视频 小时 13 套 14 仿真实验软件 套 15 仿真实训软件 套 16 仿真实习软件 套 17 台 18 教师终端数 台 19 学生终端数 台 20 间 21 间 22 万元 23 万元 24 占地面积 校园足球场 图书 职业教育仿真实训资源量 数字终端数 教室 #网络多媒体教室 固定资产总值 #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资产值 非学校产 权 独立使用 共同使用 1 2 3 4 - - - - 万元 #当年新增 2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 人高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填报说明: (1)占地面积是指学校校园内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及校办工厂等土地面积。 (2)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学校占地面积中用于种植花草、树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积。包括集中绿地、水 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3)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田径场地、球 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 (4)校园足球场是指建在校园内,按相关建设标准建设的专门用于足球运动训练、比赛、健身等使用的 室内外体育场地。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对于比赛区(划线区),11 人制足球场 70 的一般不小于 90*45 米,7 人制足球场一般不小于 60*40 米,5 人制足球场一般不小于 25*15 米;缓冲区为边 和底线外各 1 米。 (5)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阅览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 (6)图书当年新增是指上学年期间学校产权图书增加的数量。包括购买,接受捐赠、政府划拨调配等。 (7)电子图书(册)指统计纳入馆藏目录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的数量,包括与图书类似的出版物,如研 究报告、会议论文集、标准等以全文电子图书数据库形式和按单种挑选订购的电子图书。电子图书 1 种算 1 册,不同数据库包含的同种书分别计算。试用的数字资源和免费使用的数字资源,随纸本书刊所配的光盘以 及非书资料,不作为数字资源计量。 (8)电子期刊(册)指统计纳入馆藏目录可供使用的全文电子期刊的数量,包括与期刊类似的连续出版 物等以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形式和按单种挑选订购的全文电子期刊。中文电子期刊每种每年算 1 册,外文电 子期刊每种每年算 2 册,不同数据库包含的同种期刊分别计算。试用的数字资源和免费使用的数字资源,随 纸本书刊所配的光盘以及非书资料,不作为数字资源计量。 (9)学位论文(册)指统计纳入馆藏目录可供使用的电子版学位论文的数量,包括包括本校原生的和付 费购买的学位论文等以全文学位论文数据库形式和按单种挑选订购全文电子版学位论文。1 种算 1 册,不同 数据库包含的同种学位论文分别计算。试用的数字资源和免费使用的数字资源,随纸本书刊所配的光盘以及 非书资料,不作为数字资源计量。 (10)音视频(小时)包括自建的和付费购买的音视频资料,音视频资源按累计时长计算,时长 1 小时 参照 1 册图书计算。试用的数字资源和免费使用的数字资源,随纸本书刊所配的光盘以及非书资料,不作为 数字资源计量。 (11)职业教育仿真实训资源量是指根据《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一切可用于职业教育教学实践 环节的数字化资源总数,包括用于工程设计与制造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和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软件 数,用于职业训练过程的仿真实训软件数等。 (12)仿真实验软件指将多媒体技术应用于实验环节中,以期达到观察现象、学会方法、自主操作的效 果,其主要教学目的是验证理论、巩固知识、培养兴趣以及培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3)仿真实训软件指应用于职业技能训练过程的软件,以期达到熟悉操作、技能养成的目的; (14)仿真实习软件指用于生产性实习中的仿真软件,主要目的是缓解下厂实习难的问题。 (15)数字终端数是指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能接入有线或无线网络的各种数字计算设备数量,主要包 括个人台式、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和各种新媒体技术设备的台数。 (16) 教师终端数是指为专任教师配备的教学用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台数和新媒体技术设备。 (17)学生终端数是指为学生配备的学习用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台数和新媒体技术设备。 (18)固定资产总值是指学校(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 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 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总值。学校的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根据财会制度填写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9)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实习等仪器设备的资 产值。根据财会制度填写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20)教学科研实习仪器设备资产值当年新增是指上学年期间学校产权仪器设备值增加的数量。包括购 买,接受捐赠、政府划拨调配等。 3.审核关系: (1)列 2=列 3+列 4; (2)行 01>=行 02+行 03; (3)行 04=行 05+行 06+行 07; (4)行 08>=行 09; (5)行 14=行 15+行 16+行 17; (6)行 18=行 19+行 20; (7)行 21>=行 22; (8)行 23>=行 24; (9)行 24>=行 25。 71 (七十八)专门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代码 (202 班数(个) 表 号:教基6178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学年) 离校人数 入校人数 在校生数 教职工数 #专任教师数 甲 乙 总计 01 #女 02 1 #少数民族 0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专门学校填报。 2.审核关系: (1)列 5>=列 6; (2)行 01>=行 02; (3)行 01>=行 03。 2 3 填表人: 72 4 联系电话: 5 报出日期:202 6 年 月 日 (八十六)高等教育学校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台账) 表 号:教基8386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2 ]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有效期至:202 实有床位数 指标名称 编号 甲 乙 ****校区 01 ****校区 02 学校产权 年 月 在校生中的住宿生 非学校产 高等职业 高等职业 普通本科 硕士研究 博士研究 权 专科学生 本科学生 生 生 生 1 2 3 4 5 产权占 独立使 未取得国 民办学 租借用其 共同 地面积 用 有土地使 校出资 他单位土 使用 用证 方土地 地 11 12 13 …… 续表 国有土 学校产 地使用 权占地 证号 面积 6 7 #未取得国 有土地使 用证 8 非学校 9 10 14 专门实 习用地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成人高校填报。 2.填报说明: (1)校区名称一般应使用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名称。若使用习惯用名时应尽可能不使用"老校区"、"新 校区"、"主校区"这样的可识别性不强的名称,可用"地名+校区"的方式(如"犀浦校区"、"海淀校区"等),但 习惯用名可以括号方式注明。单校区学校填写学校名称。 (2)当某个校区有多个土地使用权证时,将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列出。 (3)实有床位数是指截至统计时点(9 月 1 日),该校区实际拥有的可提供给在校生住宿的床位数。包 括学校产权的和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非学校产权的床位数。 (4)在校生中住宿生是指在学校(校区)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公寓)里住宿的学生。 (5)学校产权占地面积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高校土地已购置,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未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证,但经主管部门确认学校可永久使用的土地。 (6)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土地已购置,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占地 面积。 (7)专门实习用地是指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等各种专门实习用地。 3.审核关系: (1)列 7>=列 8; (2)列 9=列 10+列 14; (3)列 10=列 11+列 12+列 13。 73 (八十八)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 (台账) 表 号:教基8388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2 ]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编号 甲 乙 (202 校区 建成 名称 年份 丙 丁 学年) 有效期至:202 年 建筑层数 证 使用面 校舍建 书 其中地 其中地 地上层 地下层 积系数 上面积 下面积 数 数 (K) 1 2 3 4 5 6 筑面积 号 戊 月 (一)学校 产权校舍建 10000 筑面积 教学主楼 10001 …… (二)非学 校产权独立 使用校舍建 20000 筑面积 …… (三)非学 校产权共同 使用校舍建 30000 - 筑面积 …… (四) 正在 施工校舍建 40000 - 筑面积 …… 续表一 教学 #艺术 及辅 助用 教室 房 院校 专业 课教 专职科 实验 研机构 图 室内 师生 实习 办公及 书 体育 活动 用房 研究用 馆 用房 用房 8 9 会堂 教育 用房 行政 校行 办公 政办 用房 公用 房 房 室 7 继续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院系 及教 师办 公用 房 19 续表二 学校产权中 生活 学生宿 用房 舍(公寓) 食堂 单身教师宿 舍(公寓) 后勤及 其他 辅助用 用房 房 74 #功能 类别 教工 被外单位租 住宅 (借)用面 积 危房等级 (C 级/D 级)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大学、学院、独立学院、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填报。 2.指标解释: (1)学校产权校舍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 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 (2)非学校产权校舍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已交付使用校舍。 (3)正在施工校舍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校舍。 (4)独立使用是指学校独立享用政府或社会提供的非学校产权办学资源。 (5)共同使用是指本校与其他学校共享政府或社会提供的非学校产权办学资源。 (6)C 级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 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以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准。 (7)D 级危房是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 状态,构成整幢危房。以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准。 (8)被外单位租(借)用是指学校校舍由于历史或闲置等原因,被外单位租用或借用一年以上的面积。 3.填报说明: (1)建筑物名称以固定资产登记名称填写;正在施工的建筑名称应与基建投资计划一致。 (2)编号:以栋为单位填报;学校产权校舍,编号以‘10001-19999’为序;正在施工的校舍,编号以 ‘3XXXX’编号,XXXX 编号应承接产权校舍编号的后四位。例如:产权校舍编号编至“10385”,正在施工的 校舍编号应从“30386”编起。 (3)校区名称:与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一致。 (4)证书号:学校产权校舍,填写政府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号,没有产权证号的填写立项批复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号或其他;正在施工校舍,填写施工许可证号。 (5)建成年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年份,其中在建项目填写预计竣工年份。 (6)使用面积系数(K):建筑物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统计中,卫生间、设备间、值班室等配套功能面积应计入,地下室/人防面积不计入 K 值计算。 (7)教学及辅助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中的教学实训用房中的教室、 实验实习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继续教育用 房。 (8)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 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 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等。 (9)实验实习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 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 补助用房。艺术院校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 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体育院校可包含室内体育用房。 (10)专职科研机构用房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科研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 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量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 (11)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 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用房等。 (12)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体质测试 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13)师生活动用房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文娱 活动等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14)会堂是指具有集会、演出、学术报告、校际交流等活动功能的用房。 (15)继续教育用房包括主要用于继续教育的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 (16)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中的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 级教师办公用房。 (17)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 务管理用房等。 (18)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 议室及接待室等。 (19)生活用房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中的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 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辅助用房。 (20)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21)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品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 75 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22)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23)后勤及辅助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 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 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24)教工住宅是指学校已出售给个人、房屋所有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而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学校的教 职工住宅。 (25)其他用房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商业用房,产业用房,对外招生的附中、附小、幼儿 园,对外开放的医院,交流中心、接待中心,师范院校的培训中心、博物馆等。 (26)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建标 191-2018)。 (27)门厅、楼梯、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功能类型比例分摊。 4.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 (2)列 7=列 8+列 10+列 11+列 12+列 13+列 14+列 15+列 16; (3)列 17=列 18+列 19; (4)列 20=列 21+列 22+列 23+列 24; (5)列 8>=列 9; (6)列 25>=列 26; (7)列 1=列 7+列 17+列 20+列 25+列 27; (8)行>=20000 且<30000 时,列 1=列 30+31; (9)行 01=行 10000+行 20000+行 30000。 76 (八十九)对外开展培训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 表 号:教基8389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2 ]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学年) 有效期至:202 到账经费(万元) 培训项目名称 财政 编号 资支 付 甲 乙 XXX 培训项目 01 XXX 培训项目 02 1 年 月 培训形式 培训时间 非财政资 免费公益 金支付 项目 2 3 (学时) 4 线下 线上 5 6 线上线下相 结合 7 …… 续表 培训对象(人) 企业 职工 8 党政 领导 农村 教师 干部 9 劳动 者 10 11 重点人群(人) 在校 老年 学生 人 12 13 其他 14 退役军人 15 残疾人 16 承担培训工作教 师 校内教 师姓名 17 外聘 人员 姓名 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其 他普通高教机构、成人高校填报。 2.填报说明: (1)培训项目数量是指针对特定培训内容开展的培训项目,包括以远程在线(线上)、集中(线下)等 方式开展的培训项目。同一个项目名称算一个项目。一个培训项目可以包括一个或若干个培训班,不能将培 训班的个数计算为培训项目的个数。 (2)财政资金支付是指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包括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党群部门用财政 资金支付的培训项目。 (3)非财政资金支付是指财政资金支付以外其他所有由委托单位支付费用的培训。 (4)免费公益项目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的不收取受训人员任何费用的公益性培训。 (5)到账经费按实际到款额计算。 (6)培训时间是指各项培训累计学时数。每学时按 45 分钟计算。 (7)培训对象是指培训项目所面向的培训对象累积参加人数,一个培训对象参加一个培训项目计为一人。 (8)承担培训工作的校内教师是指直接从事培训工作的本校教师,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教师。 77 (九十)学生变动情况(季报)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 指标名称 代码 甲 乙 年 表 号:教基9090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季度) 期初在校 增加学生 学生数 数 招生 复学 转入 退役复学 其他 1 2 3 4 5 6 7 小学 01 — 初中 02 — 普通高中 03 — 中职等职教育 04 — 高职专科生 06 高职本科生 07 普通本科生 08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09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0 续表 减少学生 期末在校学生 数 毕业 结业 休学 退学 死亡 转出 应征入伍 其他 数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小学、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职业初中、完全中学、高 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业学校、附设 小学班、附设普通初中班、附设普通高中班、附设职业初中班、附设中职班填报。 2.指标解释: (1)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并完成学籍注册的新生数。 (2)复学是指因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3)毕业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数。 (4)结业是指在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 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毕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 (5)休学是指因身体状况需要,经学校同意暂时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的学生。 (6)退学是指因故中断学业、放弃学籍的学生(包括办理退学手续和不办理退学手续 的学生)。 (7)转学是指经学校同意,因故由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包括转入和转出。 3.填报说明: (1)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生按照退役复学和应征入伍填报。不包含大学生新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2)退役复学和应征入伍由录取高等教育学校填报。 4.审核关系: (1)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 (2)列 8=列 9+列 10+列 11+列 12+列 13+列 14+列 15+列 16; (3)列 15=列 1+列 2-列 8。 78 (九十一)在校生中死亡的主要原因(季报)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甲 小学 (202 年 表 号:教基9091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计量单位:人 季度) 事故灾难类 代 合 码 计 溺水 交通 乙 1 2 3 拥挤 房屋 坠楼 踩踏 倒塌 坠崖 4 5 6 社会安全类 中毒 爆炸 火灾 7 8 9 打架 校园 刑事 斗殴 伤害 案件 10 11 12 01 校园内 02 校园外 03 初中 04 校园内 05 校园外 06 普通高中 07 校园内 08 校园外 09 中等职业教育 10 校园内 11 校园外 12 高职专科生 13 校园内 14 校园外 15 高职本科生 16 校园内 17 校园外 18 普通本科生 19 校园内 20 校园外 21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2 校园内 23 校园外 24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5 校园内 26 校园外 27 续表 自然灾害类 山体 泥石 滑坡 流 13 14 单位负责人: 其他 洪水 地震 暴雨 冰雹 雪灾 15 16 17 18 19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79 龙卷 风 自杀 猝死 21 22 20 联系电话: 传染 其他 病 23 报出日期:202 24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小学、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职业初中、完全中学、高 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业学校、附设 小学班、附设普通初中班、附设普通高中班、附设职业初中班、附设中职班填报。 2.填报说明: (1)打架斗殴是指由于学生之间发生矛盾造成的死亡。 (2)校园伤害是指由于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伤害造成的死亡。 (3)刑事案件是指由于外来人员入侵,在校园及校园周边实施犯罪造成的死亡。 3.审核关系: (1)列 1=列 2+列 3+……+列 23+列 24; (2)行 01=行 02+行 03; (3)行 04=行 05+行 06; (4)行 07=行 08+行 09; (5)行 10=行 11+行 12; (6)行 13=行 14+行 15; (7)行 16=行 17+行 18; (8)行 19=行 20+行 21; (9)行 22=行 23+行 24; (10)行 25=行 26+行 27。 80 (九十二)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 年) 表 号:教基A092 制定机关:教 育 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 ] 号 有效期至:202 年 月 代码 数量 乙 丙 1 本年计划投资 万元 01 国家投资 万元 02 中央投资 万元 03 地方投资 万元 04 省本级 万元 05 市本级 万元 06 县本级 万元 07 自筹及其他投资 万元 08 本年完成投资合计 万元 09 本年完成投资按来源分 — — 万元 10 中央投资 万元 11 地方投资 万元 12 省本级 万元 13 市本级 万元 14 县本级 万元 15 自筹及其他投资 万元 16 单位自筹 万元 17 万元 18 社会资金 万元 19 个人集资 万元 20 无偿捐赠 万元 21 利用外资 万元 22 其他 万元 23 本年完成投资按构成分(高校) — — 建安工程 万元 24 设备购置 万元 25 学校(机构)名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标名称 甲 国家投资 #银行贷款 (202 计量 单位 81 其他 万元 26 本年施工建筑面积 平方米 27 #本年新开工 平方米 28 本年竣工建筑面积 平方米 29 教学及辅助用房 平方米 30 教室 平方米 31 图书馆 平方米 32 实验室及实习场所 平方米 33 体育馆 平方米 34 其他 平方米 35 行政办公用房 平方米 36 生活服务用房 平方米 37 学生宿舍 平方米 38 教工宿舍 平方米 39 食堂 平方米 40 其他 平方米 41 教职工住宅 平方米 42 其他用房 平方米 43 平方米 44 本年新增土地面积 万元 45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2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范围: 本表由各级各类学校填报。 2.指标解释: (1)本年计划投资是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如计划在年内有调整的, 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2)中央投资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3)地方投资是指由地方(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4)自筹及其他投资是指除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5)本年完成投资合计是指从本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年 12 月 31 日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6)本年完成投资按来源分:1.国家投资:与本年计划投资指标解释相同;2.自筹及其他:指建设单位 报告期内完成的除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其他所有基建投资;3.学校自筹:是指建设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完成 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4.银行贷款:是指建设单位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 建设的各项贷款;5.社会资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告期内引进社会投资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额;6.个人集资: 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告期内利用个人资金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额;7.无偿捐赠:是指建设单位利用国内外团体、 个人赠款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额;8.利用外资: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告期内利用各种境外资金完成的基本建设 投资额,包括各种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等;9.其他: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告期内利用除以上各种 资金之外的其它资金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额。 (7)建安工程,1.各种房屋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 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线的敷设工程;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 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由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 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气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4.防空、地 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5.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装设工程,附属于被 82 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6.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的试运工作等。 (8)设备购置是指建设单位按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价值。(单个设备 800 元以上的计入统计)。 (9)其他费用是指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安工程和设备购置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 产的设计、勘查、土地征用等费用。 (10)本年施工面积是指本年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面积,上年开工跨入本期 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年已停建在本年复工的房屋面积,本年竣工和本年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其 建筑面积仍计入本年施工建筑面积中。 (11)本年新开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的施工建筑面积。 (12)本年竣工面积:是指在本年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经有关 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13)教工宿舍教工宿舍是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用于教职工临时休息或者周转的宿舍用房; (14)本年新增土地面积:是指报告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增的土地面积,并已办理土地产权证。 (15)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本年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 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包括:1.已经相关部门或机 构批复确认的新增固定资产价值;2.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但未经批复确认的新增固定资 产价值,按工程监理提供的投资完成额和该项目发生的其他费用之和估报。 4.审核说明: (1)行 01=行 02+行 08; (2)行 02=行 03+行 04; (3)行 04=行 05+行 06+行 07; (4)行 9=行 10+行 16; (5)行 9=行 24+行 25+行 26; (6)行 10=行 11+行 12; (7)行 12=行 13+行 14+行 15; (8)行 16=行 17+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 (9)行 17>行 18; (10)行 27>=行 28; (11)行 29=行 30+行 36+行 37+行 42+行 43; (12)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 (13)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