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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 晋中学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1 晋中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学生考勤 第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课堂讨论、社 会实践、军训、劳动等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进行考勤。 第二条 学生考勤统计标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 1 学时 计,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开会等无故缺席,按 实际授课时间计旷课学时。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 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条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 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注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教学学 院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学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的领导分别批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者,事后应补办请假手 续,补假时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请 假期满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者,应当履行续假手续。 第六条 放假回家应按规定时间离校,擅自提前离校者作旷 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平时考勤工作由纪律委员负责,按迟到、早退、 旷课及时检查登记,并于星期五下午向班主任进行汇报。 第二章 第八条 学习要求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遵守公寓管理制度。 2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时间内应当自觉遵守如下纪律: (一)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认真听讲,严守课堂秩序,按时完成作业和教师提出 的各项要求; (三)不在教学区内特别是教室和教学楼走廊内大声喧哗和 打闹,不在教室内进行妨碍和干扰他人学习的其他活动; (四)上课时间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五)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六)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及时、独立的完成作业, 创造性地开展学习活动。 第十条 教室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进入教室后应当 遵守如下要求: (一)保持肃静,不喧哗; (二)保持服饰整洁、得体、大方; (三)爱护教室财产设备,不随意移动,不得污损。凡丢失 或属人为损坏的,要按学校的规定赔偿; (四)保持室内外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不抽烟。建立值日制度,定期打扫,及时擦净黑板; (五)尊敬师长,同学间要互敬、互助。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宿舍管理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安排集体住宿。未经批 准,任何人不得在外住宿走读。经批准进行走读的学生,应当按 3 协议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住房应当按分配的房间、床位居住,未经同 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 需向学校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宿舍用具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污损。 第十四条 严禁私接电源、分解电器设备、使用多灯照明, 严禁使用热水棒、电热壶、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五条 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不影响他人休息。夜 晚关楼门后,迟回者应当登记,并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室内外 清洁,未经允许不在宿舍内留宿外人。 第十七条 除执行公务或突发特殊情况外,男女生均不进入 异性宿舍。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不随意堆放垃 圾杂物,不从室内或窗口向外倒水、扔东西;不将剩饭菜倒入水 池内;不在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不用常流水洗涮。 违反以上规定,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按校规校纪给予处罚。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生活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 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 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 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 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 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 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 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证的管理 学生证的编号、填发、登记注册工作由教务处 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复查合格注册后,发给学生证,以证 明其身份。学生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污损和转借,并应随 5 身携带备用。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 在教学学院报到,由教学学院以班为单位在开学两周内统一办理 注册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证破损或遗失,由学生本人书面写明原因, 班主任、教学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注意见后,到教务 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有意涂改、毁坏学生证的学 生,应当视其情节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 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转学,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毕业离 校时由教务处加盖“注销”章后由学生自己留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以前的办法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