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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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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 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体育局,体 育总局有关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体育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加快建设体育强 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决策部署 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 体育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体育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 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 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体育专业人 员特点,以解决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为导向,统筹设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 立适应发展需要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3.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 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让深耕专业、做出贡 献的体育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开放创新。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社会化评 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 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优化公共服 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 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 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 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2.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 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 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 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3.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 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 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4.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 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 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5.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 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 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体育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 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 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体育 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 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 不当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 不得申报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 评价标准。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同时考虑根据执教对象、 执教内容等不同岗位教练员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 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 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 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取消不适应体育专业人才队 伍发展需要的限制条件,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3.突出评价实际贡献。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 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 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 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 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 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体育总 局研究制定《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 区可根据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体育社会组 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 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 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 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体育专业人员自主申报、业内专家公正评价、 单位择优使用、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类型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需求。 4.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职称评 审委员会评审专业、体育项目和人员范围。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 审专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职 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 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 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评审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整 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5.逐步探索职称与国内外评价体系接轨互认。鼓励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制定本项目、本领域专业人员评价标准。探索制定职称与 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 6.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 向作用,紧密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 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 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加 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省(区、市)或符合条 件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组建 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按照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体育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逐步推动专业水平较高、影响力较强、自律规范的各级体育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健全职称评审服务体系。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体育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动评审信息互通 共享,建立完备的体育职称评审数据平台。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地区间、专 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涉及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 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 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 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考虑 和解决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 面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附件:1. 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 2020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 1 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 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五、教练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 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 务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教练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 势。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 位除外):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 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 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 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 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多次达 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 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4.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 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四)国家级教练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 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 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 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一 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两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十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五人进入国 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两次奥 运会前三名,或三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4.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六、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 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 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 体能锻炼标准。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一年以上,或训练 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为时间界限。 七、对于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 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 群众体育领域。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参加各 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一年以上的人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 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所执教人群数量、范围、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等开展群 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 其中,以社会效益作为成绩申报教练员职称的,初级教练须积极参与群众体育活 动,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中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 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高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 大的社会效益;国家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 社会效益。 附件 2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五、运动防护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 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 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一年,经考核 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 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两年;或 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 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 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 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 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两年。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 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 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 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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