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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校区东区排水单元达标整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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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校区东区排水单元达标整改工程施工监理合同.doc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天河校区东区排水单元达标整改工程施工 监理 2、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3、工程规模:学校拟实施天河校区东区排水单元达标整改工程,根据建设工程 施工监理标准、规范及要求对上述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 位按图施工。 4、监理酬金: 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分期 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结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工程 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七、在合同服务期内,监理人至少派 2 名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驻现场开 展施工监理工作,委托人每次监理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支 付 1000 元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或任何一笔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会议通知必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因特殊情况需请 假的,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项目负责人不按时参加的每人每次向委托 1 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按时参加的每人每次向委托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当期进度款或任何一笔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本合同一式柒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叁份。 甲方: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 963 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020-87745777 电话: 开户银行:广东省广州市农业银行五仙桥 开户银行: 支行 帐号: 44059801040000144 账号: 邮政编码:510510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 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 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 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 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 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 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 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 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 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 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 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 同中予以明确。 4 监理人权利 第十四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 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 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 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 款。 5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 员。 第十六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 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 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 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 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九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 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 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 同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 6 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 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 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 知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 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20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 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 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 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20 日前通知对方,因 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 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 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 知后 7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 发出后 15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 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 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 7 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 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 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 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第三十六条 他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 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三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 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 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 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 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8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 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 进行补充、删改或修改,其条款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 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 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及验收规范;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 招、投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 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0319—2013) 。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 天河校区东区排水单元达标整改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 二、监理工作内容: 1、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2、监理过程中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 地方建设安装规程以及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活动;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 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3、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说明及有关文件规定 的厂家、型号和规格以及质量标准。 4、根据有关的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检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提 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5、核实各阶段和各分项工程的工作量。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控制工程 投资。 6、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的检验、验收以 及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的 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委托人组织最终综合验收。 7、配合业主做好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8、组织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及监督处理方案的执行。 9、尽职尽责提出合理化建议。 10 10、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在监理单位进场前三天提供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各一份。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该工程监理酬金为 元(含税),(大写: ),总价包干,结算不作调 整。 第六条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监理费。每次付款前,中 标单位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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