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

Fantastic Dragon--神奇的龙4 页 107.758 KB下载文档
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清新环保罚字〔2017〕29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29 号 广东荣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084533858E 法定代表人:陶淑芳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告星村委告星村(森叶纸厂西北 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 年 2 月 21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 司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废水规范化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督 性监测。根据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 2017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 监督性《监测报告》清新环监 W 字(2017)第 022 号显示,你公 司 2017 年 2 月 21 日 废 水 规 范 化 排 放 口 排 放 废 水 中 总 磷 为 1.54mg/L , 超 过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918-2002)一级标准 B 标准限值的 0.54 倍。 2017 年 4 月 25 日,我局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 1 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新环保违改字〔2017〕43 号) , 责令你公司 1、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2、15 日内将整改情况 书面向我局汇报。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报 告编号:清新环监 W 字(2017)第 022 号) 、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 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 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相 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4 月 24 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告字〔2017〕10 号)及 2017 年 4 月 25 日《清新 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 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中§3.1 裁量标准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水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 2 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排污 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你公司 2017 年 2 月 21 日超标排污行为 应缴纳排污费为 5434 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三倍的罚款,即人民币 16302 元。(应缴纳 排污费 5434 元×3)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3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4 Z U 15 日 2017 年 5 月 M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 H f c 1 8 x Y B A g a l P f c 2 A y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