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doc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 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 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 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 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 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 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 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 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 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 6000 元。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 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 3 月根据 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但最长 不超过 14 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 2 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 4 年 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 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 12 月 21 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 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 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 学生毕业后第 3 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 12 月 20 日结算一次,若有提 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分 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就读省外高校 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 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 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 7 月至 9 月,具体时间每年 7 月通过 公告发布。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盖有学校公章的贷款申请表两 份;(2)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学生和 1 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 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 第十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审核借款申 请人信息和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在确认学生所属学校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后在开行业务管 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并打印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受理证 明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 10 月 20 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寄送县级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放弃贷款。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回执信息录入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并编 制贷款申请汇总表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开行江 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于 11 月份将贷款金额划入学生支付宝个人账户。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关于正常本息回收。县资助中心自 11 月 21 日起可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 看本年度需还款学生明细及金额,提前通知学生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采用邮储的存入邮储帐 户),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前 10 日内将足额资金充值到支付宝帐户(采用邮储的存入 邮储帐户),逾期罚息。 第十六条 关于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于 1 月-10 月的每月 9 日前向县资助中心 提交还款申请,并同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帐户(采用邮储的存入邮储帐户) 第十七条 关于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组织各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协助下,做好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与核对工作,并在每 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各级财政及高校应承担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工作,编制《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开行江 苏分行核对。每年 11 月 21 日前,开行江苏分行核对后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贴息金 额的报表和材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归集财政贴息资金,并在结 息日 12 月 21 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开行江苏分行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开 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实时维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代理行每月生成贷款数据交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代理行核对账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行江苏分行。如遇开行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 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台账管理。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开行江苏分行格式要求建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汇 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通过系统对台 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开行江苏分行 授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变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 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 证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 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账户 信息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 将借款人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通知代理行,并保存相关变更申请资料备查。 还款计划变更是指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约 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 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得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流程同账户变更流程。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 : 第一类是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后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 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回执、贷 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第二类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要求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及时整理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档案,同时对自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开行江 苏分行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 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对此负有督导、督促、审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质量分类及不良资产处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产质量指导意见》,于每季度 末月的 20 日完成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并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分类结果报省 级资助中心。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不良资产的风险补偿和政府分担、核销等 各项工作。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 送上季度贷款本息逾期超过 3 个月的借款学生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 分行。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在每年 3 月 20 日核算当期实际违约金额作为违约损失,并提交省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开行江苏分行从风险补偿金中划转资金弥补 损失。超出部分由开行江苏分行与县级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 款学生本息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 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政府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 行江苏分行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对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对于经 采取风险补偿弥补、政府分担损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 贷款,开行江苏分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账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第二十三条 风险监控。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对各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及 当年违约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控,按发生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对于超过风险 补偿金的损失,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 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 x 采取措施 Ⅰ级 X≤8% 正常管理 Ⅱ级 8%<X≤13%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Ⅲ级 X>13%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第二十四条 贷后监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 好各项贷后监控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开行江苏分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和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 庭,跟踪管理贷款。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 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存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 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开行江苏分行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定期汇总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辖区内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就学情况、 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开行江苏分行。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 应及时向开行江苏分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 措施。 开行江苏分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 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八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 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 15%一次性 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 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 1 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足额 划拨。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 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各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 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