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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国美术学院学工在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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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来资助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 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 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 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 〔2010〕16 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第三条 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5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 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程序认定。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按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第三章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 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 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 本着“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 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 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 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 第十条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款项后,分春秋两季打入受助学生 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 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美术学院本专科 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3〕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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