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关院经〔2020〕10号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doc

变了音的乐、4 页 45.998 KB下载文档
关院经〔2020〕10号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doc关院经〔2020〕10号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doc关院经〔2020〕10号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doc关院经〔2020〕10号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关院经〔2020〕10号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doc

上海海关学院处室文件 关院经〔2020〕10 号 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海关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 强我院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 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提高学 生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并为教学质量评估 提供依据。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 “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为 3~5 名,设组长 1 名。学院 督导组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四条 教学督导原则上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授组成:具有较 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学科专业背景 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要求,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 平,身体健康。校内人员担任学院督导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教学工作。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学院各教研室 在本科或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开设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效 果;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开展教研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教风、学风建设,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二)反映教学情况。反映教师遵守教学规范、执行培养方案和 其他教学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况;反映教师教学经验,向院领导和 有关部门提出推广的建议并协助实施;反映教学效果差或违反教 学规章制度的教师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提出咨询意见。对稳定教学秩序,合理安排教学、提高教 学质量等涉及学院教学改革和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向院领导和有 关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其职责时,有以下权力: (一)学院教学督导凭“教学督导证”进入校内教室、实验室、 网络在线课堂等教学场所听课, 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二)学院教学督导组可以调阅学院存档的有关教学文件与材料 (如试卷、论文、实习、实验等相关文件材料)。学院教学督导 组在调阅有关材料时,应提前一周通知学院院办主任,由院办将 提前准备所需调阅材料。调阅工作在学院会议室进行,调阅时间 原则上以一周为限,由教学督导组负责保证所调阅材料的安全性 与完整性。 (三)学院教学督导组可以调阅我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教师 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讲稿教案等)以及备课资料。教 学督导调阅教师的有关材料时,应提前一周通知学院院办主任, —2— 由院办负责提前准备该教师的有关材料。调阅工作原则上在学院 会议室进行,调阅时间以一周为限,由调阅的教学督导负责保证 所调阅材料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四)学院教学督导组有权在学院内进行各项教学调研活动,通 过组织或参加教师和学生教学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监 督和检查学院落实和执行各级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教学督导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学院有关人员要 积极配合。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进入教学场所听课可 1~2 人同行。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每次听课应 至少听满 2 课时,一学期对一位任课教师的同一门课程听课一般 不超过 4 次。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听课前务必先查阅被听课教师的授课计 划。如有必要可查阅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听课后要主动与被听课教师进行沟通, 对其授课进行指导,并填写学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督导听课记 录”和“督导听课评价表”。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每学期根据教学质量管理要求,对上一 学期课程考核试卷进行复查,并填写“试卷复审分析表”。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根据教学中心工作,并分别与学期初、 中、末(第 2 周、第 10 周、第 16 周)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学期 初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总结教学督导 工作,并可由教学督导组长汇总后通过书面报告等形式,提出完 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学院领导决策参考。 —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督导工作津贴标准,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并视具 体承担的工作情况,参照校级督导工作津贴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通过,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2020 年 4 月 9 日 本处:存档(1)。 —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