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办法(试行).doc
上海海关学院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师资队 伍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促进教师与海关发展、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提高教师课堂 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是指我院中青年 教师与行业专家形成教学科研团队,双方共同就本行业、本 专业相关专题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青年教师是指 50 周岁以下、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近 3 年学年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学科研 人员(思政辅导员除外)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专家是指经海关评审推荐的 海关专家、海关局处级领导、特别优秀的科级领导;经企业、 行业协会等推荐的业务骨干、部门以上领导等人员。 第五条 行业专家采用组织推荐制,可由学院根据课程 与专业建设需要联系海关人教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推荐, 也可由系部或专业教师提名推荐,学院征求被推荐对象所在 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 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申请程序如下: (一)学院定期公布结对申请数量; -1- (二)符合条件的教师向系部提出结对申请,同时提名 行业专家结对人选; (三)所在系部对申请结对教师进行初审; (四)人事处对申请教师审核,同时征求提名行业专家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对有结对意向但无行业专家人 选的,人事处商系(部)根据实际情况与行业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联系,尽力为符合条件教师配备行业专家结对人选; (五)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结对名单; (六)结对名单公布并签订结对协议书; (七)结对正式之日起 1 个月内,结对双方商定提交结 对工作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的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实 施期限为 3 年。结对期间,学院提供结对经费,主要用于结 对双方(以专家为主)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等活动, 经费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为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 实施的日常管理部门,要为结对活动开展提供帮助和指导, 鼓励并支持结对教师开展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对结对所需 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期间,结对双方 除保持经常性联系外,应共同完成下列任务: (一)教师定期赴结对专家所在海关、企业的业务一线 -2- 学习了解业务发展现状、参与业务研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 (二)结对专家定期参与结对教师所任课程的实践教学 或为结对教师所任教班级组织专题讲座,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 (三)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期间,教师与行业专 家应合作完成专业研究课题 1 项,研究课题采取项目制,具 体确立和实施程序如下: 1. 正式结对之日起半年内,结对教师与行业专家共同研 究确定选题并撰写开题报告,由学院组织校内专家和行业专 家就选题情况进行立项评审。 2.选题立项 1 年后,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就项目进展情 况进行中期检查。 3. 选题立项 2 年后,结对教师与行业专家共同撰写结题 报告,并提交研究成果,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通讯评审。 其中,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可以是以下所列形式之一: (1)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在相关实践领域被采纳应用, 一般应由厅局级单位出具采纳证明; (2)研究报告或论文,获得厅局级(纵向)以上奖励; (3)以论文形式在核心期刊、行业公认的学术期刊、 行业政策研究专刊或专栏公开发表; (4)其他相当的成果。 -3- 中青年教师与行业专家结对期结束,应参加学 第十条 院组织的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一)结对双方共同完成工作总结,填写中青年教师与 行业专家结对总结表,提交结对成果(如参与实践教学相关 记录、业务一线搜集案例情况、双方学习交流情况、合作情 况及相关研究成果等); (二)所在系(部)根据结对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 建议意见,提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征求行业专家所在单位意见,并结合系部 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审定; (四)结对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取消 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参与专家结对,并将参 与结对情况作为教师实践培训内容存入个人档案;对于结对 成效明显的教师在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聘任、学年考核优秀评 定、学年评先优先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结对成效明显的行业专家,学院要向专家所在单位 予以积极反馈,并优先考虑聘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权人事 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