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会经费管理.docx
小金库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 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 列入学校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二、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 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 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 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 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 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 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有 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 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 “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 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九、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摘自《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18 号)、《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 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 号)《设立“小金库” 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 〔2009〕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