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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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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1〕74 号 关于印发《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 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曙光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 《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办法(试行)》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 好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 2021 年 10 月 18 日 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 出让办法(试行) 为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 规范我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权出让行为,保障城市交通协 调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 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产使用 收入管理办法>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 号)等规定,结 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障 经营者、资产所有权人和公众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多渠道 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临河建成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2- 三、适用类别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 权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二)部分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需要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权,非国有出资人可以直接取 得经营权,但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土地需上缴用地补偿费。 四、职责划分 区执法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和收入征 收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地进行规划核实。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 入财政专户。 区审计局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五、用地补偿费用 1.用地补偿费用采取固定补偿方式:根据占用土地面 积及地理位置按照确定公开的单位价格核算后进行补偿。 2.补偿标准:遵循“商业圈高于居住区、繁华路段高 于非繁华路段、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的原则,结合我 区发展现状,将临河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含停车泊位)占用 国有资产土地补偿费划分为两类。 繁华商业区:城市繁华地段、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 的区域,按照每年每平米 20 元收取。 非繁华商业区:停车位基本满足,供求基本平衡的区 域,按照每年每平米 15 元收取。 -3- 六、出让期限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 2 年。 七、其他事项 (一) 出让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的停车泊位,不得占 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未 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将停车场 挪作他用。 (二)因经营导致道路毁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或 修复。 (三)区执法局对出让经营权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 让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 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 地的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五)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调整变更的,或因道 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终止 经营权的,由区执法局收回其经营权,并会同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根据招标(合同)价格和使用时间进行补偿。 (六)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公共停车场实施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严格遵守有偿出让经营权相关规定。经营人不得侵害 群众利益,否则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4-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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