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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附件:微山县县级首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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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微山县县级首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共 43 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无法律法规依据 县经信局负 责市级资金 的受理上报, 不需要企业 额外提交真 实性声明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提 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缴费 单位,仍需要 提供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证 一、县经信局 1 民营经济 (中小企业) (1)材料真实性声明 专项资金补 助 无 无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社会保险 登记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1 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申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 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 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 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 有关证件、资料。” 规章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3)流动人事档案 3 企业管理、 专业技术人 员流动服务 (4)企业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商调函 (5)企业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交流登记表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 行规定》(人发〔1996〕118 号)第 三章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 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 调档函, 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 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 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 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 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2.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鲁政发 〔1995〕12 号)第七条:“技术、管 理人员可以通过调动、辞去现职的形 式流动。”第十一条:“属于辞去现职 后一年内被新单位聘用的,由政府人 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 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规章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 号)最新政策要求,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 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 接办理转递手续,不再 需要相关证明或盖章类 材料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其他规范 性文件 全市已建立社会信用体 系,不再要求单位出具 诚信承诺书 其他规范 性文件 目前已基本实现社保卡 持卡全覆盖, 基本无 新增申办社保卡单位, 没必要再报送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 号):“(三 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 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 其他规范 30 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 性文件 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 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 矿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依据《关于 25 项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1 号)文件精神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6)单位出具的诚信承诺 书 4 社会保障卡 申办 (7)单位社保卡申办人员 信息采集汇总表 1. 《全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实施 方案》(济人社办发〔2012〕147 号) 2. 《济宁市社会保障卡工作流 程与规范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三、县国土资源局 5 采矿权登记 (8)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6 济宁市建筑 施工安全文 明标准化工 地申报 (9)工程施工许可证 1.《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8 月 31 修改)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 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济建建 其他规范 〔2013〕34 号)第十一条 :“申报 性文件 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 目录;(二)《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 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 督证明、 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施工许可证不是安全文 明工地申报的必要条件, 县级初审 故不需要提交该证明材 料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其他规范 性文件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 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鲁建法字〔2016〕1 号)“《山东省建设工业 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 法》”文件已废止 (10)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 登记备案申请表 (11)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 商标 (12)代理商代理证明 (13)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 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 安全措施等资料 (14)产品执行标准 7 建设工业产 品登记备案 (15)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 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 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 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 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 定证书及相关报关资料 (16)提供建设工业产品检 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 告 (17)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 〔2002〕19 号)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提 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提 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五、县交通运输局 8 9 机动车维修 业务办理 道路货物运 输和货运站 经营者变更 名称、地址 事项的备案 (1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 公 路 发 〔 2008 〕 382 号 , 交 运 便 〔2014〕181 号修订)第八章:“(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业户名称、法 定代表人、地址、设备挪移、设施条 其他规范 件变化等事项、但不影响原许可经营 性文件 类别和经营范围、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到工商等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1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 公路发〔2008〕382 号,交运便字 〔2014〕181 号修订)第三章:“(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 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 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 其他规范 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性文件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向 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交上述材料及《道路运输 证》。” 序 号 10 事项名称 涉路工程建 设许可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2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山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 法》(鲁路路一〔2005〕12 号)第 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一)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 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附件 1 、2 、 3)、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 等法定资料。” (2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山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 法》(鲁路路一〔2005〕12 号)第 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一)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 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附件 1、2、 3)、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 等法定资料。” 在公路用地 及建筑控制 11 区范围内设 置非公路标 志审批 铁轮车、履 带车及其可 12 能损害公路 路面的特殊 机具行驶公 路许可 (2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路政管理规定》(2003 年 1 月 17 日交通部令第 2 号发布)第十 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 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 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 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依据设定 层级 规章 取消的理由 备注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提 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未实行“五证 法规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提 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未实行“五证 规章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提 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提供税务登记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 六、县农业局 13 省级农业产 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推荐 (23)税务登记证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 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和运 行监测办法的通知》(鲁农产业字 〔2013〕22 号):“1.企业组织形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 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 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 其他规范 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 性文件 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 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 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 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3. 加工企业规模。资产总额:5000 万 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 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4.农产品 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5 亿 元以上。” 序 号 14 事项名称 市级农业产 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推荐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24)税务登记证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济农字〔2011〕119 号):“1.企业 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 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其他规范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 性文件 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业 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 占总增加值 70%以上,主业突出, 产品优良。3.加工企业规模。资产总 额:3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 以上。4.流通企业规模。贸易额:5000 万元以上。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 模。年交易额:5 亿元以上。” 取消的理由 备注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提供税务登记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25)税务登记证 15 济宁市农民 合作社市级 示范社推荐 (2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民合作社市 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 知(济农字〔2014〕114 号)第五条: “申 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 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 记设立 1.依照《山东省农民合作社 条例》登记设立,运行一年以上。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2.企业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 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3.参照农 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 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 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 况制订章程。” 依据设定 层级 其他规范 性文件 其他规范 性文件 取消的理由 备注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提供税务登记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证 未实行“五证 合一”的单位, 仍需要提供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关于在全市开展家庭农场示 未实行“五证 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济农字 〔2015〕133 号):“三、认定标准 (2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具备的条件 如下:(一)基础条件完备 1.经营 其他规范 性文件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合一”的单位, 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仍需要提供 证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主体规范。家庭农场必须完成工商注 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16 济宁市家庭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注册资金不少于 农场市级示 20 万元。从事特殊种养业的家庭农 范场推荐 场,同时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 行业从业许可凭证。2.经营者素质较 高。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为济宁市农 村居民,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 力,无常年雇工或雇工数量不超过家 (28)税务登记证 庭劳动力数量。主要经营者曾参加过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农业技能培训, 运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现代管 理理念提高农业生产率。” 未实行“五证 其他规范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合一”的单位, 性文件 提供税务登记证 仍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大型农村可 17 再生能源利 用工程设计 (2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方案推荐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2007 年 11 月 23 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前款规定的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其建设单 其他规范 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工程所在地设 性文件 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区 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到 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 查意见,并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的理由 备注 未实行“五证 “五证合一”后不需要再 合一”的单位, 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仍需要提供 证 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 七、县工商局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18 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登记 (30)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19 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登记 (31)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20 分公司设立 登记 (32)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21 公司变更 登记 (33)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22 分公司变更 登记 (34)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非公司 23 企业法人 (35)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开业登记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24 营业单位 开业登记 (36)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企业非法人 25 分支机构 (37)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开业登记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非公司 26 企业法人 变更登记 (38)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备注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代表人任职符合 增设、撤销 27 分支机构变 (39)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更登记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取消的《承诺书》 是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前承诺无公 务员任职,法定 营业单位、 28 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变 更登记 代表人任职符合 (40)承诺书 无 无 无法律法规依据 规定,材料真实 等内容的《承诺 书》,与工商登 记制度改革后实 行的“一承诺双告 知”《承诺书》无 关系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八、县质监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49 号) 依据《关于 25 项中央指 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 29 计量标准 器具核准 (4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 可证件补办声明 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 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 规章 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1 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 号)文件精神 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 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49 号) 30 制造(非重 点管理范围 内的)、修 理计量器具 许可 依据《关于 25 项中央指 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 (4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 声明 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 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 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 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 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 规章 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1 号)文件精神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所需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类材料设定依据 依据设定 层级 取消的理由 规章 依据《关于 25 项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1 号)文件精神 九、县安监局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50 号)第十七条:“申请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资料:(五)专职技术 31 职业卫生技 (4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术服务机构 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 资质(丙级) 负责人 、质量控制负责人 认定(审核) 的培训合格证书 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 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 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2.《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的通知》(安健函〔2012〕76 号): “五、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培训工作具 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 管部门制定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 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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