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x
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水字〔2017〕2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 家相关法规、文件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 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保中心”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水保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 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 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水保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三种类型。 第五条 水保中心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科学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 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 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水保中心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 (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 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 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水保中心党政办公室是全中心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 管部门与工作机构,负责全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 调和监督,以及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中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 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 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 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中心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 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中心 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 时,应当报保密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 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水保中心网站或所属子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 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职 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 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 信息。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 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 文形式)向水保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 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 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 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我中心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 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 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 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 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 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上 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水保中心人事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保中心不依法履行 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水保中心人事办公室或中国科学院科学 传播局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保中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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