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doc
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 6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 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 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审核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 县安全生产 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 和环境保护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4 号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 保留 局 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二十 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 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 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 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 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2 3 4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资料 审核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 核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 料审核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 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 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 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依照本 暂行办法, 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新设立的批发经营公司, 应当符合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发展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按本暂行办法申领烟 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第六条 鼓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零 售网点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连锁经营或者统一配送的零售网点的 布点方案应当经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设区的市零售网点,由市、区安监部 门协调,统一布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并确保安全:(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591 号令)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41 号令);第六条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 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 全生产许可证。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 保留 局 县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 保留 局 县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 局 保留 序号 5 6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核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资料审核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 号第五条第四款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 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 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县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 保留 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湖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县安全生产 证实施办法》(湘安监非煤〔2012〕8 号)第十条第二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 和环境保护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总局 20 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规定 局 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局提出申请。 保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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