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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办发〔2016〕59号附件2一次性扶助金协议 计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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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五原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 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协议书 甲方: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张永利(局长) 授权代理人: 王 乙方: 静(副局长) 、 联系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为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 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 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扶助金”的要求,进一步 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机制,经甲乙双方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及承诺不再生 育或收养子女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和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委的相 关通知精神,根据本人申请,通过材料审查,入户核实,张 榜公布等程序,对乙方的扶助资格进行确认,资格确认期间,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所需申请材料; 2、乙方要如实反映婚育状况,提供完整、正确的相关 材料并亲自填写申请审批表; 3、甲方要建立扶助对象数据库和完整的档案资料; 4、乙方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后,不得 再生育、收养子女,应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 章和双方协议。不得因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再向甲方及其他相 关部门提出其他相关要求。 二、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扶助资格,终止 执行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扶助金: 1、乙方因再生育、收养子女、婚姻变动等情况,造成 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 2、协议履行进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条件的; 3、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导致本协议不能或者协议不必继 续履行的; 4、乙方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后要求再 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必须返还已领取的扶助金。 5、乙方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扶助资格,必 须返还已领取的扶助金。 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其他行为。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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