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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在职培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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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2017〕 84 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 在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 2017 年第 10 次(总第 286 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 将《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在职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 年 7 月 10 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 在职培训管理规定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校专任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 校发展核心竞争力,规范专任教师培训工作,依据国家及教育部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专任教师培训须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符合学 科建设、专业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等工作需要。坚持统筹规划, 照顾重点,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学校事业在编专任教师,热爱本职工作, 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专任教师参加培训,应符合学校发展、学科建设、专 业建设和团队建设等工作需要。 第三章 方式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立足学科发展、 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确定相应的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国内教学培训。培训应选择到国内著名高校。脱产培 训者时间以一个学期为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培训结束后向所 在部门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国内学术进修。进修者应到国内著名高校,在知名教 授指导下从事学术研究。进修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进修期间原 则上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学术进修费用原则上从科研经费或学科 - 2 - 建设经费中申请资助。 (三)国外学术进修。包括学术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多 种方式,进修人员一般应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获得国家级 科研项目者、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部委资助者或国外教学 科研机构资助的教学科研人员。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部委 或国外教学科研机构资助的,学校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其他进 修人员进修费用可从科研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申请资助。 (四)上岗培训、入校培训及其他短期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 中心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工资及待遇 第六条 脱产培训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学校正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要求,学校指派参加脱产 培训的专职教师培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八条 学校提供生活及交通补贴。生活补贴每月 300 元,交 通补贴凭票据实报实销。补贴额度每半年不超过 2500 元。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各部门(单位)编制下学年度培训计划并 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专任教师根据学校培训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 - 3 - 《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培训申请表》(涉及国(境)外培训的 专任教师须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出国(境)申请表》 ) , 交所在部门(单位)审批。 (三)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批准培训计划和申请人相关条 件,初步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学习方式并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 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未经批 准不能享受学校的培训资助,擅自离岗参加培训者按旷工处理。 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者,须与人事处签署培训协议。 第六章 管理 第十条 专任教师的教学培训、学术进修工作由人事处统一 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人员情况和发展需要,于每 年五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三个月及 其以上)。凡要求列入部门培训计划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 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经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公布培训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未经 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同意,自行脱产参加三个月以上培训者, 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或学科建设需要,虽未列入培 训计划但所在部门同意的培训,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可允许 - 4 - 其正常培训,但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三条 每年脱产进修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单位) 教职员工总数的 15%以内。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四月底前应将本单位正在培 训人员(包括不脱产培训)的学习情况统计后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所有培训脱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因个人 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培训内容者,原则上须提前 3 个月 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培训费用自理,脱 产培训者培训期间工资减半发放。逾期不归者,停发工资,按旷 工处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脱产培训者须按规定参加本人所在部门(单位) 的年度和岗位聘任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学习,学校以后不再 安排相应培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培训计划(如培训方式、 培训单位等),培训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培训期间原则上不 能提出辞职或调离,若提出辞职或调离,须返还学校已支付的培 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及工资、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者须与学校签署培训协议。 其中,出国(境)培训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超过一年的人员,再次参加一年以上的 - 5 - 培训需间隔五年;国外培训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再次参加三个 月及以上的培训须间隔三年。短期培训一年内不得超过二次。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者须到所在部门(单位) 、人事 处报到,递交培训总结报告、成绩单。培训结果将作为专任教师 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培训后服务期要求: (一)参加国内教学培训、学术进修,培训结束后,根据不 同培训形式,自回校报到之日起须在学校服务一定年限。按照每 培训一个学期(含不满一学期)时间折算为服务期一年计,以此 类推。 (二)参加国外进修者,自回校报到之日起须在学校服务三 年。 (三)培训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须累计。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培训后,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调离学校, 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须向学校一次性退还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包括培训 费、学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 津贴)、补贴及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各项费用等),退还数额按 以下方式计算: (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二)向学校缴付培训未满服务期的赔偿费,按照所签合同 - 6 - 有关条款执行。 (三)教师公寓的补偿参照《大连外国语大学教师公寓申购 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按照所签协议有关条款办 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到港澳台地区培训者,参照本办法中有关 国外进修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外国语大 学教师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 (大外院办发[2004]8 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连外国语大学人事处 2017 年 6 月 16 日拟文 大连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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