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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7〕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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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7〕28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28 号 清新重亿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92400733H 法定代表人:徐利华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 年 2 月 15 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 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当天,你公司正常生 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 2017 年 2 月 27 日清远市清新 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清新环监 W 字 (2017)第 013 号)监测数据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规范化排放 口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总氮为 23.6mg/L,超过《纺织染整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 2 排放限值的 0.57 倍。 2017 年 4 月 24 日,我局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 1 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新环保违改字〔2017〕46 号) ,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报 告编号:清新环监 W 字(2017)第 013 号) 、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 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 护局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相 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4 月 24 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告字〔2017〕9 号)及 2017 年 4 月 25 日《清新区 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 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中§3.1 裁量标准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水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 2 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排污 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你公司 2017 年 2 月 15 日超标排污行为 应缴纳排污费为 126 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三倍的罚款,即人民币 378 元。(应缴纳排 污费 126 元×3)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3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4 Z U 15 日 2017 年 5 月 M o Y 1 4 g c G U x Y R A l a 2 H f c 1 8 x Y B A g a l P f c 2 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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