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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安光机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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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光机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根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 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间接 费用管理与核算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16〕170 号)、《中科 院关于加强“横向经费”管理与核算的通知》(科发函字〔2016〕33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的科研项目资金主要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院级 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和军工项目资金。财政科研项目资 金是指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拨付(或有主持单位转拨)研究所用于科 学研究的科研项目资金;院级科研项目资金是指中国科学院批准立项 并拨付研究所用于科学研究的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是研究所 指通过竟争或市场化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资金;军工项目资金是指直 接或者间接承担的涉及军事需求的各类项目资金。 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类型由科技与管理部确定。 第三条 我所承担或者共同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以专项、项目、 课题、子课题等形式存在,为了便于表述,在本办法中均以项目指代, 其负责人均统称为项目负责人,其团队均统称项目组。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与分工。 (一)所长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财务、科技管 理工作的所领导对其分管的项目资金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1/9 (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执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资 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负管 理责任。 (三)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项目 预决算进行审核,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均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专款专用,根据其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财政科研项目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般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设备采购应当遵照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制度执行。项目组应 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 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材料采购应当遵照 研究所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按要求验收。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研究所的独立经济核算单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系统工程 2/9 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等外协业务应 当遵照研究所外协外购制度等执行。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 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 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 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 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此三项费用可以统筹 安排使用,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遵 照研究所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因公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执行。 (六)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 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 (七)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财务助理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 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科研财务助理的费用开支标准依研 究所相关制度执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西安市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商项 目组具体确定。 (八)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 3/9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按照研究所会议管理办法 中有关规定执行。 (九)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 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研究所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研究所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 和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 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财政科研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 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 (二)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 (三)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财政科研项目有其他承担方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各方协 商确定。 第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其他支出可列支项目使用研究所现有仪 器设备(包括软件)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补助支出, 审计费用,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 赁等支出;不列支间接费用。除此之外,院级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与财政科研项目相同。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除可列支财政科研项目所列各 项费用以外,还可列支科研业务费、人员费和应当负担的税费等支出, 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总经费的 13%核定。 第九条 军工项目资金管理从其专项管理办法。无具体办法的, 4/9 参照本办法有关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科技与管理部牵头组织,项目组根据任 务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科学合理地编制,经科技与管理部和财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规 定的预算科目编制,对各项开支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 按要求进行说明。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预算 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 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实际需要简化预算编制。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与调剂 项目资金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 科技与管理部根据任务书或合同书开题立号,由财务处根据预算统一 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以预算金额为开支上 限。横向科研项目以实际到款扣除应当承担的税费后为开支上限。 第十五条 项目组在安排支出结算时应当按照研究所公务卡管 理办法优先选择银行汇款或者公务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尽量减少现 金使用。 第十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其他支出”由研究所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按以下规则计提,统筹 使用: 5/9 (一) 财政科研项目:根据预算,按照比例依照项目到款计提。 项目资金的 13%由研究所统筹使用,用于补偿研究所公用开支和支持 事业发展,支撑研究室学科发展;其余部分,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激励 支出。安排绩效激励支出时,由项目组根据项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 编制,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所领导批准后发放。间接 费用预算不足项目资金 13%的,按预算执行。 (二)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金到款的 13%比例 计提,用于补偿研究所公用开支和事业发展,以及支撑研究室学科发 展。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涉及转拨的,由项目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或 合同书)及项目预算填写《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确认表》(见附表 1),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办理。 项目资金转拨仅针对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列示的合作单位, 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办理。超出转拨资金预算的,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后办理。 转拨给合作单位的项目资金,研究所不计提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报账后一般不予调账。确实存在客观 原因确需调账的,由项目组申请并说明情况,经项目管理部门、财务 处和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在执行中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由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审批表》(见附表 2),报科技与 管理部和财务处审批后予以调整。预算调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项目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 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 6/9 出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一般不予调增。 (三)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预算 总额的前提下项目组可自主调剂使用,无需审批,但三项费用总额不 予调增。 (四)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应全面清理项目收支和 应收应付款项,及时办理报销、归还借款。 第二十二条 账务处理完结后,项目组应当根据资金支出明细 账如实编报决算,并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提请财务验收或结题审计。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财务验收或者结题审计工作中涉及整改 事项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结题通知确认结余资金后,进行 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 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则处理: 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由研究所统筹使用,自收到结题 验收意见之日次年起,2 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使用。其中,40% 用于研究所学科布局及事业发展,20%用于研究室新技术开发,40%用 于项目组开展后续研究和补充人员费用。 (二) 院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参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处 理。 (三)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 40%收归研究所统筹使用;20% 收归研究室统筹使用;40%由项目组用于后续研究和补充人员费用。 7/9 (四) 项目结余资金不足 1000 元的,由财务处定期清理,收 回研究所统筹使用。 (五) 项目结余资金为负值的,原则上按项目组 40%、研究室 20%、研究所 40%的比例弥补亏损。确有特殊情况的,由项目组、研 究室、项目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协商后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所长办公 会审批后妥善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公开与监督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资金预算、 预算调整、外拨资金、并联方业务、决算、验收意见或审计结论等事 项按研究所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进行内部公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 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随意拆分项目; (三)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 违反规定层层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 利用虚假票据、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套取资金; (六)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 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变相谋取私利;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项目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执行国 家《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9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和修订。 附表:1.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确认表 2.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审批表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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