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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收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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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各项收入的管理工作,理顺学校、部 门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 政厅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教育经费拨款(含上级补助收入)。包括教育事业 经费、离退休经费、医疗经费以及其他各类专项拨款。 第四条 科研经费拨款。包括省财政拨入和其他政府部门 (含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项目的子项目转拨款)拨入的各类科研 经费等。 第五条 事业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科研收入。教学收入主要包括学历和非 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联合办学收入;科研收 入主要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 进行科研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经营收入。 依法缴纳税金后的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 核拨回来后作为事业收入入账。 后勤服务收入纳入后勤经费预算, 资产经营公司收入按缴纳税金后的金额执行,其他服务收入纳入 相关单位经费预算。 第七条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各类收 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捐赠收入等。 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的各项 收入均应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单位未经 计划财务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所有收入必须全 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九条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经手的收入进行挤占、挪用或现金 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应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 交计划财务处。凡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 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学校财务账户或未纳入本单位预算 管理,私自存放的,均属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 准,均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等部门批准的备案项目收费, 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校内各个办班单位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 和其他各项费用都必须备案,严格按备案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 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对标准不清或项目未确定的收费, 应由各单位与有关业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商定,报省财政、 物价部门备案,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的服务性收费也应严格按照国家财 政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并随时接受学校计划财 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不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收费或不认真执行本 办法、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学 校将没收其违纪所得,并按照违纪所得额处以罚款,同时追究有 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 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 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1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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