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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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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怀院发[2007]50 号附件 1)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 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 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 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 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 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 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予 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 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 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 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怀化学院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学校规定的报 到日期内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并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 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 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怀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修习(免修 者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与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成绩表, 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笔试、口试、现场操作 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 格)。其中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成绩在 60 分或 者及格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期中考核、作业、实验及实 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平时测验、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 的方式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一般以课程结业考试为主,可占总成绩的 50%—80%,其余部分按平时成绩计, 可占 20%—50%。具体比例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在 50 分以下(不含 50 分)者,不予评定平时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 绩。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 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 课程设计、课程实习等)的考核分两种情况:(一)属于课程安排内容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 不及格,则该课程不及格。(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若考核不及格则不具备毕业资 格,须跟下一年级学生一道参加相应的实践环节学习。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由 学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学体育课程为必修课,课程成绩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因伤病 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正常大学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于开学的第一周向大学体育教研室 提出申请,大学体育教研室主任根据本人的申请、系(部)签署的意见、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生 证明,可以安排学生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大学体育课程不能免修。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试资 格,既使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亦无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0”分记。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四次无故缺课的; (三)缺做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四分之一的; (四)平时所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 报告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当在 考试前向系(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任 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 或者缓考申请无效。未经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记,学分为零,该 门课程须重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由教务 处根据期末系(部)上报并经审核的缓考名单组织缓考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准许参加正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及以上者,其补考 课程成绩覆盖原记载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的,每学 期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再次补考一次,申请再次补考的须按规定交纳补考费,在规定的 学习年限内不限补考次数。任选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的,不予再次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怀 化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 生可(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凭学校解除处分的文件)向系(部)提出该违纪或舞弊课程的补考 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应参与学 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按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为: 考核 成绩 分数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以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4 3 2 1 0 绩点数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向所属系(部)来提出免修 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的成绩在 80 分(含)以上者,可准予免修,给予应得 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未达到该分数的,该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成绩在 3 个绩点以上,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 1—2 门课程提 出免听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听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免听课程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该课程必 须重修。 第十七条 获得免听、免修课程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修读课程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后续课 程的修习。 第十八条 实验、实习及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修。 第三章 第十九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 可允许转专业与转学: (一)新生学习一学年后,对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 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参加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部)组织的转专业考试,通过考试者可以转入 相应的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见《怀化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的规定》。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 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存在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科和专业的发展需要,经学生同意, 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转出专业系(部)和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按《怀化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的规定》办理相关转专业手 续。 (二)我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持转入学校的接 收函报教务处,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经湖南省教育厅同 意并书面回复意见后,再办理转出手续;如果是跨省转学的,还须经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我省教育厅,我校接到省教育 厅抄送的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函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本省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须凭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高考录检表、学习成绩单、我 校指定医院健康诊断证明来我校提出转学申请,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我校开出同意转学 的接收函,由转出学校向湖南省教育厅报批,经湖南省教育厅同意并书面回复意见后,再办理转 入手续;如果是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的,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 正当并函告我省教育厅,我校接到本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二周来教务处提交转专业、转学 申请,超过规定的期限,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 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学 分,否则必须补修。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或从一年级重新修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 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允许学生在校 最长修业的年限为七年(含休学)。专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允许学生最长修业的年限 为六年(含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 为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一般为六周)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核同意,报 教务处审批。系(部)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 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学校不 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 籍至退役后一年。 修满二年的本科学生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学 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一年,但累计不得超 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含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休学(含保留学籍) 学生须将本人书面申请、有关证件等交所在系(部)教务办公室, 经所在系(部)核查并签署 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 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和有 关费用。 (四)休学学生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理或者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学校发文或者批准之日起,终止 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退学与试读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末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或未经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一个学年结束时,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总学分累计达 到或超过 20 学分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怀化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处理 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 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送交本人的方式为直接将退学决定书送 交本人,由本人签字;本人拒不签字的,由系(部)委派 3 位(含)以上人员送交本人,被委派 人员签字,并加以注明;因其它原因不能送达本人的,寄往学生本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处,同 时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视同送交。退学决定报湖南省教 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二)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预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申诉的问题经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答复处理后,应按答复处理后的意见办 理。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 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因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一个学年结束时,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累计总 学分达到 20 学分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 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跟随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只修习不及格课程。 第三十八条 试读期满,若获得不及格课程总学分的 80%以上,可申请转为正式在读生。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修 完教学计划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要求提前毕业离校。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 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届满时,部分课程(总学分不超过 20 学分)虽经补考仍不合格或 者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申请拟延期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 (四)体育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结业学生,一年后凭学校解除处理的决定,由本人申请, 经系(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 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者补考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通过,或 者过期不补考、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批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达一学年的,发给学习 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 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 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怀化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2.怀化学院学生复学办理流程 3.怀化学院学生转学工作流程 4.怀化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5.怀化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工作流程 6.怀化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7.怀化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怀化学院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怀化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休学(保留学籍)书面报告, 附有关证明材料, (因病需医院诊断证明) 系部主管教学副主任签署意见 教务处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学籍办办理学籍异动 持离校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将离校单交学籍办,开具休学(保留学籍) 证明 注: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须延长时间必须经学校批准,但累计不得 超过两年。 附件 2: 怀化学院学生复学办理流程 学生休学期满者,在开学初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填写复学通知单,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要有医院“已恢复健康”的体检诊断 证明 学生所在系部审批并签署意见 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并签署意见,学籍办对其进行学籍异动 学生持复学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将复学通知单交教务处学籍办,恢复学籍 附件 3: 怀化学院学生转学工作流程 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系部审批并签字同意 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 教务处学籍办领取转学确认表 填写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交教务处学籍办整理转学材料,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省教育厅下发转学批复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附件 4: 怀化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符合转专业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学生所在系部、拟转入系部审查同意(签字) 教务处学籍审核 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同意 教务处组织转专业考试 教务处学籍办办理转专业手续 注:1.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怀化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条件和要求; 2.学生转专业在开学前两周申请和办理。 附件 5: 怀化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工作流程 教务处作出学籍处理 系部审核 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主管校长批准 学校下文处理 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做好善后工作 附件 6: 怀化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姓 名 学 号 所在系部 系部 性 别 专业 班 家庭地址 休学时间 事 年 月- 年 月 联系电话 由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意见 系 意 部 见 教务处 意 见 附件 7: 怀化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姓 名 学 所在系部 号 系部 性 专业 别 班 家庭地址 休学时间 年 月- 年 月 联系电话 休学事由 复学条件陈 述(因病休 的需附学校 指定的医院 诊断书) 系 意 部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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