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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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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 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甘肃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发 〔2021〕85 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 贴制度,规范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我省残疾人普 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和就业能力, 促进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或一 般有效的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和 参与受限的任何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 求筛查、评估适配、定制改制、适应性训练、指导使用、效果评 价、产品配送、跟踪回访、咨询转介、维修回收、宣传培训等服 务。 -1-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坚持“保基本,广覆盖, 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及自愿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 需求。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行实物补贴。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根据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结果和辅具适配建议,在全省残 疾人辅助器具中标的产品中选择适合的辅助器具,超出《甘肃省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见 附件)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由残疾人个人支付超出部分的费 用。《补贴目录》由省残联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补贴制度 实施情况及残疾人需求动态调整,在甘肃省残联网站和微信公众 号同步公布,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已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已享受各级 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等部门惠残辅助器具政策或 项目的、工伤保险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纳入财政 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甘肃省残 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2- 第八条 省残联负责《补贴目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对补 贴办法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出台《甘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建成市(州)辅助器 具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全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落实情况。 省残联组织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商的招标工作,原则上每年 一次,中标供应商及产品目录在甘肃省残联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 步公布。 第九条 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的规 范性进行指导,提出《补贴目录》调整建议;协助省残联具体开展 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商的招标工作;协助省残联构建辅助器 具定点服务机构网络,监督、检查定点机构辅助器具规范化服务; 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转介服务等工作;负责指导市(州)、 县(市、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负责辅助器具供应商 服务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州)残联负责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管理办法的实施;负责统筹安排本地区辅助器具年度工作计划和 年度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本地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落实情况; 负责本地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负责组织县(市、区) 残联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互联网+辅 助器具服务工作。 -3- 第十一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摸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需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工作;负责 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的审核工作;负责补贴办法的资金结 算;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适配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负责引导和 协助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申请和补贴办法的政策宣传、信息 咨询工作;协助辅助器具适配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入户 服务;协助做好辅助器具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负责辅助器具的咨询转介、 评估适配、使用指导、适用性训练指导、跟踪回访、满意度调查 等服务;负责补贴资金和残疾人自付经费的结算,对接辅助器具 供应商结算相关费用,及时解决残疾人辅助器具退换、维修等工 作。 第三章 补贴内容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具有甘肃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 人(含 18 周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 第十五条 《补贴目录》:明确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类别、名称、 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等内容;《补贴目录》之外的辅 -4- 助器具按照市场规定和个性化要求,按同类产品的价值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全省“结对关爱”重度困难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 标准在最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20%。鼓励各市(州)、县(市、 区)在《补贴目录》的基础上,增加辅助器具品种,提高补贴标 准。 第十七条 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和其他需专业 评估适配的辅助器具以康复服务项目补贴的形式实施,由省残联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有辅助器具需求并已通过评估的,但当年未享 受补贴的受助对象,延续到下一年度进行服务。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资料和证 件,向县(市、区)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自行申请困难的残 疾人可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代为办理辅 助器具申请。 第二十条 评估适配。县(市、区)残联与辅助器具定点服 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需求 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 -5- 第二十一条 审核告知。县(市、区)残联依据辅助器具适 配建议,结合年度预算补贴资金和过往辅具申请记录予以审核。 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产品订购。审核通过后,县(市、区)残联将 审核结果转给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负 责确定残疾人收货地址及收取残疾人自付费用。自付费用收取完 成后,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订购产品。 第二十三条 配送服务。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与辅助器具 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辅助器具供应商按要求负责配送辅助器具, 并指导辅助器具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方法,收存辅助器具签收凭证。 县(市、区)残联要督促各服务环节进度。 第二十四条 费用结算。县(市、区)残联根据辅助器具适 配情况,定期与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结算相关费用。费用结算 以残疾人签收凭证为依据,实行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跟踪回访。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要在辅助器 具交付残疾人使用 3 个月内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做好残疾人满意 度调查。远程视频开展辅助器具性能符合性检查,辅助器具使用、 维护和适应性训练指导,积极跟踪协调辅助器具供应商为残疾人 调整或退换不适用的辅助器具,对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辅助器 具免费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效果评价。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要结合年度 -6- 满意度调查结果和辅助器具性能符合性检查结果对辅助器具供应 商服务做出效果评价并开展服务质量自评,评价结果由县(市、 区)残联(或委托第三方)认定后,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通 过电话随访残疾人、到定点服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辅助器具定 点机构规范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省残联。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每年要 对交付给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每年抽检率≤5%。 抽检结果作为供应商辅助器具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残联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规模, 按照各地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情况,资金保障能力和上年度绩效 考核等方面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和省残联共同下 达到各市(州),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 解决。 第二十九条 假肢、矫形器项目资金 60%用于材料采购,40% 用于评估适配、制作安装及适应性训练等服务;其它辅助器具评 估适配补贴资金的 80%用于辅助器具产品补贴,20%用于辅助器具 评估适配服务。 -7- 第三十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辅助器 具适配补贴资金监管,对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防 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供应商和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 量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 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联根据适配结果按照补贴标准定期进行 资金结算,不按补贴标准履行者,省残联调减次年补贴资金,予 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辅助器具适配补 贴资金。一经发现 5 年内不得享受各种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辅助器具供应商资格, 三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商。 (一)辅助器具存在质量问题; (二)因辅助器具质量问题造成残疾人人身安全损失的; (三)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适配补贴经费的; (五)服务满意度较低的; -8-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 务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造成 残疾人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 (三)不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四)服务满意度较低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其 他 鼓励县(市、区)残联建设残疾人辅助器具服 务点,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租赁、回收、 借用、维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的残疾人, 因自身身体原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的残疾人, 因辅助器具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供应 商承担相关责任。 -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10 - 附件 甘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 序 号 类别 1 2 辅具名称 单位 使用 年限 适用对象 普通轮椅 辆 3 适用于需借助轮椅代步的下肢功 能严重障碍者 3 适用于对变换体位、转移位置、调 整扶手和脚踏高度等有要求的长 期借助轮椅活动的肢体功能障碍 者,包括护理轮椅、座便轮椅、高 靠背轮椅、偏瘫轮椅等 功能轮椅 辆 电动轮椅 辆 3 适用于无认知障碍,单手能操控轮 椅控制器。借助其他移动辅助器具 仍出行困难,需依靠驱动电动轮椅 进行活动和生活的重度肢体功能 障碍者 4 儿童轮椅 辆 3 适用于需要借助轮椅代步的肢体 残疾儿童 5 儿童坐姿椅 辆 3 适用于需要控制和矫正坐姿的肢 体残疾儿童 6 儿童站立架 辆 3 7 儿童助行器 台 3 8 助行器(包括 框式、两轮、 轮式、座式) 台 3 9 前臂支撑台式 助行架 台 3 3 - 11 - 肢 体 类 适用于需要控制和矫正站姿的肢 体残疾儿童 适用于需要锻炼行走能力的肢体 残疾儿童 适用于下肢肌力及平衡能力较差, 但上肢功能尚好,可借助其进行站 立和行走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适用于下肢肌力及平衡能力较差, 但上肢功能尚好,可借助其进行站 立和行走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10 手杖(包括单 脚、三脚、四 脚、带座手杖 等) 支 2 11 腋拐 副 2 12 肘拐 支 2 13 前臂支撑拐 支 2 14 拐杖头 套 1 包括手杖、腋拐拐杖头 适用于下肢肌力减弱,平衡能力欠 佳的功能障碍者,单侧手支撑辅助 行走 适用于下肢功能严重障碍,上肢及 平衡功能良好者 适用于下肢功能严重障碍,上肢及 平衡功能良好者 适用于下肢功能严重障碍者,手腕 部无法承重者 15 座便椅 个 3 用于有移动困难、轻度辅助或独立 坐位可保持坐姿的肢体功能障碍 者解决如厕困难 16 淋浴椅/凳 张 3 用于肢体功能障碍者,方便沐浴 移乘板/带 个 2 用于轮椅使用者、下肢功能障碍者 的辅助移位 17 肢 体 类 18 护理床 张 5 用于无法独立翻身及自行坐起的 重度功能障碍者,便于对其进行护 理 19 可调靠背(架) 件 2 配合护理床使用,保持姿势 20 床扶手及其他 件 3 护理床配件 适用于长期卧床,皮肤感觉功能减 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 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适用于长期久坐,皮肤感觉功能减 退或丧失、或无法自行改变体位的 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适用于无法独立保持适宜的体位 姿势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21 防褥疮床垫 张 3 22 防褥疮座(靠) 垫 个 3 23 体位垫 个 2 24 一次性护理用 品(包括尿垫、 尿片等) 个 1 适用于脊髓损伤、大小便失禁障碍 者 25 生活自助具及 康复辅具 个 2 包括各类残疾人日常生活辅具,简 易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 - 12 - 26 光学放大镜 件 2 适用于低视力功能障碍者(改善功 能障碍者的视力状况) 27 光学眼镜(望 远镜) 件 2 适用于低视力功能障碍者(改善功 能障碍者的视力状况) 28 电子助视器 台 3 适用于低视力功能障碍者,放大影 像及文字,方便工作及生活 29 盲杖 支 3 适用于盲人的行走引导 30 语音血压计 个 3 适用于盲人居家生活使用 语音体温计 个 3 适用于盲人居家生活使用 语音盲文电饭 煲 个 3 适用于视力功能障碍者 33 语音盲文电磁 炉 个 3 适用于视力功能障碍者 34 语音盲文电水 壶 个 3 适用于视力功能障碍者 35 盲文学习套装 套 3 适用于盲文学习 36 盲纸 套 /500 张 1 适用于盲文书写 37 听书机 台 3 适用于视力障碍患者听书学习 38 言语训练类辅 助器具 件 3 适用于听力、言语障碍儿童改善沟 通交流能力 沟通交流版 件 3 适用于听力、 言语障碍者书写文字, 沟通交流 闪光门铃 件 3 适用于听力功能障碍者,提示听力 功能障碍者 震动闹钟 个 3 适用于听力功能障碍者,提示听力 功能障碍者 31 32 39 40 41 - 13 - 视 力 类 听 力 言 语 类 42 启智用具 组 3 适用于智力、精神障碍儿童改善认 知能力 43 玩教用具 组 3 适用于智力、精神障碍儿童改善认 知、沟通、学习等能力 防走失牌 个 3 适用于无独立外出能力,有走失隐 患的智力或精神障碍者 45 定位手环 个 3 适用于无独立外出能力,有走失隐 患的智力或精神障碍者 46 电子药盒 个 3 适用于智力、精神障碍者提示服药 44 智 力 精 神 类 1.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贴标准。超出补贴标准的,由残疾人个人支付相关费用。 2.原则上残疾人不能在《补贴目录》确定的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类型的辅助器具。 3.原则上残疾人每年度只能申请 1 件辅助器具,且不得跨类别申请辅助器具。 4.多重残疾人可根据评估结果跨类别申请不超过 2 种的辅助器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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