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doc
附件 2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 才”)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杰出人才管理工作,根据中 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 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7〕13 号)精 神,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 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人才以选拔、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为 目标,通过对在豫工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 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 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在科技 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 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杰出人才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 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 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制约发展的重 1 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四条 杰出人才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杰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 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杰出人才评审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者条件 杰出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 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与河南省 内的聘用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 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 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 2 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杰出人才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当年 12 月 31 日未满 57 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 当年 12 月 31 日满五年) ;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 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 一完成人; 4.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 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 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 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 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 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 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青年千人计划” 入选 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 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 3 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获得者等; 6.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与推荐 杰出人才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 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条 杰出人才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 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 式认真填报《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申请书》、 《河南省科 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以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所 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 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 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评审与批准 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 议; (三)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 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组设组长 1 人,组员若干人。 专业组的职责是: 4 (一)评审并向评委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委会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承担项目、获得成果、发表 论文、授权专利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 意见。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 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 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 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 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 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 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 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 5 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候选人未按时到 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评审。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 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 获资助者人选。如确定的获资助者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 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 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 的获得者。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 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杰出人才实行公示制度。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 小组审核,确定杰出人才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实施与管理 对杰出人才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 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 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 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 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中期评估,获 资助者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 分为“合格” 、“不合格”和“终止实施”三类。 6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 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 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 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 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 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 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 应在接到通知 3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获资助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 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 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 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 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目标任 务。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完成,需对进度或任务进行 调整时,由获资助者如实填写《申请调整报告》,报领导小 7 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杰出人才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调离本科研 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资助, 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 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 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 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 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 年 8 月 18 日 发布的《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豫科〔2011〕 118 号)同时废止。 8